
最低工資條例將於五月實施,由草擬到通過,政府同議員一味唱好,可是面臨實際執行,大家都感到無所適從,究竟如何執行呢?
讓我們讀讀香港法例 608 章《最低工資條例》第十條
(1) 如若非有本條例的規定,須就某工資期支付予某僱員的工資,少於他於該工資期的最低工資,則他的僱傭合約,須視為就所有目的而訂明他有權就該工資期獲得額外報酬,款額為從該筆最低工資中,減去若非有本條例的規定本須就該工資期支付的工資後所得之數。
這種中文你看不看得明?看不明可試試英文
"1) If, but for this Ordinance, the wages payable to an employee in respect of any wage period are less than the minimum wage for the employee for that period, the contract of employment of the employee must be taken to provide for all purposes that the employee is entitled to additional remuneration in respect of that period of the amount derived by subtracting from that minimum wage the amount of wages that, but for this Ordinance, is payable in respect of that period."
這段有說等如冇說的廢話,勉強解得通就是說僱主要就目前的「僱傭合約」,補回未達最低工資的人工畀打工仔,看似無關痛癢,但卻是成條法例執行的權力來源,再細看 10(2),你就會感到極度混亂:
(2) 在不局限第(1)款的原則下,該款提述的目的包括—
(c)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計算須向公積金計劃作出的任何強制性供款的款額;
條例寫明計算強積金供款,而且是寫明「任何強制性供款」,難道只是計算僱員的 5% 嗎?還是照字面的意思「任何」即包括僱員5%及僱主5%合共10%?
這一條從來不見諸於報導,也不見諸於勞工署提供的《決定最低工資:僱主及僱員參考指引》,如果最低工資包括了僱主供款 5%,這是政策的一大改變;以往雖然老闆計實質人工時,一定計埋強迫金來定 budget,但最少在官方的政策上,政府不斷宣傳僱主供款不屬人工;如今官方的最低工資將會包括僱主供款的話,這時薪 $28 就立即再縮水 5%。
單是這點在法律條文上的含糊不清,已經會造成大量的爭議,甚至帶來法律訴訟,這樣的法例怎樣去執行呢?
更荒謬的一點就是,全條條例都是以時薪 $28 去計算最低工資,可是大部份打工仔不是行時薪制,而是行月薪制;舉例說明,你是一座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委員,究竟貴法團的保安員如何計算最低工資?飯鐘計不計?假期計不計?週休計不計?這些問題全部都沒有寫在法律條文之上,因為條文只寫明是以時薪 $28 計算;僱主要加幾多人工給僱員才合法呢?用今日的月薪條文,如何可以保證沒有問題,如何才可以保證一定沒有訴訟爭拗?特區政府為全港所有僱主出了一道難題,而這條難題的答案就連勞工署都解答唔到。
讀讀勞工署的《決定最低工資:僱主及僱員參考指引》,你就會更加混亂,
例子 15:假設
僱員在某工資期內工作了 24 天,該工資期為30 天,總工作時數為204 小時,月薪為7,500 元。
在該工資期內,就非工作時數而支付予該僱員的款項包括 4 天休息日薪酬(每天250 元)、1 天法定假日薪酬(250 元) 及1 天年假薪酬(250 元)
法定最低工資水平:28 元
計算方法
(1)該月的最低工資:5,712 元[204 小時 28 元]
(2)原本須就該月支付予僱員的工資:6,000 元[7,500 元-(4250 元)-250 元-250 元]
由於(2)不少於(1),已符合最低工資
勞工署的例子 15 說明了一點,就是最低工資是以時薪計,工作時數是以「實際工作時數」來計算,而有薪假的休息時數,是不包括在最低工資的計算之內,這計算方式和例子十六等普通的朝九晚五,每日八小時工作(送一小時飯鐘),一星期六天合計廿七日共 216 小時 (27 X 8) 完全一致,即星期日的休假,根本不計算入最低工資的工作時數內。
例子 22:每天工作 11 小時另加 1 小時無薪飯鐘,每月工作 297 小時,因此保安員的收入將要增加到月薪 8316,才可以符合最低工資要求,於是奇怪的現象出現啦,對知識有要求的文職工作,每月人工低過保安員;當然保安員有高要求的,但市面上更多卻是純看更的工作,即搵個阿伯坐係度,有事負責報警而已,經過法例的扭曲市場會怎樣改變呢?是否立了這條法例,所有市面上「無補水 OT 」的工作就會一夜絕跡?當返文職無補水 OT 的人工,低過做保安員,對一眾低知識、低學歷的看更會帶來甚麼衝擊?很多屋苑已經引入高科技,令看更的角色變得可有可無,如果看更的實質人工高過文職,你認為會 1. 大加管理費 2. 炒看更 3. 迫看更轉時薪制,增加飯鐘到兩個鐘呢?
這條法例所有計算都是以時薪為基礎,但現實卻是月薪為多;哪些鐘數計,哪些鐘數不計?你工作速度慢,中間去蛇王,或者遲返工等等,最終自願留低公司工作的時數計唔計?公司以往唔使打卡,以後為了紀錄是否要迫你打卡呢?這些都是煩到嘔的問題;當僱主想計數都計唔掂,佢地最多係搵律師會計師去解決問題;任何律師會計師對以上時薪/月薪計算含糊不清的地方,為了自保--防止教錯人,必定會建議僱主索性把人工改作時薪制--以免被人控告也,這是任何人最自然的反應,誰叫最低工資不是以月薪計算呢?
最荒謬的一點,就是現行法例根本對時薪制沒有任何限制,既沒有規定飯鐘包括在時薪之內,更沒有包括任何假期,正如勞工署所有計算的例子,都把假期不計算在最低工資之內,因此推行這條最低工資法例的結果,就是所有僱主聘用低層員工時,都會傾向改合約,改員工為時薪制,從此所有底層打工仔不是因為失業,就是變成沒有任何假期的時薪制員工,這就是大家力推最低工資的目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