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兩間電力公司願意替政府墊支向住宅用戶派發 100元慳電膽券,換來每度電調升 0.6仙的回報。港燈董事總經理曹棨森昨反駁外界誤解慳電膽券令電費增加,收回的 0.6仙並非電費,只是收回派發慳電膽券的開支
從這段新聞我們可以得出甚麼結論?
1. 邱騰華在要推行慳電膽大計之時,居然從來沒有向電力公司提出過,希望慳電費的成本由電燈公司付出,而一開始就「欣然同意」容許電力公司「加電費」去回收成本。這是一個為市民負責任的官員嗎?邱騰華從來沒有捍衛過市民的利益,連提都沒有提出過要電力公司捐助,就要市民埋單!
2. 邱騰華在推行政策之時,從來沒有考慮過一些不會使用慳電膽的住戶--例如使用光管的公屋,強迫他們接收一些沒有需要的東西,這叫做環保嗎?
3. 邱騰華至今從來沒有回應,政府在推行政策之前,有沒有做過市民使用慳電膽的調查;根據綠色和平於 2007 年的調查,有七成住戶已經使用慳電膽,那麼他再強迫在沒有需要的時候買慳電膽的動機何在?政策的合理性是甚麼?這些問題都是司法覆核時,法官必然會質問邱騰華的問題,是否我們不控告政府,邱騰華就不會交待?
4. 邱騰華至今從來未回應過任何有關消委會測試報告的問題,首先他在電台提出了「每個慳電膽可用三、四年」的謬論,卻從來未解釋過如何可以使用三、四年;既沒有證據,連解釋都沒有,根據消委會的報告顯示,絕大部份的慳電膽在運行 2000 小時,即 83.33 日(三個月都冇)就已經變暗,最暗的例子減少了 47% 的光度,而市民可能需要更換;邱騰華為何從來沒有要求加強監管慳電膽,就要強迫市民使用慳電膽?這是一個負責任的官員應該做的事嗎?
5. 慳電膽的物理學設計,就是凡開關次數愈多,壽命就愈短;舉例說,每個家庭都有的廁所,如果使用慳電膽,不但因為初期開燈光度不足要增加輪候的時候,而且更會因為不斷的開關而造成慳電膽更早要被更換,結果只有兩個可能性,第一個就是長期開燈不關,以免不斷開關;第二個就是頻頻要更換這些慳電膽,做成更多的水銀等污染物要被處理,這樣叫做環保嗎?邱騰華為何好似死狗一樣,永遠不會回應這些科學問題?
結論:我們從上述一連串的問題見到,邱騰華由始至終沒有盡一個局長基本應付的責任,即使不談「利益輸送」、邱騰華的慳電膽政策,由始至終都沒有基本的合理性;其一,七成市民已經使用慳電膽,餘下的三成不是使用光管、LED,就是因為慳電膽的技術問題而拒絕使用的家庭,政府要解決這個問題,最應該去做的是監管慳電膽的質量,例如立法規定慳電膽必須在其使用壽命時間內,光度不會減弱於他們所標籤的光度,否則就要面臨罰款等;如果政府能夠這樣做,市民就會有信心全面使用慳電膽,而非被強迫強制。
其二,即使政府堅決要「送慳電膽」,一個負責任的局長,為何不是去找商家贊助呢?根據港燈的發言顯示,邱騰華由始至終「未曾提及要港燈出錢」,連試都沒有試,就要市民埋單,這是一個負責任的官員應該做的事嗎?這是一個為市民利益的官員應該做的事嗎?這是一個「民主社會」下會容許局長做的事嗎?邱騰華由始至終有當過市民是自己的老闆嗎?邱騰華由始至終是為市民的利益出發嗎?
其三,即使電力公司拒絕贊助,對於環保事業香港的各大公司,不是一直都還算慷慨嗎?為何邱騰要急急腳兩個月就去推出這個政策,而非先找贊助?慳電膽的政策有甚麼機密,而不能向公事先公開?舉例說,膠袋稅對民生影響甚至更深遠,對膠袋商人的影響更深遠,為何邱騰華從來都沒有反對事先公開?為何到小小一個慳電膽的政策,卻說成「政府公佈慳電膽券政策前,未有諮詢慳電膽及電器銷售業界,只曾了解兩間電力公司的意見」,這當中有甚麼機密要保守呢?如今政策已曝了光,邱騰華卻一直無法自圓其說,由始至終都提不出一個可信的論點,令大家明白慳電膽政策的「機密」是甚麼。
其四,立法會的環境事務委員會向邱騰華提出質詢,要求解釋邱騰華與電力公司協議的法律根據是甚麼,可是邱騰華對此根本無法作答,在十月廿七日的回應中,完全隻字不提要求兩電送膽再加價的法源問題。
證據顯示邱騰華根本不理會最基本的法律問題,就急急聯絡兩電去推行這個政策;證據顯示邱騰華既不去咨詢公眾,既不去咨詢業界,既不理會同屬政府消委會的測試報告,既不要求兩電贊助,就「欣然同意」兩電加價去收回成本;以上的所有證據都顯示,邱騰華在這件政策上,由始至終沒有盡到一個政治問責局長應做到的本份,為甚麼呢?為甚麼邱騰華要明知故犯呢?是他對工作漫不經心,還是有更大的利益去驅使他這樣做呢?
其五,特首親家從事慳電膽,的而且確和慳電膽的政策是有利益衝突。另一方面,邱騰華的確是由曾蔭權被格提拔,去擔任環境局局長的職務;兩者有沒有關連?當然我們無法確實知道;但這是刑事法庭嗎?我們需要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才可證明他們之間的對價關係嗎?同一件事情例如非法佔用他人物件,既可以由律政司提出刑事檢控,亦可以由事主提出作民事索償;這不是一個刑事法庭,邱騰華和曾蔭權絕對不會因為我們在此指控佢,就引致他們要入獄。因此上述的證據,雖遠不足「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要求,但「on a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證據足以顯示邱騰華不是以市民利益,急急地提出了一個不合理 (unreasonable)的政策,甚至是司法覆核官司中足以推翻成個政策的「wednesbury unreasonableness」。
這樣的結果只有兩個可能性,第一就是邱騰華是好大喜功,做了一件不符合其局長職務要求的事,是不稱職的行為,應負上政治責任--甚至下台;第二就是邱騰華是為了投特首所好,去推動這個政策--可能性包括利益輸送,由於特首親家為「慳電膽大王」,而這樣的可能性的確明顯存在。
因此,我們強烈要求邱騰華必須下台,為慳電膽事件負上政治責任!我們要求立法會對曾蔭權及邱騰華,以甘乃威標準召開委員會提出調查!
「敬啟者:本人XXX,香港永久性居民,本人由2009年10月16日,《明報》、《蘋果日報》和《東方日報》等多份報章得知,行政長官曾蔭權及環境局局長邱騰華在草擬本立法年度《施政報告》時,於處理慳電膽相關資助及回贈時,未有披露行政長官長子的外父,為香港主要的慳電膽經銷商,有關做法涉嫌干犯以權謀私這普通法罪行。現謹要求立法會,引用《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九款的權力,立法會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組成獨立調查委員會,對有關指控作出調查,並考慮有關指控是否成立,足以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此事涉及重大公眾利益,以及大筆公帑,請儘速處理為要。
此致
香港立法會申訴部
市民XXX謹啟」
聯絡立法會秘書處申訴部。
辦公時間 : 上午8時45分至下午6時(星期一至星期五)
熱線電話 : 2526 4027
傳真號碼 : 2521 7518
電子郵件 : complaints@legco.gov.hk
地址 : 香港中區花園道3號花旗銀行大廈5樓
伸延閱讀:
譚耀宗光宗耀祖護當奴
回應環境局「有關謠言全無根據」謬論
邱騰華親弟未卜先知買舊工廈改建酒店
以權謀私邱騰華三大罪
用甘乃威標準處理曾蔭權及邱騰華
打者愛也--香港傳媒對曾蔭權的厚愛
黃世澤:弊案滿天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