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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3月 07, 2013

為何要修例打擊走私奶粉?

刊於 2013 年 3 月 7 日蘋果日報論壇版

香港法例第六十章的《進出口條例》,其詳題已經寫明了條例設立的目的──「本條例旨在對在香港輸入和輸出物品,對已經輸入香港或可能輸出香港的物品在香港境內的處理及運載,以及對任何附帶引起或與前述事項相關的事宜,作出規管及控制。」這條法例設立多年,早在英治年代奉行已久。

直至二○○三年十月立法會通過廢除電視機、卡式錄影機及卡式放影機,冷氣機及雪櫃的許可證制度之前,上述物品都受到附例第六十I章《進出口(運載物品)規例》的規管,不但要申報進出口,甚至連在香港之內運載都需要許可及申報,原因就是當年走私集團猖獗,不斷透過各種形式如「大飛」走私運去大陸,直至九七後因為經濟及科技環境的轉變,如走私「卡式錄影機」變得無利可圖,於是才取消附例的規定。

從此段歷史可見,根據實際情況去修訂《進出口條例》,本就是英治年代的立法傳統,電視機、卡式錄影機以至冷氣機等,都是戰後幾十年陸續發明的科技產品,香港政府一直跟進走私的情況修改法律,當可定論。

亦因此,當今日走私的目標由電器改為奶粉、尿片等民生物品之時,如果香港的宗主國仍然是英國,政府則必然會跟隨時代的改變,修訂《進出口條例》去符合實際情況需要。

目前條例的第十五條本身就規定,任何人在其船隻、飛機或車輛進出香港之時,有法律責任去提供一切貨物詳情;然而今日的實際情況,就是走私的模式改變了,由以往的「大飛」大量偷運,因為自由行以及交通方便改為「螞蟻搬家」的人手帶貨,這是三十年前九廣鐵路未電氣化之前完全無法預計的。個人行李有一個基本假設,就是自用而非用作貿易,為何同樣帶二十罐奶粉出境不作申報,坐中港私家車就犯法,但用手推車就合法呢?這種法例既過時,更不符公義原則。

就奶粉短缺才去修例,只是因為政府和一眾議員麻木不仁,中港邊境大規模透過個人行李走私的現象,一早嚴重影響鐵路沿線的香港民生,修例截走私實在刻不容緩,說甚麼「自由市場」為理由來反對,實在是對香港法律與歷史的無知──難道當年限運電視機的香港,不是推行自由經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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