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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12月 17, 2012

梁振英山頂大宅消失的金魚池

翻查梁振英的聲明及資料,林忌又發現了一些奇怪之處,先閱讀梁振英聲明第 25 段:

25. 買入後,我請建築師主動向屋宇署辦正式手續,申請以下幾處加建和改動,包括一些極小型的改動:(1) 將4、5 號屋之間的車位改為一個小庭園及一個建築在地面上的金魚池,(2) 將該處通往游泳池的露天樓梯拆除,(3) 在5 號屋的一個小廁所的牆身加開一扇窗,(4) 將泳池旁的一條樓梯加蓋,(5) 在4、5號屋之間露天通道加建一玻璃篷,方便雨天時在兩屋之間走動,以及(6)將車位的石屎牆改為玻璃牆。

26. 以上的申請獲屋宇署批准,並於完工後獲屋宇署檢驗確定符合批准圖紙的
要求(附件十至十三為部份和屋宇署的往來函件),手續來來回回超過一年時間。」

留意 1. 正式申請包括金魚池 2. 屋宇署批准圖紙相關文件附件十至十三,即梁文件中的p.32-37 頁 3. 時間在一年左右

可是翻查附件十至十三的六頁文件中,提及了樓梯、廁所、廁所窗、樓梯加蓋以至玻璃篷;可是金魚池呢?相關六頁文件完全沒有提到。

我們再翻查屋宇署的圖則紀錄,發現改建的新增圖則文件,總共有公元 2000 年的三份,而三份文件都見不到有關金魚池的紀錄。

這就奇怪了,明明根據梁振英聲明第 25 段的說法,他有向屋宇署申請金魚池的啊,為何金魚池卻不見於附件,也不見於圖則呢?難道是金魚池不用申請?

再查看屋宇署網頁上
樓宇維修全書」:

63:我可否在花園建造魚池或泳池?

你應先核實有沒有該土地的業權。一般來說,建造魚池或泳池,涉及挖掘和興建新的結構物以作儲水用。這些工程均屬於《建築物條例》的建築工程,要先徵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和發出開工紙

梁振英這位產業測量師今次沒有犯錯,的確建造魚池,即使不涉及挖掘,也涉及「興建新的結構物以作儲水用」,因此金魚池理應要事先申請,而非隨便建造。

那問題就來了,為何屋宇署寧可在附件提及廁所換窗,卻提也不提金魚池呢?難道屋宇署又違失了梁振英金魚池的圖則嗎?不會吧?當年屋宇署署長梁展文被東方日報踢爆,明明就沒有違失,卻「擺烏龍」呀!

於是林忌就唯有從昔日新聞去求證,可是就發現一個很奇怪的事實,就是金魚池的事情,原來曾經見報!

你沒有看錯,見報日期明明在 2003 年 3 月 14 日,而蘋果的報導則刊於早一天,即 2003 年的 3 月 13 日,報導提及:「消息稱,數月前梁妻欲在花園興建一個露天魚池,使環境更加優美」--啊,這個梁振英聲稱應在三年前入了則的金魚池,怎麼跑到 2003 年才來興建了?更大的問題,就是為何已興建好,梁表英與唐青儀不肯付尾數而搞到被追數見報的露天魚池,怎麼在屋宇署的圖則與文件之中,完全持不到紀錄?就和先前梁振英終於承認是自己僭建的花棚一樣,為何金魚池和花棚同樣沒有紀錄呢?為何明明說是入伙時「合法申請建造」的金魚池,去到 2003 年才建造?而且還被追尾數?

單是網上的公開資料,都可以找到這麼多和梁振英說法不符合之處,一次又一次爆完又爆,梁振英根本從來都沒有真正的坦白交待;從花棚、葡萄架、金魚池以至地下室,從時間點來看,梁振英「改建」其單位是一個持續不斷的行為,最少由入住起去到 2003 年,都仍然在不斷改建之中;而這些改建,卻完全在屋宇署找不到紀錄,亦因此,為何屋宇署可以查都唔查就斷定,梁振英和其他嚴重的僭建無關?事實就是單位中有多項以至嚴重的僭建物,而梁振英更有在赤柱的僭建前科--包括有工人在周刊以及傳媒一再指證,當年親眼目擊梁振英於單位內,進行開山的二千幾呎僭建,以及夢幻的 Hello Kitty 房等等,以客觀的表面證據看,梁振英有極大嫌疑,為何屋宇署及發展局完全不查問證人?

對比起林鄭月娥及區載佳在今年二、三月全面追殺唐英年,盤問三、四十個證人,包括相關工程師、建築師、測量師以至工人,發展局及屋宇署在調查梁振英簡直就是兩副態度,這是任何香港市民都可以清楚比較的事實,政府無恥的雙重標準,令人作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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