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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12月 11, 2012

梁振英或犯刑事欺騙罪

梁振英聲稱「我冇講過冇僭建」,事後狡辯是回應「選舉期間」,然而事實係當時梁根本冇說明時間點,梁不是說「我在選舉期間冇講過僭建」,而是「我冇講過我冇僭建」,這是明顯的事後曲解,又一個大話

梁振英當然有說過自己家冇僭建,是甚麼時候?有圖有真相,是 2011 年 5 月 11 日的明報訪問,以及最少 Now 的記者都在場。

2011 年 5 月 11 號,梁振英聲稱:「家中所有建築物都有入則,並找過兩名律師確保符合法例」

大話 1:梁振英家中有 10 大僭建從來冇入則,其中 5 項係佢買入之後自己起的(信報紀曉風資料)

大話 2:梁振英在 12 年 11 月 23 號的文件之中,聲稱律師係買樓時的律師,而根本不是自己建完僭建物之後再請律師,更不是在大家查僭建時再另找律師確保合符法例

大話 3:梁振英的回應之中,其律師根本不是「確保全屋合符法例」,而只是查花園、空地和泳池;為何梁振英只查這幾項呢?為何不是全屋去看呢?為何明知不是全屋去看,卻說成是全屋去看呢?這就是公然說謊!梁振英就是明知屋有僭建,所以才不叫律師看全屋!

大話 4:梁振英有意參選係 2009 年起,2010 年已公開不否認有參選意圖,2011 年 5 月已算積極準備參選,當時全部名人都被人追僭建,梁振英在完全冇搵人查過時,卻誤導記者說他自己找人查過,更誤導記者是嚴迅奇幫佢修建全屋(可是梁事後又稱自己不是「一手業主」了),更誤導記者他找律師幫佢確保全屋符合法例,這是完完全全的說謊!梁振英從來沒有請過律師幫他「確保全屋符合法例」

維基解密:
2010年7月15日,梁振英出席香港電台電視節目《議事論事》,被節目主持人李鵬飛要求證實他有意參選特首的傳言,梁振英沒有否認,又稱如社會有需要,他會盡力。
2011年9月初,經維基解密披露,美國前駐港總領事唐若文撰寫的其中一封電文顯示,梁振英早於2009年已有意參選特首

大話 5:傳媒沒有再追問梁振英自己有冇僭建,是基於梁振英已於 5 月宣佈自己冇僭建的聲明,即使梁振英去到 10 月才發現自己有僭建的荒謬說法屬實,他已發現自己在傳媒公開說謊,梁既稱自己唔係建築測量師,那麼是誰教他可以自行封牆的?不是交由專業人士處理的嗎?為甚麼梁振英忽然認為自己識法律,忽然認為自己識測量,忽然認為可以自己偷偷摸摸封牆就等如「解決了僭建」?處理不等如解決,把賊贓封在牆內不等如盜竊不存在,這是任何人都知的常識,梁振英再次明顯說謊!

看完梁振英的大話之後,林忌再和一位資深大律律討論過之後,認為梁振英目前可能觸犯以下罪行

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8條--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

(1) 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為自己或另一人取得任何金錢利益,
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相關的金錢利益則參考第 (2) 條 (c) 項
(2) 視為為某人取得本條所指的金錢利益的情況如下─
(c) 他獲給予機會在某職位或受僱工作賺取報酬或賺取更多的報酬,或......

18 條列明,有關「欺騙手段」則參考同法例之第 17 條,第 17 條列明:
“欺騙手段”(deception) 指就事實或法律而以語言文字或行為 (不論是以任何作為或不作為) 作出的任何欺騙手段(不論是蓄意或是罔顧後果),包括與過去、現在或將來有關的欺騙手段,以及與使用該欺騙手段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意圖有關的欺騙手段。

不論是以任何作為或不作為,即包括明知自己僭建卻不通知傳媒,更包括自己先聲稱自己沒有僭建,事後發現有卻不主動通知傳媒。

總結:梁振英以欺騙手段--即以明知自己有僭建卻說沒有,明知自己從來沒有找過專家去看全屋,卻對外聲稱有,及 2011 年 10 月明知自己家已有僭建後,卻不主動澄清的「不作為」,去欺騙記者、市民以至選委,梁振英家沒有僭建,而不誠實地為自己取得金錢利益,即因此獲得機會受僱成為特區行政長官,去賺取特首人工報酬或將來更多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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