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睇下梁振英講乜野大話--港台新聞:「梁振英:不知道建磚牆封僭建須通知屋宇署
2012-11-26HKT21:08 行政長官梁振英再否認隱瞞僭建。
被問到去年底發現大宅有擴建地下室時,為何不在選舉中交代,他強調,當時認知是僭建處理了就不存在,至於處理僭建時無通知屋宇署。他則解釋,那次是他第一次處理僭建,工程較小,不知道要通知屋宇署。
梁振英說,一直態度是當知道有工程要申請,便會申請,入住時有6處加建改建有入則申請,一發現僭建便馬上處理,當時處理時,無任何查詢亦無任何壓力,例如有傳媒報道有玻璃棚僭建,便即時處理,一直嚴格遵守建築物條例。
梁振英又說,有很多社會人士包括高官名人,檢查後發現寓所有僭建,他們處理後也無打算公開,他認為僭建處理了,便不存在。
梁振英在上周五聲明中承認,去年10月發現4號屋地下低層有約200呎的擴建部份,他11月將擴建部份拆除及以磚牆密封。」
梁振英話自己
1. 不知道建磚牆封僭建須通知屋宇署
2. 梁振英說,一直態度是當知道有工程要申請便會申請....,一直嚴格遵守建築物條例。
首先大家睇下《建築物條例》 S14 講乜?
--除另有規定之外,任何人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下述的 批准及同意, 不得展開或進行任何建築工程,
(a) 對按規例向他呈交的 文件的 書面批准; 及
(b) 對經批准的 圖則所顯示的 建築工程或 街道工程的 展開的書面同意。
請問梁振英有冇遵守呢一條?請問梁振英知唔知道有呢一條?事實就係佢冇遵守,冇遵守又話自己嚴格遵守?你估亞太區終有一日成為亞太區呀?
梁振英身為測量師,佢老身為律師,仲做到律師行合伙人添,你地個牌呃番來o架?
唔知道梁振英憑乜野去決定乜野要申請,乜野唔需要申請呀?一時又知道主動要申請,一時又話唔知道要申請,究竟梁振英你 D 法律係邊度學o架?火星?這是一條最基本的建築物條例,由法律學生哥到從事任何建築測量的朋友,都一定知道要申請,請問梁振英從哪個人身上得到這樣的法律意見呢?呃鬼呀?
事實係乜野?就係梁振英知法犯法,不斷行騙,你呃人!你講大話!你地班高官都不斷呃人講大話,你地真係當香港人係傻的嗎?
根據建築物條例 S40 (1AA) 任何人明知而違反第14(1)條, 即屬犯罪, 而如屬建築工程(小型工程除外),一經定罪— (a) 可處罰款$400000及監禁2年
舉報梁振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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