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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8月 03, 2010

有錢人輕判、選擇性檢控與差人夾口供老屈

包致金姪女案引起市民群起質疑法治的風波,不少人的自然反應,就是質疑法治判刑過輕;用以往的判例襲警案的判刑往例來看,這點質疑乃合理而有力的,然而問題是否就是「過輕」這樣簡單呢?問題是否就是律政司應該重判此被告,司法不公的問題就可以解決呢?

所謂司法不公平,就是今日的制度無法做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一個重判,一個輕判,有兩個可能性,第一個可能性,就是過輕了,正如大家所質疑的一點;第二個可能性,就是以往都過重了,但這點大家卻沒有考慮過。

不妨看看立法會的的文件

律政司刑事檢控科在《2008刑事檢控科工作回顧》中匯報,2008年香港原訟法庭及區域法院的定罪率分別為94.8%及92.6%。

1 在一本廣為人知的法律書籍Archbold Hong Kong 2010的序言中,郭兆銘資深大律師對香港的高定罪率表示關注,他寫道,香港的定罪率「可能接近北韓」,而「統計上,被拘捕者幾乎肯定會被判處監禁」

2。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形容此意見為「考慮不周、失言」,以及「毫無道理、全然理解錯誤」

理論上,每一位被告人理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現實就是,懂得遊戲規則的人,永遠比起不懂規則的人更平等;由於法律費用高昂,請得起資深大律師的被告,當然比起依靠「靠運氣」當值律師服務的被告更受到保障。

這點對一般市民來說,大家心有不甘,都被迫默默接受了;然而問題是否這樣的簡單?是否純粹是好辯護律師,以及不那麼好的辯護律師的分別呢?

法官判刑
法官判刑不一,有些法官比較重手,有些法官比較同情被告,判刑的輕重就是憑法官的決斷。被告好彩的遇上一個輕判的法官,不好彩的遇上一個重判的法官,這些都是生活不公的運氣,沒有一個制度可以例外。

然而今日的問題是,當被告被定罪時,目前香港的判刑標準,法官卻要考慮「情理」的因素,例如 1. 被告是否得到應得的教訓;2. 被告會不會再犯 3. 被告其他求情理由。

上述三點都是屬於法官的酌情權,而這些酌情權的行使,卻有極高成份的主觀因素,而這些因素就往往造成了市民質疑司法不公的溫床。

第一點常遭質疑的,是有錢人犯了法要坐監被罰,他們的名譽及金錢利益上的損失比較嚴重,因此法官往往以此為「輕判」的理由。

普羅市民往往不認同這點,原因是 1. 窮人犯了法,貧窮已令他們接受比有錢人及名人「次一等」的法律保障,如果有錢人在判刑上仍有特權,是否製造「雙重不公」?

第二點關乎被告再犯案的機會,法官往往說被告有良好教育、良好背景,因此再犯機會較微而輕判;於是讀名校的,名人家庭出身的,有錢照顧的,往往因而得到輕判。

普羅市民也非常質疑這點--是否教育程度較低,就是接受更重刑罰的原罪?生而不公,有些人比較幸運,可以生在有錢家庭,可以生在書香世家,但這是否普通大眾應要接受較重刑罰的理由?是否代表有錢、書香世家重犯的機會,就一定較冇錢,文盲重犯的機會低?這個「動機假定」是否不合理?這種「金錢利益成本」的動機假定,是否一種不合理的歧視?

第三點關乎被告的其他求情理由,法官往往閱讀一些求情信。求情,就是向法官動之以情,而無可否認的是,某些人的求情信,比起其他人有力;因此有錢、有關係的名人,找到更多有力的求情信機會的確較高。

市民的問題就是如此:是否「人面較窄」是一種應被罰的罪?多名人朋友求情機會高些,對一般小市民是否不公平?教育程度較低的求情信,是否代表可信性較低?

更離譜的,就是律政司及其刑事檢控科的「選擇性檢控」了!

2000年 7月,放暑假返港的阮家輝於中環的士高被搜出藏有兩粒搖頭丸。當時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決定不予起訴,只要求簽保守行為。由於阮家輝父親阮雲道任高院法官,令人產生質疑,事件引來社會上很大反響。

為何兩粒搖頭丸,明明是會上癮的毒品,卻可以有特權簽保守行為呢?為何其他案件冇得簽保?更離譜的是看看其他例案,如 2002 年 HKSAR v Chan Tak Shing 一案,被告人只係藏有四粒安眠藥而冇醫生紙,經專家報告證明,被告人冇藥癮,安眠藥純粹用來醫失眠,被告認罪下法官卻重判被告入獄四個月!經過上訴減刑之下,也要判入獄兩個月!為何某些人吸毒可以由律政司決定不起訴守行為,而一般人卻連冇藥癮,只是冇醫生紙去買安眠藥,就要判坐監兩個月呢?案例事實擺在眼前的,就是赤裸裸的不公正。

再引述以往的資料:『二零零一年示威者梁俊威用「大聲公」呼喝警員,襲警罪成判即時入獄五個月,上訴之後,改判監兩個月。二零零八年示威者馮炳德用手肘撞跌警員,亦被控襲警,判監十五星期。

就 Bokhary Amina Mariam 一案,法官稱考慮到被告有好的學歷及家庭背景,認為她應該接受治療,因此不考慮判監,判感化十二個月、罰款八千元及停牌一年。』

襲警罪有兩條,《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執行職務的警員,最高懲罰判監兩年,如果判監就不可以緩刑--社運界人士偏偏被控重罪,而於包致金姪女三次襲警,都是引用較輕的《警隊條例》第63條,最高罰款五千元和監禁六個月,可以緩刑。

這又是甚麼道理?為了社會公義,在混亂期間和差人發生撞突,就要被控重罪判監;為了逃避酒精測試,主動掌摑警察,就可以被控較輕的罪名?難道律政司認為這種行為的罪名較輕嗎?是否市民用同樣力度掌摑警察,都可以得到《警隊條例》第63條的較輕控訴呢?是否社運人士,應該考慮在面對和警方發生衝突時,先一步掌摑警察?

警察夾口供老屈
看看蘋果日報七月十四日的報導
...三名警員下車,向違例泊車的旅遊巴抄牌。消息指,警員先向李抄牌但被投訴,司機說:「前面唔抄後面唔抄,點解抄我?」警員登上旅遊巴與李發生爭吵,稍後着他下車調查。

警方指,李違反交通條例並拒絕出示駕駛執照及身份證,下車後情緒激動,發難向一名警員襲擊。警員左面左眼受傷,李涉嫌襲警被捕。現場消息稱,警員向其他旅遊巴抄牌後,有人終願意向警員遞上駕駛執照,但加上一句:「抄啦,乞兒!」懷疑觸怒警員被掌摑。

導遊范小姐稱目睹整個過程,指李沒有襲擊警員,反而被警員右手摑左面一巴掌。一名姓余旅巴司機亦指證,見到一名警員摑姓李司機一巴,「佢(李)被摑完,仲被幾個差人㩒喺地,扣上手扣拉走」。

日本遊客:香港警察很暴力

范小姐又指,車上的日本旅客亦見到警察打人一幕,認為香港警察「很暴力」,並願意做證人力證他沒有襲警,但警方指旅客將離港,不接納她們當證人。同樣願意作證的姓余司機也被警方拒絕,警方只接納范小姐作證人,她表示將如實道出事件。

以往任何人和警察衝擊,絕大多數的市民以及法官,都寧可相信香港警察是公正的;理論上,作口供會被控妨礙司法公正,但現實呢?為何有如上述案件,有無數沒有利益的第三者,都出來反證是警方串供講大話?為何連一定沒有利益去作野的日本遊客,都願意出來頂證是警方作口供?

刑事檢控的「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有時的確令一些有錢人,透過專業的法律服務而脫罪;警方對付黑社會等專業犯罪組織是很吃虧,因此作供時,人性有時難免誇張失實;但近年很多人都說,執法者這方面的行為越來越沒有節制。以往只是針對有罪行組織,如今卻為求定罪,極度荒謬絕倫的老屈都一再發生,甚至連執法者自己,以及其家人都同樣身受其害!

Bokhary Amina Mariam 一案電視一再播放的,就是一位警察在被掌摑後,在遲了很多刻後才跌倒在地上;今日的電視觀眾常看球賽,球賽上常重播的球員之間的衝突,因此不少觀眾認為,這警員是「插水」,受侵犯是真,卻反應過大借意跌倒。

讀讀朱凱迪有關馮炳德一案的文章:

『簡單來說,裁判法院制度是一個織得相當嚴密的網羅,被扔進去後能逃脫的機會很小很小,真正的法律戰場是在上訴庭,甚至終審法院。以馮炳德的案件為例,零八年一月十三日發生的事情,一直拖至八月才正式起訴,十二月才正式開審。警察作為指控團隊,要多少證人有多少證人,半年後或一年後開審完全沒問題;對於被控襲警的示威者,現場的目擊者雖多,但隔了這麼長時間,儘管我們已想盡辦法發散消息,亦只能找到一名從較遠距離看到事件的市民作證,形勢上從一開始便處於下風...

裁判官就一派理所當然地傾向接納警察的口供,也傾向不信任示威者的口供。裁判官林鉅溥在馮炳德一案的判詞裏說:「但係我相信,辯方證人﹝另一名示威參與者 ﹞同被告的政治觀念相同,dw2﹝辯方第二證人﹞同被告係同一個組織的成員,經常會見面,所以『講話睇唔到』係好容易講出來的,會比起『具體情況』更加容易講出來。」他評論警察時則說:「法庭認為警方並冇誣告被告的動機,法庭亦都唔會對呢樣野有幻想,唔接受辯方講誣告的理據.......控方的證人好率直, 冇誇大, 本庭認為佢好可靠,說的代表真相。」他強調控方二號證人警員李國柱和控方四號證人警員余志強不認識,所以無理由說謊,但警員李國柱和控方第三證人沙展邱義良份屬灣仔警署同隊,經常見面,法官則隱而不提。法官不知道根據什麼相信,警察伙記之間不會夾口供,反而示威者之間就會。大家應還記得謝德文那件聳人聽聞的「反砌生豬肉案」吧,那次審訊說明了兩件事情,一﹞警察之間是會夾口供的,二﹞最有效推翻警察夾口供的方法是發現他們不守作證的程序,而不是找出夾定的口供的漏洞。謝德文之所以幸運地成為漏網之魚,是因為警察證人一個講出「華倫西亞」一個講唔出,就是如此荒謬。』

朱凱迪所說的「謝德文」是甚麼呢
『有深水埗街坊想返回自已那間已被房協管理的屋內取回東西,但其後卻被困該處七天七夜,房協發現後要求街坊離開和驗傷,被街坊拒絕後,房協要求警方協助清場。當時有兩名一直協助重建工作的義工被警方帶返警署,其中一人在警車被打和鎖上手銬,警察事後控告他阻差辦公、襲警及襲擊房協職員。

涉案被告謝德文(卅九歲),案發時為前區議員何秀蘭的辦公室助理,他原被控於2007年11月27日,在長沙灣警署內襲擊警員陳再武。謝當日到深水埗協助重建戶與房屋協會交涉期間,被指阻差辦公而遭帶署調查,其後有警員聲稱在搜身室遭謝踢打,警方遂起訴控謝襲警罪名,案件於去年七月開審。裁判官裁決時指,警員陳再武聲稱在搜身房內遭謝手肘撞胸及腳踢膝頭,但另一在場警員袁玉驅竟無出言或出手制止,其「置若罔聞」反應於理不合,認為兩名警員證供並非誠實可靠,加上兩警作供期間被揭發私下傾談,被法庭懷疑兩人有夾口供之嫌,當被辯方質問傾談內容時又有不同版本,裁判官鑑於兩警的行為可疑,遂裁定謝德文襲警罪名不成立,將他當庭釋放兼判他獲賠堂費。雖然裁判官判謝勝訴,但對於警員陳再武對市民濫用武力的暴力,長沙灣分區指揮官甚至警隊高層一直沒有作出交待和道歉,犯錯警員繼續受到縱容和包庇...』

警察作假口供,打人反屈人襲警,事後卻可以逍遙法外!也難怪會發生打旅遊巴司機再反屈佢襲警的情況,一次又一次這樣的屈人襲警,香港市民卻以事不關己而沒有反應。

今日的香港變成如此,可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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