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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5月 29, 2010

特區政府視六四屠城為娛樂節目

港台新聞:「支聯會銅鑼灣展出六四物品 遭食環署檢控
2010-05-29HKT11:53

支聯會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展出「民主女神像」和「天安門屠殺浮雕」,食環署職員指他們沒有申領牌照,在公眾場所展覽物品,檢控其中一人。

兩件展出的物品在上午約11時由貨櫃車運抵,民主女神像由玻璃鋼製成,高6.4米,吸引大批市民圍觀。

有兩名食環署職員上前提出警告,表示會將展覽品充公並可能提出檢控,但活動發言人質疑,食環署在六四周年紀念來臨之際提出檢控,屬於政治檢控,亦是針對支聯會,他們會堅持展覽。」

食環署用哪一條條例來警告支聯會呢?香港哪一條法例禁止「公眾場所展覽物品」,原來是偉大的香港法例 172 章的《公眾娛樂場所條例》。

『公眾娛樂場所是指用作舉辦或進行在《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附表一中列明的娛樂的地方而公眾是可以進場(不論收費與否)。任何人如經營或使用公眾娛樂場所均須申領牌照。有關的「娛樂」種類包括:

1.音樂會,歌劇,芭蕾舞,舞台表現或其他音樂,戲劇,或劇場方面的娛樂
2.電影放映或激光投射放映
3.馬戲表演
4.下述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的展覽:圖畫展覽,攝影展覽,書刊展覽,手稿展覽或其他文件或事物展覽
5.運動展覽或比賽
6.賣物會
7.《機動遊戲機(安全)條例》(第449章)所指的機動遊戲機或其他為遊樂而設計的機械裝置』

展覽?甚麼叫做「其他事物展覽」呢?英文原文的 "or other things",好明顯原意只係為防止法律漏洞,例如有關方面唔係聲稱「圖畫」、「攝影」、「書刊」、「文件」等等,可是在無恥的政府手上,一句「其他展覽」,就可以把所有事物都包括--舉例說,阿伯斷左隻手,在街乞食,都可以算係展覽佢的斷手。

但呢條法例叫咩名?「公眾娛樂場所條例」,英文原文係 "Public entertainment",咩叫做娛樂 (entertainment)?原來殺人屠城都叫做娛樂?或者原來去睇的市民,會好似特區政府的官員一樣,覺得係欣賞殺人娛樂嗎?定係食環署職員原來係以迫害市民為娛樂,以欣賞殺人為娛樂呢?

如果連六四都算做娛樂,有咩唔係娛樂展覽呢?乞丐在街展覽佢地的少左隻腳,算唔算娛樂展覽?乞丐就一定係娛樂啦--特別係演奏樂器叫人捐錢的,全部都係「公眾娛樂」!

香港而家係一個點樣的城市?就係無恥政府永遠大細超,永遠選擇性執法,愛國為國家去釣魚台保釣,要因為「非漁民」而違反「消防條例」;警員坐水警輪去離島食海鮮,就不了了之。

日日都有人在街頭表演、乞食、甚至擺檔叫人上寬頻,佢地就唔係展覽,就唔會違反公眾娛樂條例,反之六四紀念屠城殺人,就違反了「公眾娛樂條例」,悲乎?可能有一日,出殯都可能被視為娛樂節目,是在公眾地方展覽屍體,而要因此被捕,食環署還要沒收屍體呢。

看看 2009 年 11 月 20 日的新聞,特區政府自己的機管局在機場真正無牌展覽,食環署收到報紙投訴,都完全唔做野,只話「至今未收到機管局的申請」,連續唔幾多日都完全唔派人執法,反之一日過,在露天地方,完全沒有甚麼消防危險性的民主女神像,就當係「展覽品」,立即要執法,唔搬就仲要阻差辦公拉人!

香港已經全面納粹化,特區政府的無恥程度就和希特拉的納粹黨一樣,林鄭月娥叫我們不要用可恥來形容政府?可恥?可恥實在是太輕的形容了!

今日是互聯網的年代,歷史將會紀錄著這一切;歷史不會忘記,在六四屠城後廿一年,香港特區政府在回歸十三年之後,就把六四的屠城殺人視為娛樂;作為特區政府的高官,終會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像秦檜一樣遺臭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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