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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5月 23, 2010

靜宜涉刑事恐嚇技安被捕

香港的女權絕對係世界第一!不信?看看對付示威者最勇猛的特區警隊,每次遇著女性都好似紙扎警察就知。

捉拿醉娃時被打了一巴,勇猛的警察立即倒地,清醒的警察居然仍能使用對講機報告,卻不能站穩身體;變本加厲的警隊今次更驚人,面對住一位十八歲少女,在立法會的議事堂外叫口號,卻能令廿九歲肥屍大隻的呂志偉感到被恐嚇,警方更因此而拘捕此少女!看來這位少女一定身懷絕技,可以一次過放倒十幾個持械警員,威脅到呂志偉的人身安全!

蘋果:『親政府團體「香港青年發展網絡」召集人呂智偉與女學生嚴敏華,昨晨均有出席「立法會 2012政改方案公聽會」並先後發言。其後,嚴敏華及一群 80後青年因不滿呂智偉去年有關六四的言論,在立法會門外等候,準備在他離開時對質。

警稱無人得閒落口供

呂智偉面對眾人質問,慌忙退回立法會大樓,報警求助。未幾,多名警員護送呂智偉離開,其間嚴敏華在旁指着呂智偉高叫,呂智偉停下來要求警員登記她的身份證。呂智偉登上警車離開後,藍帽子警員上前查問嚴敏華,要求她出示身份證。嚴敏華的友人上前了解,並質疑警方查證的理據。雙方僵持近 10分鐘後,一名女警上前表示,嚴敏華涉嫌刑事恐嚇,將她拘捕。
警方把嚴敏華押往中區海傍警署,社民連成員曾健成及律師前往了解。律師黃鶴鳴對警方無理拖延調查程序表示不滿,他指出,嚴敏華被帶返警署後,警方以「未有人得閒」為理由,一直沒有為她錄取口供。至下午 3時,警方才完成落口供及搜身程序』

一個纖弱如靜宜的十八歲女子,可否在十幾個警察在場保護對方下,令一個廿九歲體魄如技安的呂志偉感到人身安全受威脅呢?

甚麼叫做刑事恐嚇呢?查看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24 條就可以知道其定義,由於中文的定義譯得不太好,我們看看中英對照:

INTIMIDATION 禁止某些恐嚇作為

Any person who threatens any other person- 任何人威脅其他人

(a) with any injury to the person, reputation or property of such other
person; or
會使該其他人的 人身、 名譽或 財產遭受損害; 或
(b) with any injury to the person, reputation or property of any third
person, or to the reputation or estate of any deceased person; or
會使第三者的 人身、 名譽或 財產遭受損害, 或 使任何死者的 名譽或 遺產遭受損害; 或
(c) with any illegal act, with intent in any such case-
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 而在任何上述情況下意圖
(i) to alarm the person so threatened or any other person; or
使受威脅者或 其他人受驚; 或
(ii) to cause the person so threatened or any other person to do any
act which he is not legally bound to do; or
導致受威脅者或 其他人作出他在 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 作為; 或
(iii) to cause the person so threatened or any other person to omit
to do any act which he is legally entitled to do, shall be
guilty of an offence.
導致受威脅者或 其他人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 作為,即屬犯罪。

很清楚的,上述條例包括了兩個部份,第一個部份就是「有人作出威脅」,第二個部份就是一些實質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而「損害」的英文原文,是 Injury,今日的譯法應為「傷害」或「受傷」,在英文是一個較嚴重的字眼,而非「損失」(loss) 等較輕的字眼。

有片有真相,看看該十八歲的少女做了甚麼?


先談談地點!這位十八歲的少女,只不過在眾目睽睽之下,對呂志偉高喊口號,而地點更在立法會的門外,而非呂志偉的住所或者其他私人的地方;在今日的香港,任何人到立法會出席會議,都可能會遇到示威抗議,這和在你家門口突然被幾十人包圍完全不同吧?

在看看少女在圍欄之後,受到警員的阻止,同時間十幾廿個警員出動貼身保護呂智偉,在這樣的情況下,呂志偉的人身有可能受到威脅嗎?少女是否手上持槍?少女是否手上有武器?赤手空拳而弱質纖纖的少女,居然有可能在十幾個警員而前,對肥屍大隻的呂志偉構成任何傷害嗎?

新聞報導少女高呼的,是「平反六四」;就算假設少女講粗口,或者更難聽的說話--例如「 X X X 不得好死」或「呂志偉小心六四怨魂來搵你呀!」,這顯示只屬表達意見的方式,完全不構成任何實質威脅;就算再假設少女高呼:「我要斬死你呀!」,在上述的環境下(公開地點、遠距離、十幾個警員保護、廿九歲大隻男與十八歲少女的力量差距),呂志偉有可能感到驚恐嗎?

有網友指出,呂智偉的智商以及心理狀態,可能不是正常人;如果呂志偉是智障,他有可能真的會因此而受到驚嚇吧?

就算呂志偉在法律上真的是智障,根據案例也絕不可能構成刑事恐嚇,參考最經典的案例 Lo Tong Kai v R [1977] HKLR 19 及 HKSAR v Chan Tak Kuen [2001] 1 HKLRD A10:

"What the prosecution must show upon a charge under section 24 of the Crimes Ordinance ... is that the person making the threat intends to cause alarm to the person to whom the threat is made or that the threat itself is of such a kind that a person of ordinary firmness would be affected by it. In deciding these matters, ... the context of the circumstances out of which the threat has arisen are of paramount importance to be considered. The test involves both objective and subjective considerations ..."

『控方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作出指控時,必亦證明「威脅製造者」企圖令對方受到驚嚇,或威脅本身是會令到「正常堅強」的人受到影響;在決定這些事情時,該威脅作出的實質環境是非常重要的考慮因素。相關測試包括客觀主觀因素...』

'The question whether a threat amounts to a criminal intimidation or not, does not depend on the nerves of the individual threatened; if it is such a threat as may overcome the ordinary free will of a firm man, or whatever the nature of the threat, if it is made with the intention mentioned in the section, it is an offence.'

「有關威脅是否足以構成刑事恐嚇,並不取決於個人的神經受到威脅;如果該威脅,可以超越普通自由意志堅定的人所能承受的,或任何性質的威脅,如果有關法例條文同一段中提到的意圖,即屬違法。」

因此很清楚的,即使呂志偉是智障人士,有關威脅是否足以構成刑事恐嚇,並不取決於呂志拿的個人的神經受到威脅,而是以「普通自由意志堅定的人所能承受」作為標準;另一方面,有關作出恐嚇的實質環境--即立法會門外示威是否正常,在場有幾多人作出威脅,作出威脅者和被威脅者的相對力量,在場有幾多個警員保護呂智偉等,都是非常重要的考慮因素,而這些因素的測試標準,不但包括呂智偉及警方的主觀標準,還要包括社會的客觀標準。

從影片以及記者作出的證據看,無論警方及呂智偉的「主觀標準」為何,以社會及公眾人士的標準來看,都絕對不可能構成刑事恐嚇!因此很清楚的,從法律的觀點來看,警方居然動用到「涉嫌刑事恐嚇」來拘捕示威的十八歲少女,絕對是違反法律原則,以及純屬政治拘捕!

伸延觀賞:
涉醉娃掌摑警員驚天倒地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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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再拉 80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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