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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4月 24, 2010

鄭汝樺欺騙市民樓宇屬商品

當早前鄭汝樺在傳媒訪問時說,市民去睇樓,影相和度呎都是基本權利,才不過十二日,今日鄭汝樺就改口了!她說發展商不給予市民睇樓時影相,是「商業決定」!

鄭汝樺說:「影相果方面呢,er 呢一個就係個別o既 er um 發展商呢佢有唔同o既睇法o既,咁呢個我自己都覺得o係一個營商的環境好多時候比喻你見到櫥窗就話請問攝影咁,呢個係佢地o既商品,呢個係佢地自己諗出來o既裝修,咁如果佢地覺得,係唔…唔想畀人影相o既,咁影相果度就似乎而家唔係..未必係有一個劃一o既呢一方面,咁我地亦都覺得作為一個商品來講,未必需要到規定係必定要… 個個都畀影相囉」

請問鄭汝樺局長,在作出上述一番陳述之前,有沒有徵詢過法律意見呢?鄭汝樺局長是無知,還是明知卻出來呃市民,說示範單位「作為一種商品」?

看看幾日前的新聞:「沙田一名電器店員,在出售只有每分鐘1350轉抽油煙機時,聲稱該款抽油煙機具有3,880轉速。有關虛假陳述誇大轉速接近三倍,早前被海關拘捕。店員違反《商品說明條例》而被控管有及供應附有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今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罪成,判處監禁十星期,有關抽油煙機亦被充公。」

為甚麼電器店員「虛假陳述誇大」要坐監,賣樓「虛假陳述誇大」就唔使呢?原因就係根據香港法例 362 章《商品說明條例》 的 S2 譯義,“貨品”(goods) 只包括船隻及航空器、附屬於土地的 東西,以及生長中農作物,卻不包括土地或樓宇本身。

「附屬於土地的東西...農作物」的定義或許不夠清楚,我們在看看香港法例 26 章《貨品售賣條例》就可以更清楚-- S2 譯義對於貨品的定義如下:

貨”、“貨品”(goods) 包括所有非土地實產, 但不包括據法權產及金錢。 此兩詞亦包括庄稼、 農作物及附屬於土地或作為土地一部分的東西....

英文版清楚使用了 "includes all chattels",在法律觀念上就是不包括在土地、樓宇物業之內;亦因此很清楚的,鄭汝樺所舉的例子--櫥窗中的「商品」,在法律上其實是「貨品」--貨品可以不許影相的原因,就是因為貨品本身己經受到《商品說明條例》以及《貨品售賣條例》所監管,而示範單位、樓花、以及樓宇本身,上述條例卻不適用!

看到了嗎?鄭汝樺把買樓和買貨相提並論,信佢一成的市民,立即雙目失明!因為買貨唔畀影相,法例會保障你,對方呃你唔單止要賠錢,仲會被捕以及坐監!反之賣樓呃呎,示範單位作假,唔單止冇任何法律的保障,連你想保障你自己,都唔畀影相!

發展商的單位,根本就不是 goods,鄭汝樺卻用 goods 來比喻單位,簡單而言就係欺騙市民!


再說說鄭汝樺前後反覆的態度--平常我們見到高官出來說話,一轉頭見到商人不聽從其言,繼續呃稱,繼續呃呎,仲要串到公然剃局長眼眉,在她當眾說出「睇樓度呎是基本權利」之後,仍禁止市民去度呎,作為一個人,作為一個局長,她應當會有何反應呢?

當然是極度震怒吧?就算一個局長的忍功再好,為了她的執政權威,最少也要出來大聲警告發展商,公然悍衛市民的權益吧?很簡單地出來說一句:「發展商今日的做法實在不能接受,買斤菜都唔容許呃稱,為何買樓容許呢?」如果鄭汝樺是一個真正為市民的局長,相信她會出來說這番話吧?

可是我們見到的是甚麼?不,鄭汝樺極速潛水了大半個月,然後就透過第三者出來說要和發展商「協商」,當「協商」都未有結果之前,就出來大大聲宣佈:「發展商不給予市民睇樓時影相,是商業決定!可以理解!

老實說,有甚麼商人的決定,不是商業決定呢?例如阿婆賣菜想賺多兩蚊,例如環保回收商收紙皮想畀少兩蚊,例如電器鋪的員工想做得成一單生意,因此他們的決定,又是否全屬商業決定?商業決定的界線在哪兒?就是在於政府如何規定商業的遊戲規則也!而商業的遊戲規則應該如何決定呢?就是看政府是否真正想幫助市民--例如為何要禁止呃稱?為何要把呃稱的罪行刑事化?為何賣菜呃幾兩都可能要坐監?就是政府要保障公平交易也!

那麼甚麼叫做商業決定呢?凡他們可以做的,都叫做商業決定也!至於為何可以合法呢?就是因為政府沒有立法,沒有用法律好似規管賣菜一樣,去規管他們也!這就是鄭汝樺等政府官員的政治決定!

為甚麼規管市民停不停車熄匙就要立法,規管阿婆賣菜呃唔呃稱要立法,規管發展商呃唔呃呎就唔需要立法呢?這個政治決定的道理在哪裏?

更好笑的是,究竟市民為何要去示範單位影相呢?究竟發展商為何要阻止市民去影相呢?

鄭汝樺局長真的很好笑,她收香港人的錢,作為香港市民的官員,但她不是從市民的角度去理解為何市民要影相,她問也不問為何市民要去影相,卻走去代表地產商說:「哎,因為這是他們的商品,他們的設計,所以他們有權不予影相!」鬼話連篇!地產商有幾多個?他們同行之間要互抄,需不需要派兩個市民去影相呢?難道不給予影相,他們就不會知道同行如何佈置?這個圈有幾大呢?室內設計的圈又有幾大呢?難道他們需要出動到幾個市民傻呼呼地去影相才能夠得知對手的「商業情報」?鄭汝樺,你以為地產商係賣菜婆嗎?

為何發展商不予市民影相呢?原因就是所謂示範單位貨不對辦,你說你有理,佢說佢有理,你冇相作證,基本上投訴必定失敗,官司不打也知道結果了;為何市民要影相?就是避免呃呎,亦可以盡量避免示範單位作假;這樣明顯而簡單的事實,鄭汝樺卻決定不站在市民的一邊,而走去代表地產商欺騙市民,大家看到了嗎?這樣的局長,就是一直以來不斷遊說我們天價建高鐵的局長!你還相信她嗎?你還相信她會保衛香港人的利益嗎?你還相信香港沒有官商勾結嗎?為何鄭汝樺在被地產商狠狠吞了一巴之後,不但沒有硬起來,反而還要衰衰地替地產商講好說話,去欺騙市民?

為了大地產商,不惜把不是商品的樓宇買賣說成商品,來為他們辯護為何不許影相,鄭汝樺,閣下真的勞苦功高呀!為何說沒有民主就沒有民生,看看鄭汝樺吧!5 月 16 號公投對鄭汝樺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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