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在海關見到成場都有好多疑似侵權設計,偏偏都選擇性不執法,卻對民建聯 logo 情有獨鍾呢?『同在年宵巿場的民建聯常委簡志豪,最初否認該黨曾向海關投訴,相信是「路過街坊睇唔過眼出聲」,經追問下終承認是黑手。』妙呀,民建聯有冇走去報案卻唔敢認,連只係有冇報案的簡單問題,都要講大話!甚麼叫做無恥呢?民建聯現身說法,以身作則說明,甚麼叫做無恥,大家要記住了!
另一方面,原來我們偉大的執法機構,只會在有人「報案」的時候先去「查案」,當版權持有人沒有投訴,就不會做野,這種「習慣」的奇妙之處,就好似警方見到有人打劫,只要受害人唔投訴,佢地就唔會查問一樣,引來了幾個問題 1. 我們的執法機關的「習慣」,不知是否法律規定或立法機關的「立法」內容呢? 2. 我們的法律條文是否有問題?
不妨看看今次傳媒報導海關行動的法源--《商品說明條例》Trade Description Ordinance ,一看 S2 的釋義,就會見到很清楚的一點--[比照 1968 c. 29 s. x(x) U.K.]--這條是一條「抄襲」英國 Trade Description Act 1968 的法例。參考英國 Trad Description Act 1968 的條文,一開頭就會見到這條法律的目的是甚麼--原文如下:
"An Act to replace the Merchandise Marks Acts 1887 to 1953 by fresh provisions prohibiting misdescriptions of goods, services, accommodation and facilities provided in the course of trade; "
林忌譯:一條取代 1887 年及 1953 年《商標法》的法律,加以新鮮的條文,在進行貿易時作禁止於「商品、服務、住宿及設施」作出誤導的法律條例;
"to prohibit false or misleading indications as to the prices of goods;"
林忌譯:用作禁止虛假或誤導性的貨物價錢;
to confer power to require information or instructions relating to goods to be marked on or to accompany the goods or to be included in advertisements;
林忌譯:賦予權力去收集,對寫在貨品上或廣告等相關的資訊及說明書;
to prohibit the unauthorised use of devices or emblems signifying royal awards;
林忌譯:作禁止非法使用儀器或皇家相關的徽號及封郜
to enable the Parliament of Northern Ireland to make law relating to merchandise marks;
林忌譯:作為北愛爾蘭的商標法律條文
and for purposes connect with those matters
林忌譯:以及一切(和上述)有關之目的。
從上述的條文很清楚看到,為何「侵權」這種民事的問題,居然會有一條刑事的法律--目的不是保護「商標持有人」,而是保護消費者!智力問題來了--今日購買「禮義廉」的消費者,他們購買的目的,是因為喜愛民建聯的 logo 嗎?是因為喜愛民建聯的 T-shirt 設計嗎?是因為搞錯了社民連會出售民建聯的 T-shirt 嗎?是因為「虛假或誤導性的貨物價錢」嗎?
刑事法律的定罪要求是甚麼?Beyond reasonable doubt 超越合理的懷疑!這和民事侵權的官司不同,這和民建聯說其商標索償的權利不同!這條法例的目的,很清楚是原作保護市民免受假貨誤導欺騙,卻被特區政府用來打壓異見,打壓政治表述!這叫做法治嗎?為何維園真係有好多假貨,海關唔出手掃蕩呢?哦,原來冇人投訴,佢地就唔會出手--香港邊一條法律寫明,海關係應該如此工作的呢?香港的立法局同立法會,有冇寫過一條法律,又或者有冇普通法的判決,係叫海關要用今日的工作標準去執法?原來「選擇性執法」係「常態」嗎?哦,一向都係咁就大哂,正如七十年代以前的警察一向係收片的,因此收片就係合法嗎?
我們永遠都見到政府有雙重標準--執法機關想打壓異見人士,佢地就唔係從「能否定罪」去思考,只係「可以告」、「可能告得入」,就立即進行檢控;反過來,一些佢地唔想告的人,就用呢一套標準,凡係「可能告唔入」,就立即宣佈「撤銷檢控」!律政司放過打記者的警方高層的兒子,律政司放過打記者的津巴布韋總統夫人及其保鑣,律政司不檢控民間電台非法廣播的蔡素玉,只控告患癌的司徒華;網民想「炸迪迪尼」告唔入意圖罪,就檢控佢「浪費警力」!網民精蟲上腦在討論區亂發音「快閃強姦」,就檢控佢「妨礙公眾體統」!反過來,民建聯要進攻美國領使館,警方唔執法;前高級督察在警察討論區說要「要是老夫出手,陳巧文分分鐘有 BB」,事發成個月,網民報案了成個月,咩消息都沒有。
好正義呀!當年阿嬌在馬來西亞在後台被偷拍,香港成百個婦女團體人人出來對壹本便利喊打!陳巧文在家被東方新地偷拍,我地的婦女團體呢?小貓三四隻發下音就收工(仲要只係得親泛民的婦團),卻忙在大公文報高調發聲支持政府的垃圾政改方案!我地的傳媒到今日仲有一大堆天真、可愛、無邪、品格高的記者,成日想「採訪」林忌,又說福佳是侵權,又問政府要立法監管的意見,每次我都很想笑--香港有兩個親共討論區,全靠 BT 下載而出名,到今日都仍然可以任人去下載 BT Seed!政府對真正的侵權品視而不見,卻去對林忌在美國的 Youtube 合乎美國法律「公平使用」的影片說三道四?嘩!特區政府真係威,傳媒記者真係威,咁反「侵權」,禁止香港人去美國網站囉!告 Youtube 侵權囉!原來生為香港人,就係一種原罪--你在美國發放合乎美國法律的影片,佢地都要規管o架!即使發放者係美國人,而唔係製作人,佢地都要用香港法律去全球通緝o架!
再看看民建聯於 1999 年 4 月 26 號登記的商標,清楚寫明這是 Class 41 的註冊,而不是賣衫。
(以下中文全為林忌翻譯)
"arranging and conducting exhibitions, conferences, public meetings and group discussions for cultural and educational purposes;"
安排及進行文化及教育的展覽、會議、公眾聚會、分組討論之用
"arranging and conducting lectures relating to culture and education;"
安排及進行文化及教育講座之用
"publication of books, magazines and printed matters;"
發行書本、雜誌及印刷品之用
"conducting and arranging conference, exhibitions, public meetings, group discussion and lectures relating to political affairs and elections, and the safeguard and maintenance of social and political stability in Hong Kong;"
進行及安排「政治事務」、「選舉」、「保護及維持香港的社會與政治穩定」的會議、展覽、公眾聚會、分組討論。
很清楚的,這個由曾鈺成女兒今日所任職的事務律師行負責註冊的商標,不是一個賣衫的註冊商標,因此關 T-Shirt 咩事?關用來保護消費者的《商品說明條例》咩事?事實證明,再好的英國法律,來到香港都會水土不服--因為執行法律的人,根本沒有法治精神,而只係濫用條文去打壓異見,翻版天堂唔去捉老翻,卻走去打壓創意!
後記--轉載蘋果日報:『法律界人士鄧達明質疑海關以《商品說明條例》調查今次懷疑侵犯民建聯物品的法律理據。他指出,該條例立法精神是保障消費者免受騙,法官會以此作為審案準則,「法例仲附帶一項辯護理由就係要刻意欺騙大眾,但今次明顯係政治諷刺玩嘢,並無刻意欺騙成份。」他指出,外國不少政黨徽號經常被人「惡搞」,但相關政黨都不會追究,「我覺得作為一個政治團體,應該包容啲,唔應該咁小器。」』
祝各位讀者虎盡甘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