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賓府開放日 穿示威T恤網民被抬走一張蘋果日報的照片,揭穿明報老作新聞的真面目,看看圖中網民外套內的白衣,早在入禮賓府之前就已經著好,幾時有「躲入廁所」去換衫?
【明報專訊】禮賓府開放日遭網民「游擊」突襲。近30名網民響應早前facebook反曾群組號召,昨早到禮賓府「走一走」,其間身穿寫著中文單字的T恤,在特首後花園內拼合出「當奴下臺」、「爭普選」及「平反六四」等標語,一名網民被警方以阻路為名抬離禮賓府,雙方爆發爭執延續至晚上。
警稱阻路 眾人晚上方散去
特首曾蔭權昨日身處新加坡出席亞太經合會議,而禮賓府昨日上午10時至下午5時向公眾開放,政府新聞處指出,全日共3001名市民入場。其中30名網民昨早9時許排隊入場後,即躲入廁所,換上標語T恤,然後穿上外套到禮賓府花園區旗下拍照,但眾人突然脫去外套,拼出「不驗毒」、「當奴下臺」等標語,其後又變化出「當奴驗毒」及「上普選」等組合。
其間,警方和工作人員一直在旁監視。網民在花園內到處合照,前往錦鯉池時被拒,眾人其後以「不想阻市民遊園」為由離開。
「女長毛」雷玉蓮下午3時許藏著一張曾蔭權「狗身人面」紙牌入場,雷其後被警方以阻路為由要求離開,雙方爭執後,雷被六七名女警抬出後門,無人受傷。陳巧文等10多人聞訊先後趕至聲援,要求循禮賓府旁的公眾小道前往正門,被20多名警員架起鐵馬及人牆阻截,直至晚上7時15分自行散去。
明報的創辦人查良鏞--即武俠小說家金庸,就是起草基本法的草委,可是今天的明報,天天走去幫政府擦鞋,又話要提倡國民教育又話要認識基本法,可是對基本法最簡單給予香港市民的權利,完全唔當係一回事,今次示威就係最好的基本法教材,可是無論警方講乜佢就寫乜,故意把前後因果寫錯,仲要隻字不提警方濫權,真係回應甚麼「寬己嚴人」社評的最好反而教材。
『其中30名網民昨早9時許排隊入場後,即躲入廁所,換上標語T恤,然後穿上外套到禮賓府花園區旗下拍照,但眾人突然脫去外套,拼出「不驗毒」、「當奴下臺」等標語,其後又變化出「當奴驗毒」及「上普選」等組合。』--明報記者,入廁所換衫為何要躲?歌星去後台換衫,又係唔係躲入後台換衫?定係明報女記者一向 open 開,喜愛當眾換衫,因此一見有網民去廁所就看不過眼,要用個「躲」字?
想問問用「躲」字的意思是甚麼呢?想暗指佢地「藏頭縮尾」,還是想指他們藉此避過警方,而明報覺得警方唔應該,或者根本不會放佢地入去呢?
明報的寫法只有兩個可能性,第一個可能性就係說網民偷偷摸摸,第二個可能就係說警方無視法律,必定無理阻止網民進入禮賓府。記者可否澄清一下,為甚麼要「躲入廁所」?你去小便,又係唔係會寫「明報記者躲入廁所小便」?
更荒謬的係,林忌再向昨日示威的周諾恆求證,周諾恆回應說,人人一早已經著定了標語T恤,只有一兩個網友去廁所小便,明報記者居然可以作新聞,說他們去「躲入廁所」換衫!這不是作新聞是甚麼?明報記者是憑甚麼寫上「躲入廁所」的?想當然爾?老作唔使本?定係老屈唔使本呢?
雷玉蓮件事就更荒謬,佢作為香港市民,著咩衫拿著甚麼,都是她的個人權利;如果她可以「藏著」而通過保安檢查,作為阿水都知佢係雷玉蓮的身份,只證明佢件野根本冇威脅性,否則必定唔會過到關--才幾天前,佢連未上山就已經被警方攔住,阻咩呢?
至於所謂雷玉蓮的「狗身人面」紙牌更荒謬,那件是一件「圍裙」,是她身上的衣著,香港有沒有穿衣的自由?只要佢冇露體,佢穿甚麼衣服,干你警方甚麼事?明報卻故意把佢件「圍裙」寫成紙牌,誤導市民以為係阻街的橫額,簡直就係離哂譜!蘋果的第二張圖片再次說明一切,想問下一個人合法遊花園,如何「阻街」?雷玉蓮是否香港人?她有否遊禮賓府花園的權利?
基本法上面規定了所有有關香港市民的基本權利,而人權法更保障了市民在香港境內有遷徙往來之自由!事實證明,三十個網民入去禮賓府參觀,身上著了恥笑曾蔭權的字眼又如何?佢地有犯法嗎?佢地影相留念,都要被全程「監視」,連去個廁所方便,呢位無良記者都要寫佢地係「躲入廁所」換衫,人權公約第廿二條寫了甚麼?「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市民鍾意著咩衫,衫上表達甚麼,都係市民的自由!政府如果因為佢地政見,而歧視佢地唔畀佢地入禮賓府,就係違反人權公約的嚴重行為;警方用一個無理的藉口--阻街,一個人點阻街呢?自稱「公信第一」的報紙,完全隻字不提過程,警方說甚麼就說甚麼,而且仲要用誤導市民的標題--穿示威T恤網民被抬走?誰被抬走呢?示威多年的女長毛也;未有互聯網就有了女長毛呢個角色,佢幾時變成「網民」?下次香港記者在新疆被打,明報係唔係寫「網民」在新疆被打?
更荒謬的標題就係「雙方爆發爭執延續至晚上」--女長毛被抬,其他人聽到去聲援,中間隔左六、七小時,乜可以計埋落朝早遊園的事?更荒謬的就是結局是警方自知理虧,在討論後容許雷玉蓮在正門影相之後才離開,明報對此隻字不提,就只係強調雙方「爆發爭執」!完全不提雙方「講掂數」,昨晚係警方把封了的路重新放行,明報卻說「網民」直至晚上7時15分「自行散去」。呢 d 報導無恥的程度,已經去到人民日報的級別!絕對係公信第一(倒數果隻)!
大家一齊去報業評議會投訴佢!
基本法 第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第二十五條
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二十七條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第二十八條
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剝奪居民的生命。
第三十九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
香港人權公約條例 香港人權公約
第八條 遷徙往來的 自由
(一) 合法處在 香港境內的 人, 在 香港境內有遷徙往來之自由及擇居之自由。 (二) 人人應有自由離去香港。 (三)上列權利不得限制,但法律所規定、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衞生或風化、 或 他人權利與自由所必要,且與人權法案所確認之其他權利不抵 觸之限制, 不在此限。 (四) 具有香港居留權的 人進入香港之權, 不得無理褫奪。
第十六條
意見和發表的自由
(一) 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 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 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 文字或出版物、 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 不分國界, 尋求、 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 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 故得予以某種限制, 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 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 或 (乙) 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 或 公共衞生或 風化。
第十七條
和平集會的權利
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 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 公共秩序、 維持公共衞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 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第二十二條
在法律前平等及受法律平等保護
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 在此方面, 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 以防因種族、 膚色、 性別、 語言、 宗教、 政見或 其他主張、 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 財產、 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