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永泰﹕青年人,未來是靠「倒」政府出來的嗎?
『【明報專訊】青年Bill張貼「倒」曾標語,年輕醫生律師夫婦抗議買不到樓,基層與中產青年同時「倒」政府,顯示年輕一代真的有許多怨氣。如果大前研一說的「M型」社會是真的,那麼M型的兩邊人都是充滿訴求。
實在是的,堅尼系數顥示香港貧富差距全球最大。數據顯示本地生產總值上升之時,貧窮線以下的市民卻同時增長。申領綜援人口有年輕化和高教育水平化的趨勢,顯示除了老人和單身爸爸媽媽,香港有一種「新貧窮人」。
但解決社會的困難,是靠「倒」政府出來的嗎?曾特首的慳電膽事件,與前梁司長的購車事件不一樣,媒介本應可以扮演開民智守道德的責任,卻放下公平和Common Law的精神,甚至落井下石。泛民主派在整個過程之中,一點也不民主,極盡民粹主義,難道美國小布殊的反恐手段,要在香港重演,未審先定罪?』
突破機構總幹事梁永泰先生,當閣下在大眾媒體大談道理與法律之前,林忌想問你一個問題--甚麼叫做 Common Law 的精神呢?閣下作為一個高尚組織的總幹事,在一份入學校的報紙中大發偉論,林忌不敢挑戰閣下是否律師,亦不敢挑戰閣下是否有讀過法律,但閣下提出了 Common Law 的精神,林忌真的很想請教梁永泰,甚麼叫做 Common Law 的精神?
Common Law 就是普通法,就是只英國以及其前殖民地沿用的法律體系,和以羅馬法典、拿玻崙法典為基礎發展而成的大陸法體系不同,最不同的地方,就是後者著重法律條文,每一條條文都要寫得清清楚楚,而前者就是以案例去判案,以比較法庭的判例,法官創製法律,而普通法 (Common Law) 最重要的一點,即所謂的精神,就是 case law 案例!
對呀,普通法最重要的就是比較案例--普通法的精神是甚麼呢?就是比較相似的案例,最近媒體兩單最近似的案例是甚麼呢?就是甘乃威事件,以及特首的事件,認真討論普通法,我們就可以比較得出,傳媒、評論人、專欄作家,在兩件事件的不同取態,這就是真真正正的 Common Law 的精神。
香港的法律分為刑事法 (Criminal Law),以及民事法 (Civil Law),簡單而言就是刑事案才有「beyond reasonable doubt」--利益歸於被告的假定;而民事案呢?要求只是 on a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雙方 50/50 去各自提供證據--而無論刑事和民事,也是執行普通法 Common Law,那麼梁永泰先生,作為「青年人機構」的總領事,你是在說甚麼呢?今日傳媒的角色,是刑事法庭嗎?難道一直以來香港的傳媒,就用真正的「Common Law 精神」比較一下,是要有刑事法庭的定罪標準,才可以報導嗎?真的很奇怪,甘乃威那件連原告人都沒有的案例,梁永泰先生你去了哪兒?
好了,我們再用 Common Law 精神去比較一下,甘乃威事件和曾蔭權事件的異同;在甘乃威事件之中,至今沒有原告,所有報導的內容,全部都是 hearsay (道聽塗說)的一面之詞,唯一的證據,就是雙方和解,以金錢解決糾紛;就算假設事件涉及「未審先判」的性騷擾好了,這是一件民事官司,就假定未知何許人的原告人勝訴好了,結局就是甘乃威需要賠錢。對,用梁永泰先生的在特首事件的評論,在甘乃威事件就非常合適,因為連「未審先判」,甘乃威最多都係賠錢了事,可是正義的梁永泰先生,你在哪裏?
好了,如果說甘乃威事件不止是法律而是政治,那麼甘乃威是民選的立法會議員,他是得到一人一票選出來,既然他不涉及刑事案件,亦沒有任何法庭「判決」佢犯了刑事案件,那麼傳媒憑甚麼去要求佢辭職呢?傳媒有沒有尊重過投過甘乃威一票的選民的意願呢?可是這麼多「正義人士」,卻沒有幾多個敢出來仗義敢言,為甚麼呢?梁永泰先生,你在哪裏?
比較一下特首曾蔭權的事件,反過來我們看見了一個表面證據--就是慳電膽政策,有受益人--特首的親家;用司法覆核的標準來說,邱騰華提出的政策,由頭至尾都沒有法源根據,包括兩電加電費去收回慳電膽成本方面,連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對邱騰華提出書面質詢,邱騰華都不作回應,為甚麼?這當中背後的原因是甚麼?市民和傳媒,就是一直對此事作出質疑。對,用 Common Law 行政法的精神,不少法律界人士都表示,表面證據已幾乎可以去進行司法覆核,以推翻政府的不合理決定!
余若薇:慳電膽計劃應由政府承擔現金券款項
2009-10-28HKT16:13
身兼環境事務委員會主席的公民黨黨魁余若薇說,慳電膽現金券計劃涉及的款項,應由政府承擔。
她說,兩電如果加價,須經由行政會議批準,而根據兩電與政府的管制協議,加電費的理由,必須是涉及經常性開支,但慳電膽現金券不屬於這類支出,如果因現金券計劃而加電費,並不合理。
她說,較早前已去信環境局,要求解釋計劃的法理依據,但未得到回覆,環境事務委員會下星期會開會,討論有關計劃。
那麼梁永泰先生,你在說甚麼 Common Law 的精神呢?梁永泰先生,你居然說泛民主派在整個過程之中,一點也不民主,極盡民粹主義;那麼梁永泰先生你又是否願意用突破的名義,去舉行全民公投表決呢?還是支持你的就是民主,反對你的就是民粹?梁永泰,你在發甚麼音呢?梁永泰教訓泛民主派不民主,那麼突破機構是否願意做一個表率,去讓我們民主公投一下,梁永泰你是否仍然適合擔任突破機構的總幹事呢?
當梁永泰提到美國的小布殊,林忌真的想問問梁永泰,難道小布殊究竟是美國的傳媒老闆,還是美國的總統?難道傳媒可以發動「反恐戰」?難道傳媒有軍隊入侵伊拉克?小布殊是誰,就是美國的總統,就有如香港的最高領導人,就是曾蔭權特首;發動「反恐手段」的,用 Common Law 的比較精神,在香港只有解放軍和特區政府做得到--對,拒絕丹麥的高志活,不法手段捕捉民運人士周勇軍返大陸,以及濫用警權等政府的權力,這才足以和小布殊比較;運用「 Common Law 」的精神,把傳媒和世界第一軍事強國的總統比較,這叫做荒謬絕倫,民不對題,完全是浪費地球資源的垃圾討論;為甚麼年青人要「倒政府」?原因就是有如梁永泰這樣的垃圾,不斷在霸佔高位,例如明報又會容許佢發表這樣弱智、反智的垃圾,而不容許有其他有料十萬倍的年青人寫文章,這就是明證,證明只有打倒這樣的暴政,年青人才有「未來」--就有如孫中山先生,為甚麼要「倒清政府」的道理一模一樣。
再用 Common Law 的精神,比較一下梁永泰偏愛的美國例子--就以人所皆知的水門事件比較好了,當初 Nixon 的醜聞,是「審了才報」,還是「未審先判」呢?是法院判處了美國總統尼克遜有罪才報導,還是報導了才引致尼克遜下台呢?難道梁永泰如此無知,如此低能,如此幼稚.連水門事件都不知道就可以上明報發文章?又另一件「爭議性」的例子--克林頓的「白水門事件」比較好了,即使傳媒狂報,結果克林頓夫婦又如何?有沒有出來投訴傳媒「未審先判」?美國可有如梁永泰這樣的人,不去監察政府有沒有犯錯,反而連甚麼叫「Common Law 的精神」都不知道,就居然敢出來以著名的突破機構名義來亂寫文章?這樣的總幹事令突破機構幾十年的努力毀於一旦,梁永泰你對你的同事所付出的努力,又如何麻木不仁地糟蹋?
事實擺在眼前的是,如此黑白分明的事實,一個「位高權重」,有名望有地位的人,居然可以出來故意顛倒是非;一份自稱「公信第一」的報紙,可以拒絕一些重要議題--如高鐵的評論文章,卻刊登這樣連最基本簡單的知識都分不清的文章;難道明報上下沒有一個知道甚麼叫做「普通法」?難道明報上下沒有一個知道甚麼叫做「普通法的精神」?全香港的報紙,長期以來就在做明報所做的事--年青人寫得再好,道理再多,只要沒有關係,沒有權勢,即使讀得書再多,讀者人數再多,道理再好,都永不刊登錄用;梁永泰這篇浪費地球資源的垃圾,證明只要係擦政府鞋,寫得再差,道理再錯,連最基本的知識-- Common Law 精神是甚麼都可以大錯特錯的,一樣可以照刊出這份自稱「公信第一」的論壇版。
為何年青人要感到走頭無路?原因就在此,梁永泰用他自己的荒謬文章證明了,香港的年青人就是因為感到如此的走頭無路,才要「倒政府」--情況就有如面對大清那班狗官一樣,除了革命,已經沒有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