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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7月 15, 2009

人肉沙包與馬路黑洞

為左馬路的事居然驚動全香港人的感情,警方今次擺的人肉沙包大陣,相信係第一次;有網友不解為何上篇文林忌如此「冷靜」,只有分析而冇鬧爆警方,原因就係案情複雜,要鬧爆未係時間也。

第一個唔肯定的問題,就係警方係唔係真係有心把市民當作「人肉沙包」?經過警方終於承認係有人報九九九因此出來捉飛車,呢一點開始有點證據了,在政治上,在行政的處理上,明顯警方的做法係荒謬,絕對值我地全體鬧爆。

但問題來了,核心的問題就係,始終最應該鬧爆的,係果班飛車黨;警察係膠,警察用市民做人肉沙包,呢個思想係錯到極點,但以我地對特膠政府與硬膠警察的認識,再加上警方事後的表現,足以引導我地相信,警方係完全的真心膠,佢地真係膠到以為飛仔車一見「人肉長城」,就會立即停車等差佬拉,因此佢地完全冇諗過今日的後果。

一向以來,林忌等就係不停一次、兩次、三次去提醒呢個膠港,事情衰起上來,就可以更衰,呢個最基本的 Murphy's Law,就係我地自己待人處世時時提醒自己的事;然而如果事情唔係咁發生呢?如果星期一凌晨冇呢件事發生,只係林忌在 blog 鬧爆政府搵市民做人牆,你估會有咩事發生?

肯定的就係成班人上來唔係鬧差佬,而係來鬧林忌:「咁你都可以屈警察,你講哂啦!」、「咁多年來警方都係咁執法又唔見有事,你係唔係杞人憂天?」、「這是稻草人理論!」、「這是滑坡謬誤!」、「林忌你創造力太豐富啦,你咁好想像力就去拍電影啦」、「你睇頭文字 D 上腦呀?呢度係香港,唔係日本,更唔係陳冠希、余文樂同周傑倫飛車的世界呀!」

所以呢一刻,我見到鄧竟成居然出來道歉,我見到大家居然鬧到警方訓係度,感覺係有點欣慰,但亦有點同情,「可憐的警方」居然唔係衰在「政治打壓」那些衰到加零一的事情,卻衰在一個發生機會低的基本錯誤之上,實在有點可笑。

第二個問題係,大家覺得警方在道理上係衰哂,但法律上絕對唔係;由於一直以來,我地都假定警方係好正義的,因此在法律方面,基本上佢地係有好大的權力,用好多藉口去推卸責任。

例如,如果我地話佢把市民當係沙包,即使立法會召開權力及特權小組,我保證警方打死都唔會認佢地係把市民當係人肉沙包;佢地一定會開口講:「我地只係根據警方的 x x x x 守則,在遇到 y y y y 的情況之下,執行 z z z z 的指令,因此...」

因此,佢地會話佢地停車絕對唔係想塞住後面的飛車,而係循例--循平日的慣例,設置路障,去審查車輛。

根據以往一般人的理解,路面上的車,有責任在有行人衝出馬路時,都可以立即停低;雖然事發的觀塘繞道冇行人,但警方可以大條道理,話一個負責任的司機,都必須可以在見到警察的路障時,在合理的時間同距離內停低。

因此潛台詞就係,佢地唔守法唔停低故意知法犯法,就係十萬個唔應該;以往警方對待任何「撞人」、「撞車」的司機,都係採取「始終如一」的態度,就係你撞人,唔理你係咩原因,都可能係「危險駕駛」,都拉左你先算;因此,在佢地的思想之中,唔會有司機勇到、狠到、喪到,明知前面有差佬,都敢撞埋去。

正如上年有個巴士司機因為前面有事突然急停,車上的乘客失足受傷,個司機最初都一樣被警方拉左去,呢個就係佢地一貫的態度--毫無彈性,被我地鬧爆的第三世界作風和態度。

因此,大家係一時衝動、一時激憤而要鬧爆警方呢?定係覺得地需要有最基本的管理哲學方面,去要求警方改善呢?

但另一方面,林忌係非常支持大家鬧爆警方的;點解呢?就係為了那些被無辜撞到架車爛哂的司機,佢地真係好可憐,以目前的法律想追究,事實係非常困難。

如果被撞爛的部份,係被那些「被捕」的司機所撞爛的情況下,都仲比較樂觀,因為佢地的第三保係需要賠償的,問題係呢班友的飛車會唔會連第三保都冇......

如果有人冇第三保,佢都仲要上身負責任;但係如果搵唔到撞爛人車的司機呢?如果冇足夠證據證明係邊個人撞爛你架車呢?搵鬼賠?

講到尾,警方對呢件發生的事件,在道理上、在政治上絕對應該負責包底--如果警方不負責任,以後警方叫我停車?我如何相信警方係合理叫我停,定係叫我做人肉沙包?警方把我當人肉沙包叫我停車,撞壞撞傷撞死都唔負責任,咁係唔係構成了一個理由,以後我在為了保障自己的生命財產的時候,可以選擇性唔聽警方指示呢?警方係唔係好有信心,法官以至賠審團對市民這種抗辯理由,一定不會抱同情的態度呢?

當然在法律上,著數係警方--假設車主想告政府賠錢,如果用索償法,在法律上要證明警方係 Negligent,係一件困難的事情--因為幾難證明,警方有疏忽,即使用到 res ipsa loquitur (事實自己說話)如 Sanfield Building Contractors Limited v Li Kai Cheong [2003] 的案例,由於政府有律政司撐腰,佢地搵一堆專家證人出來死撐話佢地做哂所有 reasonable care,係班亡命飛車不理其他生死,小市民要同政府玩,真係隨時賠埋都唔夠畀律師費。

當然仲有最後的絕招,就係對警方投訴而無效後,向法院申請對警方的荒謬攔路行為作出司法覆核,以警方的行為屬 wednesbury unreasonableness,去申請禁制警方再作類似的「人肉沙包截飛車」的行動,以及因為警方不合理行動而引致的損害賠償。

但係司法覆核要出動大律師,又或者自己親身去告囉;但你估個個都係長毛咩?叫普通人去玩,唔多可行吧?事實就係如果我地唔繼續在政治上施壓,政府拖拖下就冇件事,果 d 可憐的司機未繼續得個吉囉。

話時話,點解班飛車黨咁狼,敢不理生死撞向警方度呢?我地在馬路上見到荒謬的事情太多,而實際上執法的效率太低,例如左軚車在香港行走的問題上,追問運輸署佢地都係十問九唔知;根據運輸署以及政府熱線的回覆,左軚車理論上不能出牌,但內地的政府部門,在得到公安廳我批文,就可以來香港申請出牌;根據咩立法程序呢?據聞係根據 CEPA,但詳細內容冇人交待。

好啦,問運輸署有關呢方面的申請點做,佢地答係必須見到公安批文先會畀申請表畀你;咁申請表需要查證咩資料呢?佢地又十問九唔答,乜都唔知或唔講你知,只係講同香港所有車的要求係一樣,簡單而言,即係每年要續牌,要有第三保,同埋需要在車上示車牌同行車證。

理論上係咁,但實際上呢?每當林忌去大購物商場泊車時,總會經常發現左軚車出沒,而佢地最普遍的情況就係,連行車證都冇。如果連行車證都冇,係唔係表示佢地可以連第三保都冇?(因為續牌先有行車證,有行車證即代表有第三保)。

成街改裝飛車都可以出到牌,證明就係香港的檢車制度係得個吉;根據連去購物商場泊車的左軚車都可以經常冇行車證,如果有內地太子黨落香港飛車--正如佢地去德國飛車的情況,你估會點呢?冇行車證,冇第三保,賠乜?搵邊個賠?

咩叫做基層腐爛到透呢?就係以上的情況啦;當成個制度開始崩潰,荒謬的事情就無日無之。經過今次意外,大家仲會唔會覺得上面講的一切,都係杞人憂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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