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四推行 議員促檢討智障生18歲離校是否違法
2009-06-22HKT13:57
新高中學制將於今年9月正式推行,教育局計劃在新學年開始,規定智障學童年滿18歲便要離校。
立法會通過動議,要求政府立即取消規限18歲或以上學童,須通過審查才獲得資助的限制,讓有學習需要的智障學童可以繼續學業,又要求給予一年時間進行諮詢,以及檢討有關的年齡限制,是否有違反法例之嫌。」
特膠政府經常帶頭犯法,今次又一例證;香港法例 487 章《殘疾歧視條例》24 條有關教育的條文,已經規定了「任何教育機構如在以下方面或藉以下做法歧視殘疾人士,即屬違法─(1)(a) 拒絕或沒有接受該人的入學申請;或(1)(b) 在準備讓該人入學的條款或條件上。(2)(a)不讓或限制該學生接觸該教育機構提供的利益、服務或設施;(2)(b)開除該學生的學籍;或 (2)(c)使該學生遭受任何其他不利。
1. 20 歲上限的歧視
在進行《三三四改革》前的制度,特膠政府已經長期歧視呢班智障學生--特膠政府對普通學生沒有年齡限制,即使留班、遲入學等原因,政府可以任由學生讀中學,即使廿幾三十歲,都可以完成學業為止;但凡係「智障學生」,政府一到廿歲就一定踢走佢地,你話呢個咩世界呢?
歧視性的則例--香港的資助學校資助則例
主流學校的中學生--沒有年齡限制
特殊學校的中學生--上限 20 歲 (2007 年版 15.2 (III)
2. 18 歲以上的程序歧視
根據 02-03 年起教育局的「特殊教育需要--智障兒童學校延伸教育計劃」,名為延伸實為縮短,以往 18 歲的智障學生讀書唔需要申請,經過「延伸」之後,就需要向教署申請審批,才可以「留校」。
當然,「主流學生」係唔需要申請,就可以無限期讀落去的--我地見到,愈有「生理需要」留班的學生,政府就趕走佢;反而「非生理需要」的留班學生,政府就被佢地無限期讀落去!嘩!消滅弱等人種呀!我地的特區政府變左納粹呀?
更絕的係,最初政府搞「伸延」的時候,有九成 18 歲以上的智障學生都得到批准留校,去到今年就大部份申請都不准留校,果然特區政府正向「納粹再出發」。
3. 18 歲的分班歧視
在特殊學校內,政府撥款資助以十個學生為一班,但政府卻當 18 歲以上的學生唔係人,因此佢地係唔會得到「分班」的資則;簡單而言,就係一班 10 個人,但 18 歲以上的唔計數,於是零頭多出的 18 歲學生,係唔會得到任何資源去分班--例如 18 歲以下的學生有 99 個,就最多可以分 10 班, 18 歲的學生於是只可以收一個,因為其他的零頭係唔會得到政府撥款的。
政府搞新高中學制,再一次遺忘左呢班智障學生,政府仲成日扮乜野叫企業請智障人士?
《殘疾歧視條例》36 條 寫到明,條例適用於政府--政府如在執行其職能或行使其權力時歧視殘疾人士,即屬違法。
大家明白點解近年立法,政府乜都要「轄免權」啦?因為呢個政府機關係無恥到不得了,就和那些香港納粹黨一樣,係專門欺負弱者的法西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