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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月 11, 2009

奧斯卡新片《讀愛》違反兒童色情條例

鐵達尼女主角琦溫絲莉的新片《讀愛》(The Reader),一人憑電影獲得金球獎最佳女主角及最佳女配角兩獎,還得到今年奧斯卡最佳電影、最佳導演、最佳女主角、最佳改劇劇本四項提名;然而警告各位,這套電影違反了香港的兒童色情條例,在網上發布此電影的 Youtube link,有機會被警方控以「發佈兒童色情物品」,最高可判坐監八年!

故事簡介:(轉自電影雙周)
二次大戰後的德國,15歲的米高愛上比自己還要大21歲的漢娜(琦溫絲莉飾),兩人縱情於性愛,女方更經常要求小男生為她朗讀文學小說,直到有一天,漢娜消失再也沒出現。
長大的米高(賴夫費恩尼斯飾)研讀法律系,卻在某次參與法庭實習時,意外發現漢娜坐在被告席上,成了二次大戰的戰犯,而且還是個文盲,內心充滿掙扎的他,將如何面對一切…。

留意男主角的年齡,係 15 歲的米高!讀讀法例吧:
第 579 章 -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
S(2)(1)“兒童”(child) 指未滿16歲的人;

色情描劃”(pornographic depiction) 指—
(a) 將某人描劃為正參與明顯的涉及性的行為的視像描劃,而不論該人事實上是否參與上述行為
(b) 以涉及性的方式或在涉及性的情境中,描劃某人的生殖器官或肛門範圍或女性的胸部的視像描劃

問題來了,男主角雖然在片中扮一個十五歲的男孩,但佢現實有十八歲,豈不是不用違法了嗎?

請看看法例:
兒童色情物品”(child pornography) 指—
(a) 對兒童或被描劃為兒童的人作色情描劃的照片、影片、電腦產生的影像或其他視像描劃,不論它是以電子或任何其他方式製作或產生,亦不論它是否對真人而作的描劃,也不論它是否經過修改

關鍵字就係「被描劃為兒童的人」--即使男主角的真實歲數係 18 歲,但由於電影公司聲稱,佢扮演的角色係 15 歲,以法例的定義來說,呢部戲已經犯了法!

從「色情描劃」(a) 部份的定義,可看出即使男主角的器官即使打了格仔,甚至完全冇影過,但只要是「正參與明顯的涉及性的行為的視像描劃」,就己經屬於「色情描劃」!片中 Kate Winslet 同男主角發生關係,唔單止部戲本身,連電影劇照都已經犯了兒童色情條例!

好了,有沒有 Defence 呢? S4 有些條款,可能有用:
S4(1) 被控犯第3條所訂罪行的被告人,如證明以下情況,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a) 被指稱構成兒童色情物品的描劃具有藝術價值;或
(b) 被指稱構成兒童色情物品的東西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經評定為第I類或第II類物品,或在指稱為犯該罪行之時,該東西經如此評定為第I類或第II類物品。

分析:(a) 部份好模糊,荷李活電影係「好有藝術價值」,定係垃圾?有邊個敢肯定個官會覺得有藝術價值呢?當大衛像的相都曾經被評為不雅,你有冇信心呢部戲一定有「藝術價值」?何況,條文係寫成「描劃」具有藝術價值--即使部戲有藝術價值,可能有關色情、性行為部份的,法官都覺得呢 d 部份冇需要,完全沒有「藝術價值」,或者品味低劣云云的,咁呢個抗辯理由就失效了。

(b) 呢部份最過癮,簡單而言,部戲在美國上年就上畫,在香港上畫送檢之前,呢部戲都係違法,因為未經過淫審處評定過。

加上電影係送去影視處分級,而唔係淫審處送檢,兩者係兩個標準,唔可以當一係二,當二係一;如果冇人送去淫審處,咁呢個免責辯護係唔係「不成立」?如果不成立,任何睇「管有」呢部戲的人,廣播的戲院職員、平面及電視廣告、或者純粹在 blog 發佈呢部戲的香港網站,係唔係全部都違反了兒童色情條例?

再睇下 S3 有關刑罰方面,實在嚇死你!香港硬膠政府與反智議員定出來的法律,真係嚇到你傻,原來一部荷李活隨時問鼎奧斯卡四大獎,已經贏左兩個女主角獎的「猛片」,居然可以 prima facie 違反兒童色情條例!居然可以令全部睇的觀眾以及轉載的朋友最高坐八年監!

更恐怖的係,就算套戲過到淫審處,唔代表套戲的「截圖」過到淫審處,一但冇證據證明你有「免責辯護」,個 defence 就唔成立,恭喜你,你犯法了!

最得人驚係 S3(4),連電影公司賣廣告,博客播 trailer,巴士站貼廣告宣傳海報,都違法了「任何人發布或安排發布廣告宣傳品」的條文,都係最高判八年呀大佬!

作為「亞洲國際都會」,居然連「四項奧斯卡提名」、兩奪女角金球獎的歷史電影《讀愛》,都可以違反兒童色情條例而引人犯法,呢 d 法律係唔係膠法?同大衛像被評為不雅一樣,係唔係荒謬到冇朋友?入場的觀眾暫時冇事,但買 DVD / VCD / 下載來睇,就隨時犯了「管有罪」,都可能要最高坐五年監,隨時重過「醉酒駕駛」加「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我不如出去醉駕暴走撞死 d 高官,好過買正版 DVD 睇戲啦不如!


章: 579 標題: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 憲報編號: L.N. 232 of 2003
條: 3 條文標題: 關於兒童色情物品的罪行 版本日期: 19/12/2003
(1) 任何人印刷、製作、生產、複製、複印、進口或出口兒童色情物品,即屬犯罪—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00及監禁8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2) 任何人發布兒童色情物品,即屬犯罪—

1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00及監禁8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3) 任何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除非在該兒童色情物品中他是唯一的色情描劃對象),即屬犯罪—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5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2年。

(4) 任何人發布或安排發布廣告宣傳品,而該廣告宣傳品所傳遞的訊息是某人發布、已經發布或有意發布兒童色情物品或該廣告宣傳品相當可能會被理解為傳遞該項訊息,即屬犯罪—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00及監禁8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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