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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9月 23, 2008

英國早就拉左班銀行寶藥黨

林忌早於上年講過,香港不再跟隨英國做法律改革,遲早出事;今年五月廿一號仲寫過 Fraud Act 2006 如果適用於香港,好多政府大帝呃人都隨時犯刑事罪行;如果今日香港亦跟隨英國行 Fraud Act 2006,銀行寶藥黨被騙的苦主,就唔使搵金管局,亦唔使搵議員,報警就可以拉人。

例如 Fraud Act 2006 中的 2. Fraud by false representation、3. Fraud by failing to disclose information 4. Fraud by abuse of position 項都非常嚴格,如有人在銀行排隊,被騙說是「定期存款」而呃佢買「迷李債券」,已經成為詐欺,犯了刑事法律;今日的問題不在於金管局的所謂「監管」,亦不在於所謂「輸打贏要」,而是有人為左自己份工及獎金去欺詐,呃唔識野、唔識字、唔識投資的小市民去買高風險產品,如果咁樣唔需要保障?咁點解我地要拉寶藥黨?寶藥黨只係小賊就拉,銀行寶藥黨係大賊就唔拉?

問題係今日政府只係諗住要立廿三條,卻對這些民生、商業的法律闊佬懶理,唔跟隨普通法國家修法,相同的問題出在美國,一早被人 class action;相同的問題出現在英國,一早可以報警拉人,而在香港,目前只是改自英國古舊 Theft Act 1968 以及 Theft Act 1978 的條文,根本不足以應付今日需要!

把律政司外判,只做翻譯英國的法律吧!何必浪費金錢之餘仲乜都保護唔到?

我們要求,立即跟隨英國的 Fraud Act 2006,在香港立法保護小市民的財產與利益!

最無良的故事如下:有銀行職員聲稱,如果苦主向外投訴,銀行則一定唔會賠畀佢;反之,如果「私下解決」,就會賠錢喎.......

你信唔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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