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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7月 12, 2008

一百億腐敗戰士

救災與重建,本來就是慈善團結做的事情;今次地震當中,一些優質的慈善團體建的希望小學,一間都沒有倒下,私人捐款做出來的成績,往往比起所謂「政府監管」下的更好--無論在實際上,或者成本效益上,政府實在太貴了,一個政治助理都要用十三萬月薪,搵佢做野的價錢係唔係超過哂市價先?

一百億的「大餅」捐出來,由誰去決定捐畀哪一個機構?由誰去施工?由誰去監工?如果相信中國國內的監工質素,那麼理論上八級防震的豆腐渣小學,為何會倒下?如果不相信,特區政府又如何能保證施工沒有任何利益輸送,沒有任何貪污腐敗呢?香港花納稅人每一分錢,卻無法受到香港法律的監管,這樣如何對得住香港人?

事實上只有兩個可能--中央開聲要香港捐錢,又或者香港「有人」自動請纓要捐錢。前者違反基本法 106 條,後者亦都一樣--何為香港的「自身需要」?如果捐錢俾朋友都叫「自身需要」,強姦、非禮係唔係「自身性需要」的一部份?朋友窮要錢,你畀錢佢係唔係「自身需要」?

基本法 106 條的英文文本,寫得更清楚:"exclusively for its own purposes" -- exclusive -- 就肯定不包括他人的需要,不能把他人的需要說是自己的需要,他人有需要重建,你用錢幫佢,就肯定唔係 exclusive;四川和香港有咩「必然」、「必要」的關係呢?如果係廣東,你可以話因為廣東提供香港飲用水,作為香港大後方的工廠,和香港的經濟息息相關云云;但四川,和香港有甚麼必然的關係呢?如果「需要幫人」都可以叫做 own purposes,咁基本上呢條條文係廢的,因為等如殺人放火強姦非禮都可以算做 own purposes--而我相信香港終審庭的法官,絕對唔會膠成咁。

如果人大又打茅波釋法,即管去吧!呢頭不停派官出來大叫「錢從何來」?轉個頭就要打茅波吧港人的錢北調去四川,而由完全不許港人有決定權;把主動的重建災區變成強制的稅款--中央向港人收的稅,這嚴重動搖了中港關係的基石,嚴重影響基本法的殘餘公信力,唯有祝願,這樣的政府與議員,好行唔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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