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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4月 25, 2008

護衛有法例

警允藍衣衞隊貼身護聖火

【本報訊】署理警務處處長任達榮表示,警方計劃於下月 2日聖火在港傳送期間,容許北京聖火護衞隊沿途貼身護送火炬手,警員將在護衞隊外圍負責保安工作。

香港法例: 第460章 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
第 2 條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保安工作”(security work) 指下列任何活動─
(a) 護衞財產;
(b) 護衞任何人或地方以防止和偵測罪行的發生
; (由2000年第25號第2條代替)

章: 460 標題: 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 憲報編號:
條: 10 條文標題: 對擔任保安工作的限制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 460 章第 10 條 對保安工作的管制
任何屬於個人身分的人,均不得為、答允為、自認是為或自認可為他人擔任保安工作,但如他─
(a) 是根據及依照一項許可證而這樣做;或
(b) 並非為報酬而這樣做,則屬例外。

來香港的護衛不可能是自費的吧?就算有人贊助、提供非金錢式的回饋,這樣算不算是「報酬」呢?

要知道在香港做保安工作,時薪實在很低;一晚酒店錢,都隨時等如本港一星期的人工,別說是內地的人工了吧?

即使香港法例 460 章第 8 條容許「授予暫時豁免的權力」,處長仍要「如認為就某人而言,第6(1)(b)(iv)條所指明的準則已符合」

再看看第 6 (b) 在符合第(3)款的規定下,藉憲報公告指明─ (警方可否公開一下,登左邊份憲報呢?)
(i) 在處長向任何人發給許可證前,該人須先符合的準則;
(ii) 發給許可證的條件;
(iii) 管理委員會在根據第21條就第19條下的牌照申請作出決定時所須考慮到的事宜; (由2000年第25號第6條修訂)
(iv) 在處長根據第8條授予任何人一項免受本條例管制的豁免前,,須先得以符合的準則。

第 6 (3) 條則如下:
6 (3) 第(1)(b)(i)款下的公告須先─
(a) 提交立法局省覽;及
(b) 獲立法局批准,

準則是甚麼,是否可以公開一下呢?
至於那些非自稱「自發」的「非專業護衛」,其資格就更成疑問;收受贊助本身就是報酬,否則個個老闆都改為「贊助」、「送禮」,以規避法例的規管了,對不?

再者,那些沒有香港居留權的人士,有沒有權利在香港擔任「護衛」工作?是否非法勞工?是否可以檢舉他們的僱主?是否對香港其他持牌人士不公?如果人人都可以派外地護衛來香港執法,那些專門保護外國政要的護衛公司,是否應該全部執粒搬離香港算了?警方請出來說清楚!

如果那些自稱「聖火護衛隊」的人士,收取他人的贊助成為護衛,警方會唔會找人封艇呢?

網友 wwp 提出,附表上有一些豁免,但部份仍對英國專用的豁免,實在嚇人,難道到今日都適用嗎?

章: 460 標題: 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 憲報編號:
附表: 1 條文標題: 第Ⅱ部不適用於本附表內的人
1. 公職人員
2. 女皇陛下正規武裝部隊成員
3. 到訪香港的武裝部隊的成員
4. 在英皇聯合王國政府下擔任受薪職位的人

藍衣人的身份算是甚麼?到訪香港的中國武警?他們是以這個身份到訪,還是以旅遊身份到訪?對於公職人員的定義是甚麼?這些都需要有關方面澄清;

3(1) 凡附表1所指明類別的人以該類別的人的身分行事,第Ⅱ部便對該等人不適用。
中國武警的身份,是以中國武警的身分來護衛,還是以聖火護衛隊的身分?前者或者有豁免,後者是另一種身分吧?如果這個附表仍有效,那麼下屆倫敦奧運時,香港就一夜之間變回英國殖民地,成街都有英國護衛執法了,神奇!

然而最清楚不過的,就是那些香港「自發」的「聖火護衛隊」明顯唔合資格,警方會批準他們的行為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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