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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4月 04, 2008

兒童漫畫死者

機場度宿男子藏色情漫畫押後判
[03/04 星期四 10:45]

一名失業男子,在機場客運大樓度宿五年,因遊蕩及攜有兒童色情漫畫,他早前承認控罪,原定早上在荃灣裁判法院判刑,但裁判官指,由於被告管有的兒童色情物品是漫畫,暫時無案例可循,而上訴庭即將就兒童色情物品罪的判刑指引,下達判詞,希望等候判詞以作參考,加上希望審閱被告的心理及精神報告,決定將案押後至本月三十日再提訊,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四十三歲的被告薛理文,在去年因為注視和跟隨旅遊運輸公司女職員,引起不安被警方拘捕,警方在他身上搜出兒童色情漫畫。

2003 年 7 月泛民走甩的《兒童色情物品條例》,有關漫畫部份含糊不清,到今日終於出事,出現了荒謬不堪的結果。

想一想,這個案中的當事人,其旅行箱中的色情漫畫,如果全部都是「成年人」、龍虎豹等,和他所犯的「遊蕩」,或者跟蹤「旅遊運輸公司女職員」有甚麼關係?難道「旅遊運輸公司女職員」是兒童?難道她未滿十六歲?當然不,大家都知道是荒謬的。

好了,漫畫中人如何界定為兒童?憑其胸部比較細?(細胸有罪?)憑其身高比較矮?(人矮有罪?)憑其樣貌較幼稚?(童顏有罪?)反過來如果這是歐美的漫畫,由於發育比較早,身材比較好,是否就不構成犯罪?很多中國人、日本人、香港人,發育前後的分別不太大,是否愛上她們就構成了戀童癖?我們是否要歧視她們?或者歧視愛上她們的人?

再重溫葉謝鄧律師行的說法:
刑事法律是用來保護個人不受傷害,這應只涉及人身和財產,它不是用來倡議和宣揚某種道德規範,因此,罪行中有受害人是先決條件。但事實上,刑事罪行也管制一些「可能」令到他人受害的行為,例如藏有槍械和超速駕駛。但「藏槍」或「超速」作為一種行為,不具備「惡」或「壞」的成分,因為槍械可能只是用作收藏、打獵和體育比賽,超速則視乎處境,公路有不同車速限制,限制時速只為保障其他用路者的安全。超速不一定發生意外,因此受害人不一定出現。在賽車場合,更無車速限制,所以「超速」是純人為的規範而已。

因此,管制兒童色情物品條例,連藏有卡通兒童色情圖片或影片也是犯罪行為,是錯的,因為案中沒有受害人,如果說兒童是「可能」的受害人,罪行等於假設有看色情兒童卡通片的人,會因為看了這類物品而性侵犯兒童,從心理學角度來說,可能是對,亦可能是錯,對這方面的研究,吳教授清楚得多。但法律不應插手一些非絕對肯定的事情。

道理上,只要沒有傷害他人或令人受損的行為,法律不應視之為違法,有男子愛收藏女人胸圍、底褲,只要不是偷或搶回來的,他如果戀上這些物件,不屬違法,就如戀上一個色情兒童卡通人物,更何況,戀上此卡通人物的人可能只對「卡通」人物有性慾念,對真的兒童卻全無興趣。吳敏倫教授的電郵指出,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規定,連管有未必真是兒童、但被描繪得像兒童的物品都是犯法,這部分不能接受,原因是要入罪,控方應要證明物品中的角色人物真是兒童。

這條條例居然通過了,就正如那些《保安員條例》、《建築物管理條例》一樣,泛民好心做了壞事,再一次證明,為何如「電子道路收費」這樣硬膠的觀念,在泛民中人也會有支持者;因此,我們除了祝自己好運之外,更加要打醒十二分精神,督促泛民不要再通過膠法,特別是有關「規管互聯網」方面法案,否則大家都會因「信錯人」而慘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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