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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1月 27, 2008

人權與歐洲

醫委會討論是否就賣廣告裁決上訴
[26/01 星期六 17:08]

醫務委員會傍晚開會,討論是否就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不應禁止醫生賣廣告,再提出上訴。醫學界立法會議員郭家麒擔心,容許醫生賣廣告,可能令病人受錯誤資訊影響,又認為賣廣告只會令私家醫院及大型醫療集團得益,希望醫委會向終審法院上訴;若果要修改專業守則,容許醫生賣廣告,亦要先諮詢醫生及病人意見。
上訴庭日前駁回醫委會,反對醫生賣廣告的上訴,指做法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所賦予的言論自由。

最近由 14K Tee 案、民間電台案、醫委會案、一大堆和人權法和基本法所保障的官司,打到成地都係膠,當然有關的部門都好有責任,不過從一個法律角度去解釋,都可謂事出有因。

本身英國的法律制度之中,是沒有明文的憲法的,因此所有人民的基本權利--如人權,在 1997 年前的法制之中,只是透過案例去保障,而非憲法或人權法;本港的人權法,比起英國本土還要早--英國的人權法,是 1998 年貝理雅上任後才通過的,因此一大堆有關人權、憲法的觀點問題,對香港那些法律老手來說,是一些新的問題,需要用新的觀點解釋。

如果打慣美國 cases 的,或者近幾年有研究歐盟法的,就知道即使在英國,近幾年也在巨變之中--由於 ECJ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以及 ECHR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的影響,令英國本土的法律制度,受到無數的挑戰,單就在人權、居留權等問題,己經造成大量的問題及漏洞,香港的法制又如何能夠例外?

問題就是出在這兒--英國的「三權分立」,在於「議會無上論」(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利用民選議會去監察及糾正政府及法律的漏洞問題,而非靠明文的憲法,英國人為保留「議會無上論」的哲學問題,想出一個絕妙的方法,其理據如下:

英國的國會仍然是至高無上的
1. 把 ECHR 的歐洲人權法案,接近照抄的方式,在英國自行立法作為人權法 (Human Rights Act 1998)
2. 如果 ECHR 判英國政府違規,理論上英國政府輸了,仍然有最後一著,就是退出歐盟,退出任何的歐洲合作組織,但英國政府卻不會這樣做,而是跟隨著 ECHR 的判例,去另行立一條新的法律,去處理問題

回到香港,相同的問題卻無法透過立法會解決,變成「擺法官上檯」,每次政府都用「法律真空」為理由,要法院判這判那的,立法會班保皇黨員,特別係土共,每次都唔見棺材唔流眼淚,除非在終審庭打輸官司,否則都一定唔肯修改 d 膠法。(當然,泛民的膠力亦非常強橫,這點不在話下)

因此,這是一大堆司法覆核的年代,亦是一大堆有關人權法及基本法硬膠官司的年代,早十年「較英國的觀點」,已由於英國自己的質變,無法再構成香港法律界無視憲法日益重要的現實;就連英國也無法獨善其身,舉例說明, 1996 年 ECJ 的 Bosman Ruling,令全歐盟的球員可以自由落班,廢除了球會的「歐盟外藉球員限制」,同樣的問題再次出現,2007 年 12 月所通過的里斯本條約,將在 2009 年執行,其條約內文有一個非常特別的地方,就是創造了一種新的權利,就是「歐洲公民」及「居歐權」。

Article 17
1. Citizenship of the Union is hereby established. Every person holding the nationality of a Member State shall be a citizen of the Union. Citizenship of the Union shall complement and not replace national citizenship.
所有擁有歐盟成員國國籍的人士, 均擁有一種新的歐洲公民權利。

雖然在 Article 299 列明了,英國擁有部份地區的「例外」,但條文本身已經列出了所有「例外」地區,而這個非常仔細的名單上,卻沒有香港。

如果根據這條新的里斯本條約,當年因為香港所發行的 BNO 護照,亦同樣擁有 British 的 nationality,就會突然擁有一種新的權力--歐洲公民權,亦即突然擁有了居歐權。

最初大家對此都極為不解,為甚麼小心謹慎的英國人,會犯一個如此「不小心」的錯,但當深入研究英國國藉法之後,就會發現很多無解之處,舉例說,如「曼島」(Isle of Man) 的法律問題,就是一個無底黑洞。

曼島有居民八萬人,地理位置就在英國及愛爾蘭中間,這個島嶼的「國家元首」,是英女皇,英女皇是以 Lord of Mann 的名義統治此島,最有趣的一點,就是這個島嶼不屬於英國--不屬於 United Kingdom 的一部份,曼島擁有自己的議會,擁有自己的貨幣(兌英磅 1:1,不通行於英國)。

問題來了,既然這個島不屬 UK,亦非歐盟成員國,連護照也和英國無關,上面只印有曼島,為甚麼歐洲給予他們歐洲公民權利呢?

歐盟有很多問題,都需要會員國一致同意,才可以通過;作為一個八萬人的島嶼,歐盟根本不想把命運交託在這一個小型社區上,如果英國可以給予「非 UK 」的曼島人居英權及居歐權,作為曾是 UK 一部份的香港殖民地,及直布羅陀 (Gibraltar) 這兩個地區,如何處理?如果有 BNO 持有人以「反歧視」、「違反人權」的條款,走上 ECHR 控告英國政府,根據林忌及各方友好向歐盟法的專家討論的結果,英國政府敗訴的機會極高。

香港還算了,直布羅陀問題簡直就是歐盟的另一個黑洞問題,1713 年西班牙王位繼承戰爭之後,根據烏得勒支和約 (Treaty of Utrecht),路易十四及其西班牙孫子腓力五世,把直布羅陀割給英國,情況就和 1842 年的南京條約,清廷把香港永久割給英國一樣,根據歐洲的法律傳統,這些割地就成為了英國皇室的土地。

2006 年,西班牙政府在 ECJ 控告英國,反對直布羅陀跟隨英國的的歐洲議會議席,結果敗訴!
西班牙政府對直布羅陀以及香港的看法,是相同的;回歸之前,西班牙政府不承認港英所發出的 CI 身份證明書護照,是另一深思的一種態度與例子。如果直布羅陀人的英國護照持有人,有權利選歐洲議會,相同二十幾萬擁有居英權的香港人,為何沒有這個權利?最近歐洲議會已試過在歐洲以外的地區,安排票站及投票,反過來香港未有普選,會不會出現一個極荒謬的現象:即香港人可以先普選歐洲議會呢?

英國極其硬膠複雜的國藉法問題,在歐洲已引起了強烈的反彈與爭議,對於歐洲各國來說,為何一個國家會擁有不同權利的國藉,是完全不能想像的;例如葡萄牙政府,就給予了澳門所有持葡藉護照者,擁有和葡國公民權利完全相同的葡萄牙國藉(即 EU 成員,擁有全歐洲工作、定居的權利,包括任何一隊球隊踢波);法國政府就給予了非洲大量前殖民地的成員,擁有法國國藉(如原屬阿爾及利亞的球王施丹);因此歐洲各國對英國的複雜國藉法,根本無法理解及認同,對於特別注重人權傳統的北歐幾國來講,更加係「睬你都傻」。

最近有網友確認,經冰島政府官方答覆再次核實,凡 BNO 的持有人,和英國護照 BC 完全一樣,可以在冰島定居及工作,只需要和英國人一樣的 residence permit 條件(幾乎必批);冰島作為歐洲經濟區 (EEA) 成員,和挪威等都持類似的態度;香港 BNO 持有人除了香港的居留權,突然擁有了冰島居留權,是不是有點難以想像?

也難怪最近一年以來,突然歐洲宣佈 BNO 免簽,以及一連串個案,即 BNO 持有人去歐洲,海關不肯蓋章 (stamp),入境時要求 BNO 持有人排 EU 歐盟隊了,這連串的事情,在 2009 年里斯本條約正式通過後,會否造成 BNO 持有人可隨意去歐洲定居與工作?

人權法的可愛之處就在這裏,一切本來不可能的事情,都突然變得可能;正如民間電台案打倒了電訊條例,事先一定沒有人願意相信吧?

連結:港英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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