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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10月 16, 2007

號外:葉劉參選資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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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方有資格在地方選區的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 (由2003年第25號第20條修訂)
(a) 年滿21歲;及
(b) 已登記為地方選區的選民並有資格如此登記;及
(c) 並未有憑藉第39條或任何其他法律喪失獲選為議員的資格;及
(d) 在緊接提名前的3年內通常在香港居住;及
(e) 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並且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
的居留權。

甚麼是「通常在香港居住」呢?請看香港法例第 115 章第 2 條
(6) 就本條例而言,如有任何人暫時不在香港,並不表示該人已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在斷定該人是否已不再通常居於香港時,須考慮該人的個人情況及他不在香港的情況,包括─

(a) 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間及次數;
(b) 他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
(c) 是否受僱於以香港為基地的公司;及
(d) 該人的主要家庭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在。 (由1997年第122號第2條增補)

根據傳媒的紀錄,葉太是陪女兒去美國讀書......
根據 (c)、(d) 兩項,表面證據看來,是對葉太不利的
葉太的丈夫已經於 1997 年逝世,兩人只有一個女兒;而其女兒既然同葉太一起去美國讀書,那麼......

如果葉劉是 2006 年才學成回港,就要看「通常居住」的定義了;如果政府嚴格看待「通常居住」,那麼葉劉不但今次補選不合資格參加,明年的立法會選舉亦不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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