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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5月 18, 2007

自己印一份聖經送檢

網友提供影視處資助明光社的圖片;此圖片只是反映事實,沒有其他意思

看看有關淫褻物品審裁處的資訊:

物品的作者、印刷人、製造商、出版人、進口商、發行人、版權擁有人或設計、生產或發布的委託人,可向淫褻物品審裁處呈交有關物品,予以評定類別。律政司司長或其他獲授權的公職人員,亦可呈交物品,委託淫褻物品審裁處,予以評定類別。

既然影視處拒絕把聖經送檢,所以如果閣下自己從網上找一本「冇版權」的聖經,抽出有問題章節叫做「新 xx 版聖經」,然後主動送去淫褻物品審裁處,咁就唔使勞煩影視處啦!

再看看審裁委員:

審裁委員組成審裁委員小組,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任期3年,並可再獲委任。為了確保審裁處所採納的標準具代表性,並盡量符合社會規範,審裁小組的成員來自社會各階層,包括不同年齡組別、職業和專業。

審裁委員須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發出通知,才可辭去職務。 如有以下情況,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亦可將其姓名從審裁委員小組名單中刪除:

* 不再通常居於香港;
* 因任何罪行而被定罪;
* 被宣布為破產人;或
*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認為其疏忽職守或不能執行職責。

有意成為審裁委員的人,可向工商及科技局通訊及科技科查詢(電話:2189 2222)。


原來要成為審裁委員,可以自己打個電話申請,大家想任由目前這種質素的委員去評級嗎?還記得 1994 年的大衛像被委員列為不雅,要高院推翻嗎?

張民炳先生,多次在電視訪問發言,電視提到他是「審裁員」,有意或無意引起市民嚴重誤會,以為張民炳先生的意見,即代表了淫褻物品審裁處--五月十六號晚張民炳於無線晚間新聞發表「不需要把聖經送檢」的意見後,不少討論區上的網民,都以為張民炳代表審裁處判決。

根據 Google 的資料,張民炳先生是香港科技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School Administrator,同時是「成人及持續教育協會副會長」,更是「香港教育政策關注社主席」,種種職務和中文大學有利益衝突;這幾年成人及持續教育的市場「打崩頭」,科大和中大各方面亦是「競爭對手」!張民炳先生就《中大學生報》發表意見,是否有利益衝突的嫌疑?

參考英國上議院案例 Re Bow Street Metropolitan Stipendiary Magistrate ex p Pinochet Ugarte 1999( R v Bartle and R v Evans; Re Pinochet; R v Bartle and R v Evans):1998 年英國上議院法庭大法官賀輔明 Lord Hoffmann(賀輔明今日仍是香港終審法院的非常任法官),負責審理及判決皮諾切特案,但同時身為國際特赦組織 (Amnesty International) 的義務無薪董事 (unpaid director),而其妻子同時為此組織工作,因此被皮氏的辯護律師,以此點上訴;最終於 99 年 House of Lords 判之前 Lord Hoffmann 的判決無效,全案要由其他法官重審。

以上案為例,張民炳先生根本不能亦不應審理《中大學生報》一案;張民炳先生說,此案非由其審理;既然此案既不是張先生審理,為何張先生卻不斷在媒體就此案發言?張先生有如此多的「身份」,不知可有制止電視台稱呼其審裁員的身份?另一方面,如果張先生不是審裁員,傳媒又會不會不斷報導他的「意見」?如果身為審裁員卻仍可以不斷發表個人意見,這個制度是否有問題?

審裁員不是法官,可是審裁員的工作和法官類似,其判決是依據法例去裁定物品評級--想像一下如果香港的法官,不停就其他法官審理的案件,在傳媒不斷發表「意見」,會有什麼後果?

另一方面,張先生屬於 Lay assessors of the Obscene Articles Tribunal,理應受司法人員法官行為指引所規範。根據司法機構的《如何就法官的行為作出投訴》(Complaints against a Judge's conduct),網友可對相關問題發表意見及投訴。

後記:有網友想改編「香港始終有你」,希望網友就改版歌詞製作 MV;有能力製作 Video 及自唱錄上網的,請留言聯絡!

[最新消息]網友 Ivy ST 提到:其實係咪唔洗印出來,copy & paste 造個網站都得?
林忌回應:根據 Uwants 成人貼圖案,你搵個香港 server 做個網站,自稱係物品的作者、印刷人、製造商、出版人、進口商、發行人、版權擁有人或設計、生產或發布的委託人,應該都冇問題。


「符道德標準」聖經不送檢 法律學者:影視處越權裁斷可被覆核
陳文敏:影視處非律政司

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表示,《條例》將評審權力只賦予審裁處,其他機構並不享有該權力;但影視處昨日提出的理據,是對《聖經》內容是否不雅作出裁斷,僭越了審裁處的權力。陳解釋,影視處與律政司的權力不同,後者有法例賦予權力,可以按案件表面證據衡量是否提出檢控,但影視處並不具有此權。他說,影視處的行政決定,可以被投訴人透過司法覆核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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