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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4月 30, 2007

林忌短評:向膠法說不!Say NO to Plastic Law!

「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決定就壹本便利刊登未成年女歌手李蘊濕身照片案件,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

壹本便利去年刊登14歲女星李蘊濕身照,壹本便利有限公司、總編輯及印刷公司被控刊登兒童色情物品,但裁判官裁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發言人指,刑事檢控官決定就案件法律觀點裁決,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及知會裁判官。」

立法會議員好心做壞事,又近了一步--「防止兒童色情條例」明明用來保護真正的所謂「色情物品」,而今卻連幾張濕身相也不能容納,律政司決定要上訴了。

要攪清一點,便利沒有品味是一回事,讀者沒有品味又是另一回事,而是否因為 bad taste 與部份「麻甩佬」意淫,就要把這些編輯,以這條惡法去控告人入罪?

最好捉這些大老爺去歐洲,部份美加的「天體海灘」走一轉,如法國南部地中海一帶,如影展所在地康地、附近的尼斯等,看看有幾多少男少女是如何健康快樂地,在海邊玩水;如果不幸影了幾張風景照片,而照片又偏偏影到那些快活的少男少女,則立即報官,捉他們去坐監!

少男少女幾時變成了第「999」類危險品?以幾歲為色情與非色情的界線?在海灘影了張四歲少女赤裸上身非法嗎?在海灘影了張八歲少女赤裸上身非法嗎?在海灘影了張十二歲少女赤裸上身非法嗎?在海灘影了張十六歲少女赤裸上身--噢,那是合法的!

那麼少男的下體呢?四歲、八歲、十二歲就非法,十六歲的少男,反而是合法的!一個十七歲的少女,扮可愛扮十五歲,剛好落雨濕了身--噢,跟據法例,你死了!這是非法的!以李蘊案的標準,律政司肯定可以告你!

這些不知所謂的「道德立法」,立法者從來不思考,法律會怎樣被人選擇性使用,怎樣被人胡亂濫用,如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的問題,為了改善樓宇管理質素,最後卻造成大量的官司訴訟,大量的貪污與非法圖利的問題,政府卻只會不負責任!

2006 年 7 月 13 日的終審庭案例:Grande Property Management Limited v Sun Wah Ornament Manufactory Limied (FACV 2/2006),令建築物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 344 章)形同廢紙--即使大廈維修「冇決議」、「冇監管」、「假投標」,事後一樣可以去把非法的工程,以「維修基金」名義合法化,業主除了俾錢,冇野可以做。

「翻版刑事化」、「停車熄匙立法」、「廿三條」這些立法難度極高,灰色地帶極多的條例,一步一步向大家迫近;大家有心理準備,去向議員與政府說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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