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便利去年刊登14歲女星李蘊濕身照,壹本便利有限公司、總編輯及印刷公司被控刊登兒童色情物品,但裁判官裁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發言人指,刑事檢控官決定就案件法律觀點裁決,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及知會裁判官。」
立法會議員好心做壞事,又近了一步--「防止兒童色情條例」明明用來保護真正的所謂「色情物品」,而今卻連幾張濕身相也不能容納,律政司決定要上訴了。
要攪清一點,便利沒有品味是一回事,讀者沒有品味又是另一回事,而是否因為 bad taste 與部份「麻甩佬」意淫,就要把這些編輯,以這條惡法去控告人入罪?
最好捉這些大老爺去歐洲,部份美加的「天體海灘」走一轉,如法國南部地中海一帶,如影展所在地康地、附近的尼斯等,看看有幾多少男少女是如何健康快樂地,在海邊玩水;如果不幸影了幾張風景照片,而照片又偏偏影到那些快活的少男少女,則立即報官,捉他們去坐監!
少男少女幾時變成了第「999」類危險品?以幾歲為色情與非色情的界線?在海灘影了張四歲少女赤裸上身非法嗎?在海灘影了張八歲少女赤裸上身非法嗎?在海灘影了張十二歲少女赤裸上身非法嗎?在海灘影了張十六歲少女赤裸上身--噢,那是合法的!
那麼少男的下體呢?四歲、八歲、十二歲就非法,十六歲的少男,反而是合法的!一個十七歲的少女,扮可愛扮十五歲,剛好落雨濕了身--噢,跟據法例,你死了!這是非法的!以李蘊案的標準,律政司肯定可以告你!
這些不知所謂的「道德立法」,立法者從來不思考,法律會怎樣被人選擇性使用,怎樣被人胡亂濫用,如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的問題,為了改善樓宇管理質素,最後卻造成大量的官司訴訟,大量的貪污與非法圖利的問題,政府卻只會不負責任!
2006 年 7 月 13 日的終審庭案例:Grande Property Management Limited v Sun Wah Ornament Manufactory Limied (FACV 2/2006),令建築物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 344 章)形同廢紙--即使大廈維修「冇決議」、「冇監管」、「假投標」,事後一樣可以去把非法的工程,以「維修基金」名義合法化,業主除了俾錢,冇野可以做。
「翻版刑事化」、「停車熄匙立法」、「廿三條」這些立法難度極高,灰色地帶極多的條例,一步一步向大家迫近;大家有心理準備,去向議員與政府說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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