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告入「涉嫌接贓」罪,警方需要證明張維美的 mens rea (勉強譯之為犯罪心態)(R v Bloxham 1983)--張維美對兒子的犯罪知情嗎?
如果張維美是知情,那要告入接贓罪當然沒有問題;然而作為一個母親,收受兒子才三十五萬的金錢,表面證據看來,這是非常平常的一回事--以一個警察的收入,三十五萬對一個母親來說,會聯想到是「贓款」嗎?還是十五萬賺成三十五萬的「成功投資」呢?如果證據根本不足,卻強作指控,我們法治的基礎,去了哪兒?
更有專欄作家大力抨擊,指傳媒「美化了」張維美--作為「魔警」的母親,其兒子殺了人浪費了無數警力,也不向市民道歉,只叫人放低仇恨,是學什麼佛云云;而法官多謝張維美,更是不知所謂--如果魔警不是張的兒子,如果她的兒子沒有殺人,她會出席嗎?
徐步高即使殺了人,是否要把他的家人拉去「連坐」?徐步高死了,是否要拉其母親坐監去「抵罪」?
社會上、討論區上,近日見到大量這樣的論調,實在令人感到心寒。對殺了三人的魔警如此痛恨,可以理解;但連其家人都不放過,那又是什麼源由?
殺了三個人的魔頭,其妻母仍會出來受盡大家的凌辱,以及無了期的社會道德審判折磨;可是那些殺了千千萬萬人的後代呢?他們的兒孫輩,拿國家幾百億幾百億的公款,去繼續對手無寸鐵的黎民百姓予取予求時,這班人可會保持相同的聲量,在過關時大叫「平反六四」,或者「捉拿屠城兇手」?還是突然變成一隻哈巴狗,說:「保持穩定、經濟發展,更重要!」
對弱者「落井下石」,不會寬恕與包容;對強者的所作所為不置一詞,甚至助紂為虐!這就是我們社會常見的雙重標準--再一次,令人感到心痛與心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