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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8月 13, 2014

迪士尼打尖打人案

這幾年來,街頭的中港衝突無日無之,而和歐盟的情況不同,中國人在香港即使犯了法,只要案情未嚴重到「不能保釋」,由於中國及香港之間法制不同,既沒有引渡協議,而且大陸貪污腐化嚴重,無論是假證件及假證明都遠較香港易辦,令行兇者往往能夠脫罪或避過法網,情況令香港人憂慮。

就以早兩日翁靜晶在迪士尼遇到大量「打尖」(打櫼) 的大陸遊客為例,很多離地的大愛人士不斷高說要「包容」,或者「禮貌對待」,翁靜晶律師以及同行的梁耀忠議員,示範了「包容」及「禮讓」是完全沒有作用──這些人「訓練有素」,有專業的「打尖四式」:

1. 叫小孩子迅速打尖到前方,然後後來趕上,說要找尋孩兒
2. 打了尖後怒眼凝視。
3. 不斷在後方推撞。
4. 突然手舞足蹈。

你和這些人講道理,他們不是扮聽不明白,就是反過來「兇」你,遇著一些惡人,甚至會打人,例如幾年前的一單案件: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289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3423號)

控方案情:香港人梁氏一家人於案發當日前往廸士尼樂園遊玩。他們在下午約三時許便已經在美國小鎮大街站立,以便觀看巡遊。當時梁太及梁先生的表妹站在最前排,梁先生則在他們後面。大陸人陳姓母子兩人走到梁太及表妹前面,坐在地上。因而分別坐在梁太及表妹的腳面。梁太向陳太表示不滿,陳太不理會,繼而向後打開雨傘。由於陳太是坐着,其雨傘觸及梁太身體,梁太便用手擋/推雨傘,陳太則繼續將雨傘向後推,彼此互推。其後陳太站立,轉身面向梁太,舉起雨傘打向梁太頭部。梁太用手擋,最後手指受了輕傷。大陸人陳先生上前向梁太揮拳,梁先生見狀便趨前,以身擋了陳先生的拳擊。當時陳先生是正面用右拳打梁先生左邊肩膊一至兩下,梁先生感覺麻痺,相信脫了骹。其後經醫生診斷證實是左肩脫了骹。

此案還有一位獨立證人,與梁氏一家或陳氏一家不相識。她的證供亦指陳太坐在梁太腳上,梁太曾「一路講」:「有冇攪錯,坐住人哋隻腳」,說了「起碼三次」,但仍無人理會。隨後陳太回頭向梁太說了一些話,但獨立證人聽不到。梁太繼續投訴陳太坐著她的腳,陳太便向後開傘,觸及梁太身體。獨立證人指梁太及陳太開始推撞,陳太其後站起,轉身面向梁太,用傘打向梁太頭部。因獨立證人站在梁太身旁,證人怕殃及池魚,轉身走避….

這樣的案件結果如何?初判第一被告陳太入獄一個月,第二被告陳先生入獄三個月,然而在上訴時,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控方未能證明陳先生襲擊梁先生令「左肩脫骹」,因此判罰陳太二千元,「並顧及第一上訴人是內地人、現時患有抑鬱症,故此決定不需第一上訴人簽保守行為。」

至於打人疑似令梁先生左肩脫骹的 18 歲陳姓大陸學生,則由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加上「東莞市公安局的證明,指有關公安局已於2006 年10 月3 日「受理」,指陳先生在2006 年9 月30 日「在廣州市天河電腦城失踪一事」,於是在當事人缺席下,仍裁定其「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刑罰擱置」。

見到這種案情與判決,你沮喪嗎?法官是基於香港法治的公平、公正、假定相關人士誠實的原則下判案;但事實上,你相信東莞市公安局的「失縱證明」嗎?你認同判罰二千元,對於這種又打尖又用雨傘打人的罪行判罰適合嗎?梁先生一家遊迪士尼,因為大陸人打尖再打人,男的左肩脫骹,女的被人用雨傘打傷手指,最終報警再上庭,搞完一輪大龍鳳,犯案者最終只需要判罰港幣 $2000,真係「跌都跌左去」,你認為這樣的判罰足以保護香港人嗎?你認為香港的文明與秩序,只值 $2000 嗎?

更值得留意的,是當時大陸遊客陳太,更聲稱香港人梁太「鬧大陸人差」,因此她就用雨傘打人;這種論調,不是和一些所謂說香港人「歧視大陸人」的說法十分相似嗎?打尖,還惡人先告狀,說對方「歧視你」,雙方各執一詞,一旦沒有獨立證人,上庭講得差或律師差的一方,隨時蝕底;還是到時平機會反過來說香港人「歧視大陸人」?打尖又打人者判罰二千,而自衛的香港人卻隨時因此要坐監?

大陸人可以如上述案件「失縱」,可以如旺角縱容男童街頭大便再打人者「棄保潛逃」,香港人呢?請問香港的法律,還可以保護香港人嗎?

當年蘋果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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