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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8月 11, 2014

荒謬的歧視立法

社區組織協會昨日開記者會,說「歧視新移民情況普遍」,要立法保障這些人;然而提到甚麼是歧視,社協的說法每一次都匪夷所思,連最基本的法律問題都搞錯,令人震驚。

就以社協接受無綫新聞採訪的例子──「四十三歲的阿嬌,八年前由中國移居香港跟家人團聚。她說被標籤為『蝗蟲』,受盡委屈:『帶小朋友到公園玩,我自己有三個小朋友,我另外帶著另一家庭的小朋友,很多人走過就會說我,內地的女人下來,生那麼多小孩都不用工作,一輩子都不用工作,只領綜援。我覺得很委屈,很心酸。」

以此為例,在公園和這位阿嬌說上述的說話,會否令人入罪?究竟很多大陸來港團聚者不用工作,是否普遍的現象?說出這種現象,是否「歧視」?又另一方面,一個衣著老土的香港本地人帶四個小孩去公園,被懷疑領綜援,又是否一樣會被其他師奶或者「八婆」說三道四?這些閒言閒語,在日常生活極之常見,是否閒話的對象來自大陸,就變成刑事罪行,而閒話的對象來自香港,就變成合法?

反過來,如果是拿著正牌 LV 手袋,衣著光鮮在圓方掃貨的中國新移民,又會否遇到同樣的閒言閒語?究竟被「鄙視」的原因是窮,是社會地位,還是「歧視」?一個人被討厭,可以有千百個原因──例如其言行、品格、社會地位等等,一旦把這種例子都納入立法對象,必然會令官司無日無之,最終令本地人一見疑似中國新移民就敬而遠之──你怎知道甚麼時候說錯話?天下本無事,庸人自擾之。

正如上述社協舉例的子極度荒謬,其幹事施麗珊在79 D100 節目《風波裏的自由 Phone》的言論就更加令人震驚,施麗珊竟然說「有新移民被香港人打到頭破血流,沒有法律保障」,主持吳志森及黎則奮則即時反問為何不報案,施麗珊則回應說:「平機會說沒有法律可以受理,所以要立法」云云;主持人立即指出,有人被打絕對不是「歧視」,而應立即報警處理,施麗珊竟連這樣最基本的法律都搞錯,難道「打人」竟要視乎對象來決定罪行嚴重?上面兩個例子說明,社協連甚麼叫做「歧視」都完全搞錯,而因為這些連法律常識都搞錯的「例子」,竟變成要立法,絕對是錯得難以想像,完全不合情理。

因此社協幹事蔡耀昌的言論──「要達到被告入罪並不容易,它一定是要一個,你的一個行為出來,會挑動或相當可能挑動,或可能是暴力,或其他非法行為,而目的是要仇視另一個族群,才會構成種族仇恨。」,但他們所舉的例子,卻完全相反;由「源頭減人」聯署被說是「歧視」,甚至高登用戶在報紙登的草蜢廣告被說是「歧視」,由社協等以至平機會前後兩位主席,都把這些說成是犯法,這和他們所說的「高門檻」是絕對相反!他們提出的現實例子,在他們所建議立法的程度上,根本不能入罪,甚至不屬於歧視,然而社協卻說要立法去保障上述的人,其荒謬的程度,就有如說要立廿三條去保障香港的人權一樣,是「語言偽術」的極致。

更值得大家注意的,是社協一直把「永久居民」與「非永久居民」的差別,視為「歧視」;他們認為新移民不能一來香港立即投票,立即做公務員,立即得到房屋以及綜援都全部是「歧視,甚至說政府禁止他們投票及做公務員「公然違法,違反人權」;而事實上,「新移民」或「新來港人士」即單程證來港人士,和其他類別的家庭團聚者不同,這些人不用通過資產、住所審查,香港對他們無權拒絕,全由中國政府單方面決定派誰來香港──權在中國政府。一旦政府取消住滿七年等的居住年期限制,中國政府即可憑一己之喜惡,決定派誰來香港投票,甚至立即來做高官,所謂「港人治港」即時全面死亡。

事實上平機會濫權早有前科,2006 年太陽報一篇題目為《醫局規劃發神經 病房逼到人都癲》,平機會竟說這個題目「煽動他人仇恨、嚴重鄙視及強烈嘲諷精神病人,觸犯《殘疾歧視條例》」「聲稱涉案文章會煽動公眾恐懼仇視精神病人」,協助一位投訴人控告報紙;最終平機會當然全面敗訴,然而勝方卻要自行支付約一百四十萬元的律師費,事實說明平機會既不公平亦不公正,試問有幾多人能支付這筆律師費?立法嚴重破壞香港的言論自由,是為共產黨毀滅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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