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討論案情之前,請各位不要把矛頭針對包致金;首先犯案的不是包致金本人,也不是包致金的直系親屬;其次判此案的也不是包致金,即使有陰謀論認為輕是因為當事人是大法官的姪女,她亦是為特區政府拍「起錨」夏佳理的外甥女,今次問題是出在判決是否公平,至今沒有證據顯示包致金自己有影響判決,而是該案法官的判斷,有沒有考慮案情以外的問題。
2005 年 BBC 中文網報導:「首席法官李國能等四名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按照公安條例,警務處長有權以公共秩序為理由限制和平集會。
但是唯一持反對意見的常任法官包致金則認為,雖然要求示威者事先通知警務處合乎憲法,但警務處長在事前加以限制的權力則有違憲法。 」
包致金的判決,在司法界以「撐人權」而著名;在 2005 年終審法院判決長毛梁國雄違反公安條例一案中,是 4:1 唯一一個認為長毛無罪,寫了廿幾版判決書去反對其他四位法官的「開明法官」。因此網民若把矛頭指向包致金,令香港喪失了這樣一位開明法官的話,或者正中下懷,令他日終審法院的法官更傾向政府的觀點,而非「撐人權」的觀點。
再看看有線電視報導的案情:「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的侄女承認襲警及不小心駕駛等罪名,法庭輕判她接受十二個月感化和罰款八千元。以往幾宗遊行人士襲警都要坐監,人權監察指,警方跟律政司一直都是用一條較重的法例檢控遊行人士,希望可以澄清檢控準則。
二零零一年,示威者梁俊威用「大聲公」呼喝警員,襲警罪成判即時入獄五個月,上訴之後,改判監兩個月。二零零八年,示威者馮炳德用手肘撞跌警員,亦被控襲警,判監十五星期。
就 Bokhary Amina Mariam 一案,法官稱考慮到被告有好的學歷及家庭背景,認為她應該接受治療,因此不考慮判監,判感化十二個月、罰款八千元及停牌一年。
在看過這個判刑之後,不妨引朱凱迪於 2008 年 12 月寫的文章《馮炳德犯了哪門子的襲警罪?》,比較一下判刑。
『ESCC3582/2007 皇后碼頭清場襲警案,裁判官周燕珠說:「辯方在求情時所提及的案例,主要包括陳雄祐﹝HCMA 183/2002﹞、姚志遠﹝HCMA 104/2000﹞、蘇澗明﹝HCMA 201/1996﹞,呢三個案例,上訴庭一致都係指出,襲擊執行在職的職務人員,係嚴重的控罪,監禁呢就係必然o既,而呢類型的控罪亦都不適宜以緩刑作判刑。」...
「掂一下」都係襲警,而且警察還可以選擇告你最高刑罰較重,而量刑起點幾乎必須監禁的《侵害人身罪條例》36b,或者最高刑罰較輕,因此也較多判處非監禁刑罰的《警隊條例》63條。這個法律漏洞極容易成為警察打壓政治敵人的溫牀..』
社運人士、遊行人士、保育人士,在合法合情合理的示威中,在混亂的場面之中掂了一下警察,都會被判襲警而監禁;那麼為甚麼今次這位女士,可以連續三次襲警,都不用監禁呢?這位女士是在記者的鏡頭面前,都蓄意掌摑警察,而她打人不是因為被警方挑釁,也不是為了公眾利益,為何她反而不用判監,而判感化十二個月?
Facebook 搜集這位女士的紀錄:
1) 01年刑事毀壞一支射燈燈泡
2) 01年襲擊一名男警員,
3) 及同日在警署內被搜出藏有一膠袋內含小量可卡因毒品。
4) 08年因的士司機不接受信用卡付車資,她先將卡擲向司機臉,落車時又踢司機腳部。
5) 女警到場調查時,她用手袋擲向女警臉,又踢腳部及下腹,且又推及拉扯女警制服,令對方多處輕傷。
6) 在司徒拔道一宗交通意外中,掌摑警員
7) 不小心駕駛
8) 拒絕接受酒精呼氣測試。
為何遊行人士從來都是良好市民,在沒有任何暴力傾向,甚至不會再犯的情況下,被香港的司法制度,求最重的量刑,選擇較重的襲警罪控訴呢?為何這些為公益,為正義的好人,要被判坐監幾個月,而反之上述這位屢屢犯案,三令襲警的女士,可以輕判?
市民看得到的,就是上述鐵一般的事實;其他案件可能無罪釋放,是由於案情不同--無法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時定罪;但今次案情極清楚,畫面可清楚見到案發經過--當事人掌摑警員。網民在網絡討論區貼一條色情連結,被判監三個月;反之在街上不小心駕駛,拒絕酒精呼氣測試,擺明就是政府日日說要打擊的醉駕,還要公然掌摑警察,為何這樣的案情卻可以違反一切常理,違反一切判案的往例,而得到輕判?
再看看朱凱迪於 08 年搜集的相似案例:
﹝HCMA 890/2007﹞警察向汽車發告票,同坐乘客將臉貼向警察吐口水--判監兩個月
﹝HCMA 1257/2002﹞被截查及拘捕後用腳踢低警員--重犯襲警罪判監九個月
﹝HCMA 183/2002﹞﹝陳雄祐﹞因涉嫌藏毒被捕時推警察落地--判監六個月,上訴後減刑至兩個月
﹝HCMA 171/2008﹞醉酒搭的士唔俾錢,踢到場警察大腿一下,紅瘀--判監一個月,上訴後減刑至十四日
事實證明,讓警方及律政司選擇性檢控,兩條輕重不一的襲警罪,已經成為了政府打壓政治異見的武器;各位立法會議員,你們打算視而不見嗎?
有線報導:「律政司都是引用《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執行職務的警員,最高懲罰判監兩年,如果判監就不可以緩刑。
至於包致金姪女三次襲警,都是引用較輕的《警隊條例》第63條,最高罰款五千元和監禁六個月,可以緩刑。」
我們再看看今次判案的阮偉明裁判官,以往對襲警的判案標準:
『東區法院裁定三名被控阻差辦公及襲警的示威人士,無罪釋放。裁判官阮偉明指出,警方當時要求將車輛拖走,乃出於政治因素,並非涉及違反交通條例,拖車與拘捕三人的行動屬非法及濫權。由於警方的行動缺乏法理依據,三名被告拒絕離開車輛及作出反抗是合理的,警員受傷則屬於意外。
江澤民於 2001 年 5月初來港參與「財富論壇」期間,兩名支聯會義工及一名社會福利員使用宣傳車輛運載「紙棺材」,途經灣仔菲林明道與警方發生衝突,被控阻差辦公及襲警罪,東區法院裁判官昨指出,警方當時要求將車輛拖走,乃出於政治因素,並非涉及違反交通條例,故警方作出拖車及拘捕的行動屬非法及濫權,三名被告作出反抗是合理的,裁定三人罪名不成,當庭釋放。支聯會主席司徒華在庭外表示「公義得到伸張,法理獲得貫徹」。
蘋果日報25日報導,三名被告為支聯會義工及民主黨黨員伍國雄(四十四歲)、社會福利員梁俊威(三十一歲)及支聯會義工溫樹南(四十一歲)。三人聞判后歡喜若狂,法庭內三十多人包括到場聲援的支聯會成員均拍掌歡呼∶「好!」 』
法律面前,理應人人平等;今日事實證明的,就是有些人永遠比其他人更平等,公眾失去對香港司法制度的信心,誰之過?
問題不是法官今次輕判,而是選擇性檢控的警方與律政司!為何其他市民總是得到重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