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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1月 19, 2010

曾蔭權李少光才是違背法治精神

「港台:曾蔭權批評示威者衝擊立法會違背法治精神

行政長官曾蔭權批評,星期六部分反高鐵示威者,不負責任衝擊立法會,是違背香港社會核心價值及法治精神,絕對不能接受,示威者應該反思,他讚揚警方表現克制。

曾蔭權又指出,高鐵有主流民意支持,討論成熟便須作決定,不應議而不決,有時政府即使受批評,也要盡力推動工程。」

曾蔭權大大聲說示威者違背了香港社會核心價值及法治精神,我們就來一個認真討論,甚麼叫做「香港核心價值」,以及「法治精神」,讓大家看看究竟是誰在違背呢?

先談「香港核心價值」--2004年,三百位香港專業、學術界人士曾聯署《香港核心價值宣言》。該宣言列舉香港的核心價值是自由民主、人權法治、公平公義、和平仁愛、誠信透明、多元包容、尊重個人、恪守專業。

大家望望這些字眼,再消化一下,究竟是曾蔭權領導下的香港特區政府,還是那些無手寸鐵的示威者違背了這些核心價值?

報章一味親政府,不開放大氣電波,言論自由的空間愈來愈窄,市民有沒有「知情權」?民主?昨天那些功能組別小圈子選出的代表,怎樣投票呢?

人權法治--市民有沒有表達意見的權利?市民有沒有在受到侵犯時,自衛的權利?最好笑的就是有線電視新聞,昨晚的新聞報導當晚有年輕人「戲弄」警察,怎樣「戲弄」呢?原來剪裁「最靚仔警察選舉」那段 Youtube 片,就叫做「戲弄」警察了!WOW!

也難怪香港的傳媒會搞成咁,因為傳媒記者的質素就係低成咁,李少光說甚麼警察多次被挑釁,所以使用胡椒噴霧合理--原來身上有武器,挑釁你就要動手o架啦!連古代中國都有句「君子動口不動手」啦,原來警方被挑釁,就可以出手,那麼你和爛仔有咩分別?警方和黑社會有咩分別?除了你們是「合法」的「代表」之外,原來被「挑釁」,就可以隨便出手攻擊?

對了,因此當年輕人興之所至,在現場選舉最靚仔防暴警察的時候,有線電視新聞的記者,就可以說這是「戲弄」警察了!原來有人在選你是否最靚仔,你就係被「戲弄」,所以就可以「合理還擊」了!WOW!幸好唔好選女警,否則一定告你性騷擾啦!不如話現場的女示威者,性騷擾警察呀笨!

班年輕人可能好無聊,班年輕人可能好傻、好天真、甚至你可以講佢地「低 B」,但你有冇權利老屈年輕人「戲弄警察」呢?你大聲 D,好似元旦咁準備使用「大聲公」,佢地就話你「普通襲擊」警察;你選邊個警察最靚仔,咁得啦o掛?原來搞 gag 都有條罪名,叫做「戲弄」警察。

咁不如唔好畀人示威啦,亦不如唔好畀人集會啦,基本法唔係畀我地集會示威的權利咩?點解搞 gag 就話係戲弄,激動就話人地過激,輕鬆就話人地「示威來唔知做乜」,哀傷呀?你地仲唔係法輪功?

和平示威和集會的目的是甚麼?是表達市民的意見,可是明明有這麼多人示威,警方和傳媒卻走去故意弄虛作假報細數!東亞運動會睇煙花,明明冇廿萬人,警方可以完全不理專業,作數般作出廿萬市民,去到高鐵示威,「最多人時」一千七百個示威者對一千二個警察 ?為何我們見到任何圖片,都顯示示威人士和警方的對比,都是示威人士遠多於警察呢?好公平的數字呀!好公平的報導呀?點解從來警方都唔報導,有幾多「支持高鐵」人士出席佢地的「集會」呢?超公平公公義的「核心價值」呀!

連中國大陸的南方都市報,都寫條題做「世界最貴鐵路香港高鐵獲批 數千名反對者廣場抗議」,香港的傳媒呢?你地跟隨著中聯辦派著每間報館、傳媒的中共黨委做野之外,仲做過乜野?噢,老屈年輕人「戲弄」警察,原來搞 gag 開玩笑,係「犯法」o架!原來基本法冇保障過香港市民表達言論的權利o架?

誠信透明?政府不斷黑箱作業,高鐵影響大角咀都要蘋果日報於十月中先揭發,這叫做透明?這叫做有「誠信」?多元包容?你地有冇包容過年輕人激動的權利?有冇尊重過年輕人?有冇恪守過新聞與政治專業?那個自稱「看不過眼」的疑似新城記者,在自己博客上寫:佢唔鍾意示威者,因為當晚不斷故意踩人鞋踭出氣,這種無故襲擊他人的行為,叫做「專業」嗎?叫做「包容」嗎?如果我們認真討論法律,她的行為是已經觸犯了普通襲擊罪--而且還是有意的,她自己招認在博客上了,如果叫人「尊重」法治,警方是否應該第一時間,把這位襲擊市民的記者,立即繩之於法呢?

賊喊捉賊,一大班出賣香港良知,出賣香港核心價值的賣港賊,反過來大大聲說跟麼「維護香港核心價值」,就有希特拉說自己熱愛和平一樣令人反胃,可是反胃都算,仲要既蠢又無知,冇料之極,曾蔭權,李少光,你兩位知唔知咩叫做「法治精神」?各位立法會議員,各位前線有良心的記者,下次你可唔可以質問一下呢兩位,咩叫做「法治精神」?

何謂法治?
就正如曾蔭權唔識歷史,唔知咩叫做文革出來狗噏失禮一樣,在佢在立法會當中狗噏一週年之際,佢又出來狗噏「法治精神」;法治 (Rule of Law )係歐洲法律來的,而家唔係事必要你講,但你出來狗噏就預左要畀人鬧爆。法治係乜?英國法律權威中的權威 Albert Venn Dicey 早在 1885 年就已經出書寫明法治的三大元素:

(1) no one can be punished or made to suffer except for a breach of law proved in an ordinary court;
沒有人可以未經正常的法律審迅程序,而被「犯法」而遭到懲罰或因而受苦

(2) no one is above the law and everyone is equal before the law regardless of social, economic, or political status; and
冇人可以凌駕於法律,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論社會、經濟或政治的地位

(3) the rule of law includes the results of judicial decisions determining the rights of private persons.
法治所包括任何個人、私人的權利,都應由法院去決定。


曾蔭權、李少光你係唔係路易十四上身?你地係唔係以為「朕即特區」?你係唔係以為你講的說話就係法律?示威者有示威的權利,佢地使用的方式合唔合理,你可以畀個人意見,但你絕對冇權代表「香港」去畀意見,因為講「法治」的話,只有法院先有權利去裁決!

點解內地公安越境執法,李少光可以公然說「冇證據」?光天化日之下,有照片為證之下,佢都可以說「冇證據」?計計埋埋呢幾年特區政府處理的好多單案,包括津巴布韋的保鑣打記者冇被起訴等等,包括鄧竟城出來嚇市民等等,如今香港普遍怎樣說?「法律面前,窮人含 X」這些都叫做「法治」嗎?

何謂「法之精神」?
法國哲學家、法學權威孟德斯鳩爵士(Baron de Montesquieu),早在 1748 年已經出版了一本書,叫做「De L'esprit des lois」,英文就係 "The Spirit of Laws",中文就係「法之精神」即我地班官成日老吹「法治精神」的來源;咩叫「法之精神」呢?最簡單的答案,就係如何先可以確保「法治」,如何才可以保護人民,不受無限權力的欺壓同約束。

孟德斯鳩如何講「法之精神」?就係須要三權分立,互相制衡!一個可以糾正行政機關的法院,一個可以制衡無理行政機關的議會,而家我地最多都只係保有前者,後者呢?立法會?人民有權選出佢地的代表嗎?市民有權透過選舉,去把他們不喜歡的議員,好似七年前對市民舉中指的黃宜弘趕出議會嗎?為何黃宜弘有權代表我地去「支持高鐵」?功能組別和高鐵就是同一件事,就係今日特區政府「以行政主導」為名,無限權利的一權獨大,隨便違反任何的香港核心價值,香港人都沒有權利,亦沒有方式去反對,去制止政府的惡行!亦因此,高鐵的示威者才會寧冒坐監的風險,寧冒被打的風險,去用人牆對抗胡椒噴霧,甚至有一說指,當時有失控的警察本來想拔槍添!

這些年來的和平示威集會,警方高層不斷使橫手,如「愛黨遊行」人少少都立即全面封路,凡親政府的活動就報大數--如被揭發的東亞運動會煙花,上年的中共六十週年煙花等;凡反政府的就報細數,而且無理亂加鐵馬封路,無理截斷人龍不一而足;記得 2003 年 7 月 1 日,在維園撐廿三條的「六萬人足球賽」嘛?幾個全空的球場,居然容納了比觀賞香港隊多唔知幾多倍的「觀眾」,仲話「足球活動優先」,果然熱愛足球呀!呢類完全不公平的待遇安排,令幾多市民已經忍無可忍?

對,法治精神?維園阿伯個個星期動粗打人,政府從來冇人去譴責佢地暴力,泛民議員多次被人打,政府亦從來唔出來譴責佢地暴力;只要後台夠硬,就算好似何俊仁咁畀人打到變豬頭,拉到人咩?破到案咩?這叫做法治嗎?這叫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嗎?

泛民的所有街板,有超過大半數都被人刑事毀壞,乜刑事毀壞唔係法律問題嗎?點解咁多年來,成街都係刑事毀壞,我地的警方都唔需要出來「執法」?有幾多單破左案?點解從來唔見李少光出來「主持正義」,點解從來唔見鄧竟成出來警告呢 d 破壞者?示威的群眾「搶走鐵馬」係好暴力的話,我想問毀壞左幾多鐵馬?有幾多鐵馬以後唔用得?反過來比,那些長期有組織、有計劃去專門針對泛民街板作刑事毀壞的土共,點解警方從來唔警告,點解保安局從來唔處理?法治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精神,去左大西洋嗎?

因此幾年前天真嬌在馬來西亞被偷拍,全香港的親共團體總動員,連政府都出來聲援,來針對「反政府」的傳媒,又話要立法反偷拍云云;反過來昨日東方新地,在封面登出陳巧文在長洲家中只穿內衣的照片,冇半個婦女團體出聲,冇傳媒、官員出來譴責!香港核心價值呀!嘩!好公道呀!好公正呀!

哈哈哈哈哈,前排有個婦科西醫被捕,被發現電腦內藏八百幾張女性下體相,警方用咩告佢呢?非禮--因為當時人同時涉嫌衰非禮,點解唔告佢偷拍呀?因為香港三條捉偷拍的法律,全部都不適用--只有在公眾場所先告得到,在佢的私家診所?根據近年一單夜總會的案例,關埋房門的房間,根本唔算公眾地方。

如果香港今日仲係由英國統治,早就引入英國的 Sexual Offence Act 2003 S67 Voyeurism 的話,呢 d 偷拍下體的罪行,就已經可以入罪了!好奇怪的,偷拍下體冇人理,連八百幾張相,唔知幾多個市民受害,都冇人話要立法,真正最需要做的事就冇人做,點解咁嚴重的案情冇人處理呢?因為香港由傳媒、婦團到政府,由頭落尾都只係搞政治,民生?哈哈哈哈,煮死黎智英佢地有興趣,打到壹傳媒佢地有興趣,保護婦女?佢地跟有興趣保護名人--去打擊「狗仔隊」,佢地只有興趣保護權貴,去打擊反對派,普通市民?你睇婦科咩人偷影?立法?英國人認真針對性罪行、拍他人性行為、性器官的條例佢地一點興趣都冇,只係有興趣借「反偷拍」為名,去抽水打擊異己而已,吹咩?

為何市民如此憤怒呢?因為我們面對的就是這樣蠻不講理的政府,天天就只聽到官員不斷講大話,作一個新的慌言,去掩飾以往的大話!官員出賣良心,我地都仲可以當睇唔到,你仲要當我地弱智?你仲要當我地係弱智然後繼續侮辱?曾蔭權,你點解要出來挑釁我呀?李少光,你點解要成日出來挑釁我地香港市民呀?用有線電視的標準,官員日日出來「戲弄」市民,我地係唔係好自然就會好憤怒,然後對你地發射胡椒噴霧呀?(如果我地有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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