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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1月 10, 2010

香港警察變袁木鐵證

立即加入Facebook Group:一月十五日特區惡警拘捕陳巧文之集體投案大行動

「如果警察一旦起訴陳巧文,佢地會搵警察做證人,說目擊陳巧文打警察......

但係,你地又有冇目擊警察打陳巧文呢?陳巧文係唔係合法自衛呢?

陳巧文隨時需要你地做人證,先去協助警方調查,甚至可能將來出庭作證,頂證係差佬打人,而唔係陳巧文打差佬--就算有肢體接觸,陳巧文都只係屬於合法自衛!

如果幾千人湧去差館「報案」、「投案」以及「陪報案」,相信可以開創香港司法史上的新一頁,宣示人人齊做好市民,集體做證人的良好風氣。

警方選擇性執法,更選擇性視而不見,例如網台記者張大衛被警員插眼,如此暴力行為被路透社影低,卻沒有任何人被捕!

為了維護香港的法治,盡到好市民的責任,林忌呼籲各位有參加元旦遊行的市民,於一月十五日包圍高鐵行動結束當晚,集體到重案組投案!

投案適合者及詳細內容
1. 一月一日有份出席元旦遊行者
2. 有份目擊任何暴力事件,包括警察打人,或自己有份打警察,或有某些人打其他人等等
3. 是「自首」、「投案」、或者「證人」,適隨尊便
4. 集合星期五幾千人的力量,要求警方以法辦事,而不得再選擇性視而不見

即使你冇去元旦遊行,但你同樣可以陪朋友去報警o架!」

蘋果:陳巧文被捕 激發集體投案

最新消息:高登網友發現,一名自稱前香港警隊高級警官,於香港警察討論區的警察論壇聲稱,如果由他親自招呼陳巧文,陳巧文就大件事了,分分鐘有 BB!

發言人滄海一笑,經網友起底的資料如下:
【網站暱稱】:滄海一笑
【入會日期】:2001年04月27日
【本站職位】:版主
【本人職業】:前香港警隊高級警官

由於此人能擔任香況警察討論區的版主(即有權限管理員),絕非一般註冊的用戶,令人相信此君和香港警察絕對有千絲萬縷的關係,甚至就是現職的高級警官--除非當事人冒警,那就是更嚴重的刑事罪行了!

用警方對付網民的「迪迪尼案」標準,甚至「快閃強姦案」的標準,「分分鐘有 BB」的嚴重性遠高於前兩者,更令人和警局強姦案產生聯想,是否警官在警局強姦很普遍?因此一位自稱「前高級警官」,作為香港警察討論區的警察論壇,可以如此口快與口爽地這樣爆出來呢?

香港警察除了欺負小市民之外,對自己同僚、前同僚、以及疑似自己人的做法,會有咩唔同的態度呢?人在做,天在看,全香港網民都在看!

警方昨晚發畀傳媒的新聞稿:
『就一月一日在西區的公眾集會中,期間一名二十二歲女子,涉嫌襲擊一名警務人員。

該名女子同時被警誡於去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中區發生的「襲警」案有關。

警方跟進調查,並審閱所有證據後,於今早在九龍城區拘捕該名涉嫌與案件有關的人士。上述拘捕行動,警方是依法辦事。

警方不會容許任何人向公眾或警務人員作出暴力行為。

為保障被捕人士的權益,該名女子在協助警方調查期間,警方並沒有拒絕她與外界聯絡,而她亦有代表律師陪同在場。』

有疑似見義勇為的記者,今日在 Youtube 上載了這段片,去證明香港特區警察,是如何拒絕陳巧文和外界聯絡的,鐵證如下:

唔知警方係唔係又再一次好似李少光咁,把公安越境執法認為係「冇證據顯示」呢?唔知警方又係唔係要學一九八九年六月的袁木咁,話天安門廣場只係死左廿三個人呢?

根據陳巧文接受每日一膠訪問的說法,陳巧文在未到警署,只係坐車期間,警員不斷阻止她開電話,要佢不斷用話識法律來伸訴,才勉強畀佢開機;傳媒不停打電話來,陳巧文一直想接,卻被警員拒絕,仲故意在電話不斷響起之後,才突然下令要搜佢身,唔通驚佢有鏹水彈咩?

好啦,警員拉左人,等車等去到差館途中,陳巧文既唔係咩作奸犯科,亦唔係疑似做咩有同謀的罪案,只係在示威的衝突混亂引來「襲警」嫌疑,作為一個有高知名度的人物,點解警方要阻止傳媒聯絡佢?點解相反係「做錯事」,當時仍未知道是否有自己上載相片嫌疑的陳冠希,卻得到成百個警員為佢開路?

根據陳巧文的說法,警方不但在「偽裝警車」的平民車內,禁止陳巧文和外界通訊,更在差館時,禁止陳巧文使用自己的手提電話,而必須使用警署的--請問警方是否監聽陳巧文的通訊?

陳巧文在警署打的所有電話,都要得到警方的紀錄在案,不但要知道和她的關係,而且仲要記錄聯絡人的資料,而且只容許她聯絡律師與親屬,卻不許聯絡傳媒!我想問陳巧文犯了甚麼法呢?原來這叫做「依法辦事」?事實擺在眼前,多謝記者的錄音,令真相大白於天下--看看警方的聲明說了些甚麼?

「警方並沒有拒絕她與外界聯絡」--原來警方冇拒絕陳巧文與外界聯絡,只不過係下令佢收線之嘛,連明知對方係記者,打完個電話都唔得;原來冇拒絕佢同外界聯絡,不過要記錄佢私隱之嘛;原來冇拒絕佢去廁所,不過要搵個警察望住佢如廁之嘛。

呢種無恥的作風,就和土共說:「天安門冇死過人」一樣,係,長安大街等其他地方死人之嘛,所以天安門冇死人,又或者只係死左廿三人,無恥冇極限,證據就在大家的眼前與耳邊。

「警方不會容許任何人向公眾或警務人員作出暴力行為。」--好呀,那麼同樣在一月一號插張大衛眼的警員,警方點解唔拘捕佢?為何向市民作出咁樣的暴力行為,警方唔用相同的標準去拉佢?即使警員執行公職,使用超越佢地職權範圍內的暴力,一樣可以被刑事檢控,警方唔使查,就決定唔檢控了嗎?定係又係選擇性睇唔到,路透社影落來都當睇唔到,就話證據不足?

有就有,沒有就沒有,如果傳媒說甘乃威「好感」等如「示愛」,因此誠信有問題,那麼香港警察明明有拒絕佢通訊,卻說成沒有,這是有冇都可以黑白不分的行為,係唔係誠信有問題一百倍、一千倍呢?

香港為何變成今日咁樣?

受夠了--今個星期五,一月十五日,集體去警署「自首」或「投案」吧!只要你有份目擊元旦遊行當日,任何人使用暴力,不論係警察打市民,或者係市民打警察,立即做個「良好市民」,一齊去「自首」、「投案」、做證人,令警察冇得再選擇性視而不見,還香港那些真正的好警察一個公道,為何警方高層出賣市民、出賣警隊、出賣香港到呢個不堪的田地!

伸延閱讀:
重案組捉拿陳巧文搞笑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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