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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7月 13, 2009

瘋狂駕駛罪修例刻不容緩

疑參與非法賽車衝路障 多車相撞3人被捕
2009-07-13HKT07:29
多輛懷疑參與非法賽車的私家車凌晨在觀塘衝過警方路障,釀成最少8車相撞,警方拘捕3人,其中1人報稱不適送院。

事發在凌晨2時半,多輛私家車在觀塘繞道,衝過警方路障,撞到在前面被截停的車輛,包括的士及貨車等,部份私家車掉頭逆線逃走,避開截查。

涂謹申斥警方 以市民車輛作路障
2009年07月13日 (07:32 pm)

警方今日凌晨在觀塘堵截非法賽車活動。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表示,其中三輛被徵召車輛的司機,已確認事發過程,指一名警員臨時指示五輛車,包括一輛貨車、三輛的士和一輛私家車,打橫停泊路面。

涂謹申懷疑警方指使五輛市民車輛打橫停在路面,是作為臨時路障,以截停非法賽車。他批評警方的做法罔顧市民安全。

警方強調,一直十分關注非法賽車問題,並會繼續透過收集情報及策略性部署,進行反非法賽車的執法行動。

一直以來多個團體要求打擊路上瘋狂司機的現象,大家都集中在「危險駕駛」,以及「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方面,卻忽視了真正最危險的,就是有如今次的非法賽車,甚至見到路障也照衝的瘋狂行為。

以往市民感受到的,就是這類非法賽車都有組織、有計劃,往往幾十架車,又有天文台監視警署,又有反雷達的系統,令非法賽車橫行,警方往往都冇符;居住在高速公路旁的網友經常投訴,逢周末晚例必有改裝過的飛車引擎聲連環高速駛過,可是警方往往束手無策,反而只是在中環等 50km 「低速」的路段捉普通人,對這些「飛仔車」的瘋狂駕駛者,完冇冇符。

好啦,警方原本用意係好,打算認真捉下飛仔車,點知良好動機,卻完全冇考慮過後果--就是用市民的車做路障,結果就係瘋狂者更瘋狂,在被捕與截停之前,佢地居然可以狼到見車就撞,逆線離開高速公路都敢,而警方面對咁多架賽車,居然只係捉到三架,你話呢個咩世界呢?

事實證明,用市民作沙包作牆,係比截停瘋狂賽車更瘋狂的做法;今次幸好只係撞爛好市民的車,政府當然應該先賠償,再全力捉拿真兇;但如果唔好彩呢?如果今次被撞死的係市民咁點算?人命你有得賠嗎?

問題就係由市民到警方,一直都唔正視危害道路的真正問題--瘋狂飛仔車橫行絕對唔止一日,非法賽車之盛,就有如林忌果位住在高速公路旁網友所指的,幾乎個個星期都發生,但係因為「捉到的個案太少」,於是大家都當冇件事;於是反而重點卻落在普通司機開快左少少,如夜晚冇乜車的中環,干諾道中開 70 km 根本係「正常行為」,偏偏呢 D「低速陷阱」卻係警方經常浪費人力的地方,點解唔派呢 d 人手去酒吧附近,捉下有冇人酒精過量仲好呢?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冇錯係修了例可判十年監;但問題係專門對付非法賽車「瘋狂駕駛」的,卻只係最判兩年,雖然會留案底,但仍令後者的阻嚇力形同虛設。林忌發現多份媒體以及新聞,都沒有指出所謂「瘋狂駕駛罪」的真正條文,相信大家對這條法例極不熟悉,因此特別談談。

香港法例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33 條《各類車輛的司機因狂亂駕駛而傷人》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在控制任何種類的車輛時胡亂駕駛、狂亂駕駛、賽車或作出其他故意的不當行為,或故意疏忽,因而造成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傷害,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2年。

Driver of carriage, etc., injuring person by furious driving Version Date: 30/06/1997

Any person who, having the charge of any carriage or vehicle, by wanton or furious driving or racing or other wilful misconduct, or by wilful neglect, does or causes to be done any bodily harm to any person shall be guilty of an offence triable either summarily or upon indictment, and shall be liable to imprisonment for 2 years.
(Amended 30 of 1911 ss. 2 & 5; 22 of 1950 s. 3; 50 of 1991 s. 4)
[cf. 1861 c.100 s.35 U.K.]」

因此所謂「瘋狂駕駛罪」,其實應該係來繼承自英國 1861 人侵害人身法案的修正條例,當年係針對亂開馬車的狂人,今日仲用來對付非法賽車,正確來說係用「狂亂駕駛罪 furious driving」比較合適。

問題就來了,比起一個司機犯錯,比起一個司機因為一時失控而被判「危險駕駛」,這些蓄意傷害他人的非法賽車,這些蓄意撞向警方路障再逃走的瘋狂行為,係唔係更加罪加一等呢?看看現在的刑期,自從修改完危險駕駛罪之後,坐監重過罰款與停牌太多了。

駕駛罪行 駕駛罪行最高刑罰
不小心駕駛 六個月 罰款 $5000
酒後駕駛 三年 罰款 $25000 取消兩年駕駛資格
危險駕駛 三年 罰款 $25000 取消六個月至十八個月的駕駛資格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十年 罰款 $50000 取消兩年至三年的駕駛資格
狂亂(瘋狂)駕駛 兩年 + 留有案底 /

相對於其他「不小心」的犯罪,這種蓄意的罪行絕對冇理由判得更輕;相比起可能由於疲倦引起的意外,為何這種蓄意的行為卻可以輕輕放過?

或說用刑期阻嚇唔係正確的方法,但係「駕駛資格」係唔係應該判長些刑期呢?事實上,凡犯了嚴重的交通事故,理論上冇保險公司會出第三保畀犯事人;但係呢方面的法例係荒謬的,現實犯者可以透過公司名義,或者開其他人擁有車輛的名義,只要「停牌完」,有牌就可以開車--直至下一次再亂撞--再被警方咁好彩捉到為止;簡單而言,就係有錢,就有保險;有錢,就有牌;有錢,就可以在一犯再犯的情況下,繼續瘋狂駕駛威脅其他所有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當開「搵食車」的司機可能「一時犯錯」而被停牌影響飯碗下,這類亡命飛車駕駛者只要有錢,根本就得唔到應得的制裁;因此,最有效的方法,就係判這些「狂亂駕駛」者終生停牌,或者起碼五年十年廿年的停牌,而唔係今日果幾個月,果三年停牌。

停牌期就和罰款一樣,已經完全過時;法例有三種判罰,其實就係應該三管齊下;但係今日除坐監之外,另外兩種判罰都嚴重過時--例如罰款,真係得啖笑;至於停牌,其實反而最重要--大佬,佢地的行為係影響他人生命呀大佬!點解停得咁短?拉佢地坐監係靠嚇,但係制止佢地瘋狂,先係最重要必須立即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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