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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3月 28, 2009

香港仍是殖民地

刊於 2009 年 3 月 28 日蘋果日報論壇版

津巴布韋總統穆加貝的夫人格雷絲,兩個月前涉嫌在香港當街打傷攝影記者,雖然證據充份,可是律政司卻表示,中國憲法的外交特權和豁免權,同樣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格雷絲享有免於刑事管轄權,不需承擔責任、被捕或拘留。

一八三九年,尖沙嘴村村民林維喜被英國水手醉酒打傷後不治,英方代表義律以「領事裁判權」為由,同意賠償死者家屬,卻不肯按大清的法律處分兇手,成為了鴉片戰爭的導火線,最終令香港變成了殖民地;比較當年,津巴布韋的穆加貝夫人雖然沒有殺人,可是明明香港法律理應對所有人一視同仁,突然間律政司才發現,原來「外交特權」可以令香港的法律不適用,比起當年清廷會為受害者出頭,今日卻甚麼也做不到,既沒有賠錢,也不用坐牢;原來,成為了中國政府的友好,就可以利用外交豁免權在香港隨意打人犯法,而不用面對任何後果,好一個「港人治港」!

槍殺案揭社會不平等

早前香港的一位南亞居民被警員擊斃,實在是一件悲劇,可是悲劇的背後,卻揭露了社會地位不平等的問題;試設想一下,如果那位非中國藉的「疑犯」,竟是穆加貝夫人或是穆加貝本人,警察敢不敢開槍制服當事人呢?是否看見對方有權有勢,警方執法會有另一種態度呢?又或者當警員嘗試拔槍之時,就可能會被對方的保鑣早一步開槍擊斃,變成了人民英雄,有如無線電視劇集《學警狙擊》中的 「Laughing 哥」一樣,受到無數市民的懷念呢?

這一切指向同一個問題,就是由法律到執法,特區政府絕不平等,由胡仙的豁免起訴,到格雷絲的豁免起訴,每一次都證明了凡和內地政府有關係,一切好辦事。打人的格雷絲是否可以繼續以內地的「治外法權」任意橫行?她是否仍然可以隨意出入香港?而另方面,國殤之柱藝術家高志活就無理被拒入境。香港市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還有保障嗎?「港人治港」下卻連有人犯法都無法執法,今日的香港是否連殖民地都不如?

香港一切由中央控制


翻查劍橋字典,殖民地(Colony)就是一個被「更強權力」在政治上控制的地方,今日表面上的「港人治港」,一切都有中央政府有形無形的控制影響;回歸前欺騙香港人二○○七年有雙普選,兩年過去了,一切都貨不對辦,令特區政府的公信力一跌再跌,香港五十年不變的,就是殖民地的身份嗎?從每日一百五十張移民香港的內地居民單程證,到連短期訪港的外地旅客,特區政府都「身不由己」!本地南亞漢被擊斃的啟示,就是法律面前,絕不平等──同樣是發狂打人,一個會被擊斃,一個會由政府出面保證繼續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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