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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10月 10, 2008

X 建聯扮支持苦主最無恥

甘乃威對立會否決成立委員會調查雷曼事件感遺憾
2008-10-10 HKT 18:12

對於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否決成立調查委員會,調查雷曼迷你債券事宜,民主黨的立法會議員甘乃威表示遺憾,又說會在短期內再要求成立調查委員會。

甘乃威又說,今次要求成立調查委員會被否決,是因為有建制派議員投反對票所致。

X 建聯在這件事情的行為,比起老鼠成唔敢認、唔敢唔認自己係共產黨員,更加無恥。

一開始唔出聲、冇反應,見民主黨搞得好成功,就抽水又話搞遊行,全香港賠滿支持苦主的街板,包括鬧哂所有迷李債券,仲大叫要政府全部賠畀苦主,轉個頭去到投票,話要開獨立委員會去調查,X 建聯居然敢投反對票。

膠港今日已經全面膠化,由極右對極左,自由派就像在二十年代尾,三十年代頭一樣被兩邊擊夾得左右不是人完全消失;那邊叫「全數賠償」,當然是不合理的要求;另一邊卻走去「反對苦主示威」的,又去到另一個極端,結果兩派鬥膠,唔係鬥講道理,聲大,就等如理大。

處理這件事,特膠政府當然慢了 N 拍,連傳媒也慢了 N 拍,今次問題分成幾個層面,說來說去沒有人說得清楚,膠來膠去反對空氣(反乜呀哥仔?)實在令人再三搖頭。

1. 刑事欺詐:Theft Ordinance

第一類叫做詐欺,例如有苦主完全不知道不是「定期存款」,被騙成「定期存款」,這就當然是我們所說的「寶藥黨」、「祈福黨」,對比起警方在這件事慢十拍的態度,比起濫用法律拉 upload 相,濫用法律拉人在討論區「擔心銀行」的所謂「不誠實使用電腦」,警字兩個口,大家有目共睹。
章: 210 標題: 盜竊罪條例 憲報編號: 45 of 1999
條: 16A 條文標題: 欺詐罪 版本日期: 16/07/1999


(1) 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騙(不論所作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導致—
(a) 該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或
(b) 該進行誘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則該進行誘使的人即屬犯欺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2) 為施行第(1)款,任何人如在進行欺騙時意圖藉所進行的欺騙(不論所進行的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因此會導致該款(a)及(b)段所提述的兩種後果或其中一種後果產生,則該人須被視為意圖詐騙。
(3) 為施行本條—
“不利”(prejudice) 指在經濟上或所有權上的任何損失,不論是暫時性的或是永久性的;
“作為”(act) 與“不作為”(omission) 分別包括一連串的作為與一連串的不作為;
“利益”(benefit) 指在經濟上或所有權上的任何獲益,不論是暫時性的或是永久性的;
“欺騙”(deceit) 指就事實或法律而以語言文字或行為作出的任何欺騙,包括與過去、現在或將來有關的欺騙,以及就進行欺騙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意圖而作出的欺騙,而在本定義中,行為指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欺騙則指蓄意或罔顧後果地作出的欺騙;
“損失”(loss) 包括未有取得可取得的東西而引致的損失,以及失去已有的東西而引致的損失;
“獲益”(gain) 包括藉保有已有的東西而獲益,以及藉取得未有的東西而獲益。
(4) 本條並不影響或修改普通法中的串謀詐騙罪。

雖然這條條文,比不起英國今日法律的 Fraud Act 2006,要成告告得入,難度較英國高不少,但有些很離譜的個案,仍然應該有得追,最少如果警方有心做,好似淫照案呀、東亞富邦案咁,最起碼都會拉得到人告得到人,而唔會到今日都冇所作為。

2. 民事索償 Tort
余若薇在蘋果的文章提供了本港的案例 Susan Field v Barber Asia Ltd ,除此之外 1990 年索償法的英國上議院案例 Caparo Industries v Dickman,其中的 Caparo Test,提供了索償法的基礎,讓我們清楚去界定相關人員有沒有必要在民事上負責,三條問題如下:

1. Foreseeability?
2. Proximity?
3. Fair? Just? Reasonableness?

投資有風險,作為推介的中介人,有沒有清楚向客戶說明風險?有些客戶字都唔識,你如何叫他簽文件「理解」上面的風險?作為推廣者,銀行的責任是否要保障他們的權利?還是有些職員只求賣野,乜都唔講?

有些「反苦主」的論點認為「乜咁笨呀!」、「盲o架」?首先,真的有人是文盲,其次,即使不是文盲,正如你個人未必失明,可是前面地下有個洞不安全,或者有灘水冇清理,你仆落去,在原則上當事人一樣可以向業主索償,警告字眼太細、太難看得到、冇做到適當的安全措施,全部都可以告,當然告唔告得入,就要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人地要求法律權利,你反佢乜?要求香港取消普通法呀?

當然,反過來一刀切要政府包底,當然係不負責任到尾的建議,偏偏一些無恥政黨就係咁建議!支持苦主,係支持苦主的權利,支持那些真正的苦主,而不是甚麼「輸打贏要」--那些輸打贏要的,政府當然不應該賠。

可是這個硬膠政府,真正政治上需要做的大動作不做,捉小市民祭旗就叻,講到話要查詐欺,就影都冇,於是讓苦主無限期集結,成為特區的最大炸彈;同時又一班反苦主的唔知為乜又集結,想開片嗎?

第三點,當然是那些金管局、證監會、還有政府的法改會、律政司,你們在做甚麼?你們除了發膠音之外,又做過了甚麼?違規銷售係唔係同醫生賣丸仔一樣,只會得到輕判?

最膠的還是那一班傳媒,評論變為主要只為擦鞋,而沒有半分內容與新意的東西,看著香港同全世界咁膠法,最擔心唔係經濟,係變成 1929 年以後的政治大倒退。

記得法西斯納粹怎樣上台嗎?內地的經濟一但崩盤,距離軍國主義還遠嗎?再者,膠的可不止一個內地,成個亞洲有幾多膠國?歐洲自己又有幾多問題?美國的問題就更加不用說了,連鎖硬膠之後,衰起上來可以點?



1. 苦主團體都不要求政府全數包底
2. X 建聯主張政府包底
3. X 建聯投票反對立法會調查

信 X 建聯一成,就雙目失明,昆你去示威,然後放大部份人「全數包底」,惹大家反對,然後再有一班唔知係咩來頭咩門路的人,聽完有人要政府包底,就出來反苦主,苦主,你還敢信 X 建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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