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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10月 18, 2008

警方再次選擇性執法

【on.cc專訊】 :上月澳門有銀行因謠傳持有大量雷曼債券引致提款潮,一名姓袁教師以「城市隱者」的網名在網上討論區發布事件,後來被司警拘控,但案件遭檢察院以理據不足退回。對此網民認為當局濫權,今日更有團體到銀行及司警局遞信抗議,表達不滿。「民主起動」中午先到永亨銀行總行門外拉起橫額抗議,團體負責人利建潤向銀行遞抗議信外,還向對方送上一小袋豬肉,指銀行向網民「砌生豬肉」。隨後他們再到司警局遞抗議信,利建潤指,當日該教師在銀行出現提款潮後才上網發帖,但卻被控告煽動集體違令及濫用虛構危險訊號罪名,此舉充份顯示當局荒謬,亦令人聯想到是否跟基本法23條立法在即有關,為政府打壓言論自由開先河。該團體要求當局立即停止有關以言入罪的政治控訴,以保障澳門居民享有言論自由。

一港之隔的澳門搞成今日的地步,香港亦唔好得幾多;收到有讀者報料,他本人為東亞銀行存戶,在擠提當天提出了銀行戶口的錢,這幾天卻收到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的電話,清楚說出讀者的提款數額,更質問他為何提款,以及有沒有聽過由東亞的謠言,以及消息是否來自東亞職員等等。

第一個問題,就是對於一宗已經「明日黃花」的案件,為何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竟然仍然如此著迷,偏要找「東亞職員」來祭旗?警方收到如何「堅過石堅」的證據,證明追是一宗由「東亞職員」提出的惡意的刑事誹謗,而不是公眾對全個銀行業失去信心引致嗎?

引起今次金融以及公眾信心危機的,是雷曼苦主被香港的銀行業界詐騙一事,有書面證據,甚至有事主的錄音,警方有沒有用相同的資源,去盤問有關銀行職員?如果說要防止危機再出現,不是應該阻止類似雷曼的銀行詐騙,才是最有效率的做法嗎?如果銀行有公信力,公眾如何會如此容易引起恐慌?還是在警方眼中,市民是弱智的嗎?

同樣是銀行職員,如果幫銀行詐騙客戶,警方就視而不見;反過來和朋友說出對公司有憂慮,恭喜你,你死了一半--警方會打電話給提款的客戶,質問你朋友是否銀行的職員,果然對特首好友成員的生意,認真照顧周到,連「捉內鬼」都做埋,繼官商勾結之後,做埋警商勾結,超級巴閉。

警方可有聽過任志剛的說話:「出面風大雨大?」--有甚麼比起身邊的朋友、親人以為做定期存款,把一生積蓄被騙去買雷曼這個實證更有殺傷力?還是有人為了「立功」,偏要找一個「散播」東亞不穩的「東亞職員」來做場大龍鳳,去屈小市民食死貓?聽完警方的電話,我更加覺得好不安,難道銀行只容許存款,不容許提款?我為何提款,是我自己的私隱及權利,警方憑甚麼侵犯我的私隱?難道提款要向警方交待?警方憑甚麼在電話中說出我的提款數額?我身邊的朋友聽到了,這是否嚴重侵犯我的權利?財不可露眼,同樣不可傳於二耳,如果有人偷聽到電話的金額,問我借錢/打劫我,警方要否負上責任?同樣地,如果有人冒認當事人聽了警方電話,從而偷聽到我擁有的財富私隱,警方強烈侵犯客戶私隱,是否當私隱專員公署係死o既?

在這樣的情況之下,不去根治信心危機的來源,反過來只去打壓市民擔心的聲音,打壓市民的私隱與言論自由,結果只會令市民索性甚麼也不相信--例如泰林執笠,用現金畀了錢卻未送貨的,原來會凍過水?如果連泰林這樣的老字號連鎖點都可以一夜間執笠,我們豈能對其他老字號給予相同的信心?如果早幾日「傳出」泰林走轉不靈,當事人是否又要被檢控坐監?你係「泰林」職員,如果早幾日見到任何「不安」的現象,原來同朋友講出來都「可能有罪」?

刑事誹謗告人唔到,就偷雞用「不誠實使用電腦」罪來告,反過來真正做集體詐騙的雷曼案,就當冇事發生,警字兩個口,由陳冠希案至今,打壓小市民不遺餘力,對有權、有勢、有錢的大爺奉承亦同樣不遺餘力,派百幾個警方去維持「記者會」的秩序,應做不做,不應做就全做,行為可恥令人作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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