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管理條例》訂明,若工程總額超過二十萬元,業主立案法團(法團)須
進行招標;若工程總額超過法團全年預算的百分之二十,還要召開業主大會通
過接納有關的標書。此外,法團在進行招標時也須遵守《建築物管理條例》下
的《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及《大廈管理及維修工作守則》。上
述規定旨在提升法團進行維修工程的透明度,確保法團有效監察有關的招標及
維修工作。
廿萬都要招標,都要有透明度,去確保有效監察--反過來,特膠政府要捐廿億「重建」四川,過程冇招標、冇透明度、冇討論的餘地,一句虛假承諾,就要市民畀錢,小市民連面對貪污的管理公司同業主立案法團都不如。
點解廿萬都要招標,廿億卻唔使?點解廿萬都要有透明度,廿億卻唔使?立案法團強制你維修自己的物業,都仲有得招標監察;政府強制你維修重建四川災區,,既冇招標監察,連 say no 權都冇--最少法團都要開業主大會,你有權投票選法團主席;但在特膠政府,閣下乜權都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