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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月 26, 2008

陳冠希錯甚麼之三

林忌窮追猛打陳冠希,目的何在?以一貫香港人的智慧--陰謀論說,林忌一定和陳冠希有仇!

對不起,我對陳冠希一點惡感也沒有,亦對陳冠希鏡頭前鏡頭後的所作所為沒有多大興趣,而正正就是那些人口口聲聲所說的一點--是非黑白對錯公義。

最初有網友通知林忌,說很多年青人居然支持陳冠希,林忌聽完亦覺得沒有甚麼大不了;可是當看見 facebook 目前已經二千五百人,加入一個叫「我都唔知陳冠希錯乜」的小組,而其中的人士,既有電台 DJ、傳媒工作者、甚至有幾個讀法律出身的人時,林忌就真的忍唔住,很想問他們,你怎可連他錯甚麼都不知道?

膠城的冥王發動了反制,在 facebook 開了一個新 group,叫「我知道陳冠希錯乜」,歡迎大家加入去申張正義,證明我們這個社會還有對錯之分。

讀法律的朋友,總有讀過 Tort Law 吧?如果當陳冠希從 Tort Law 的 copyright 觀點可以拿來用時,有關人等可有留意法律界人士一直所引述的,有關女星可能可以控告陳冠希索償的論點?

受害人可向3單位索償

針對受害女性可否就民事索償追討損失,香港律師黃國桐指出,受害人可以向3個單位,即拍攝者、發放者和偷取相片的電腦公司要求賠償。不過,要告當然是告最有錢那個,陳冠希曾說自己銀行有8000萬港幣存款(約3300萬令吉),存夠1億5000萬就會和女友Vincy結婚,若他今次敗訴,相信連老婆本都會輸掉。

女星可以用對方疏忽處理為由,向拍攝照片者索償。若刑事檢控成立,則民事訴訟便可以順利進行。

至於女星所屬的經理人公司,也可為女星進行民事索償,“不過經理人公司追討主要是利益受損,女星本身可以再加精神受損、名譽損失、心靈受創等等幾種金額要求索償,賠償金額應該會比由經理人公司提出追討較多。

索償法 Tort Law 的其中一個最重要的觀點,就是 Duty of care--they adhere to a reasonable standard of care while performing any acts that could foreseeably harm others. In order to proceed with an action in negligence, the plaintiff must be able to articulate a duty of care imposed by law which the defendant has breached. In turn, breaching a duty may subject an individual to liability in tort.

The duty of care may exist between individuals with no current direct relationship (familial or contractual or otherwise), but eventually become related in some manner, as defined by common law.

Duty of Care 來自 1932 年 Common Law 其中一個最著名的案例 Donoghue v Stevenson,從此即使雙方沒有直接的合約或協議,那些擁有 Duty of care 的個人、公司、團體,都要對其自我的行為負責,而不可以單純以「不小心」推卸責任;這個法理觀念不但在 Tort Law 有效,亦推廣到刑法之中,例如虐兒罪就是 Duty of Care 的問題。

「不小心」在法律上絕對不是一個「免責」的藉口,不小心殺人,不小心處理危險品,不小心把自己的嬰兒單獨留在家中等等;如果「不小心」就大哂免責,那麼下次你有前度女友的相片,你很憎惡他,是否可以「不小心」放在公眾場所,引人拿走 post 上網?是否可以「不小心」把刀仔放在袋中,令警察搜身時割傷?--在法律上,已經有案例證明,把刀仔放在袋內引致警察搜身時割傷,已經是犯法;不小心,就是錯,就是要負責;家下的人唔小心仲要鬧番你轉頭。

銀行唔小心把你戶口的錢,在運送途中跌哂落街,俾路過的暴民搶走哂,銀行需唔需要負責?定銀行可以同你講:你去捉 d 暴民啦,唔關我事o架!

警監會把你的私隱資料,放上一個唔太安全的伺服器,俾人 Hack 左公開哂,然後你去追究警監會果時,警察走去 facebook 開個 group,叫「我都唔知警監會錯乜」,唔知有冇二千幾人加入呢?

最震撼就係,一大堆腦筋似漿糊的人物,大大聲:「佢都冇心!佢俾人偷之嘛!佢好鍾意俾人睇咩?」

陳冠希好鍾意俾人睇咩?我唔知,我只知道,陳冠希有上載下體相去 friendster 的前科--幾份雜誌都咁報。

你敢信哂陳冠希的一面之詞嗎?連警方都唔敢--有網民在該 group 說,都唔明點解警方盤問左陳冠希十個鐘;報紙昨日報:警方不排除隨時把證人變成疑犯;謹祝福這班真心相信陳冠希的人,不會變成第二個信哂 Mani「移花接木」說的查小欣。

查小欣在一月三十號星島日報的專欄《小宇宙》說:
「一個版本是指陳冠希將手提電腦交人維修,有人乘機盜取了絕密照片放上網,如此有跡可尋,警察早已拉人封鋪破了案。

  別說陳冠希,在下家中電腦故障,也有專人上門維修,貴為CEO的陳冠希公司沒有技術支援人員,也不至像中學生般,提覑電腦落MK或黃金修理吧,此說可信度極低。

  第二個版本是有人拾獲手機,發現內藏超友誼照,名副其實的「執到」。作為一個整天有狗仔隊亦步亦趨的惹火藝人,身懷激照,豈不是挑戰自己的運氣?

  相信以上任何一個版本都是侮辱智商,不如將層次推高,稱是有少年黑客黑入陳冠希電腦或其Facebook盜取激照,可信度會提高點。」

後記:看過一堆硬膠邏輯香港人的謬論,真係大開眼界!

「好廢既"詭辯",偷換概念...

首先,我相信無女星會要求係分手後del d相
因為佢地影果時已經知道佢地會留存落黎,
女星都無對佢地自己既所謂"私隱權"有任何要求,edison又要做d咩?」

你去警監會投訴警察,你投訴時已經知道警察會把你私隱記錄下來,你對警察處理你的私隱有冇要求?警方又要做乜?警監會處理私隱不當,原來佢地係冇責任的!神奇!

「第二,宜家針對講既係相本身既版權,並唔係內容.
就好似一篇文章入面,引用左一d名人名言或者一d個人資料,作者就因為當中有他人既私隱,就要刪除?
咁睇黎依個世界唔會再布研究報告同文獻出現.
同樣,即使edison相入面有其他人既影像,但係拍攝者係edison,版權應該歸佢.
更何況據我所知,香港仲未有關於肖像權既法例,所謂私隱權只係空口說白話.」

連私隱權 (Privacy) 和版權 (Copyright) 兩個法律觀念都分唔清膠人,仲反咬一口話人,香港膠人何其多。

不如私隱專員公署執左佢,交由海關接手啦好唔好?

「先生,公司對前員工並無任何感情或私人關係,同情侶點可以相提並論?
無人話過edison有權泄露各女星既私隱,佢亦無咁做.
不明白點解分手就要將所有相銷毀,唔通閣下係分手既時候會要求對方歸還所有你所贈送既禮物?」

有感情,就代表放棄私隱?唔怪得香港的父母,完全唔尊重自己仔女的私隱,亦唔尊重夫妻、男女之間的私隱。

所以記得下次拍拖一定要拍對方裸照,然後你大條道理講:「我對呢 d 野冇責任o架!」帶出街欣賞,俾人偷左放上網:「噢,唔關我事,係賊仔的錯!」

其他膠到冇朋友論點同人身攻擊,就廢時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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