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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月 05, 2008

移花接木選擇性執法

* 本文圖片全部取自討論區的移花接木,據調查所知相中人名叫「拉希」,與曾特首前往中東引進伊斯蘭金融有關,和林忌絕無關係。

警方說相片真假,不是調查重點;林忌對此絕對不同意。

為甚麼?法律對不雅相片,以及保護兒童色情條例的應用,必須有明確而清晰的界線,否則灰色地帶太多,只會造成公眾疑慮及混亂,造成警方公信力的破產。

為甚麼?舉例說明,警方之所以高調執法,黃福全回應警方不是選擇性執法的原因,居然就是因為「傳媒都很關注」。

那為甚麼傳媒都很關注呢?就是因為相片很真實--如果相片不真實,傳媒關注減少了,警方是否就不會這麼重視案件?

噢,也難怪警方對政治案件不重視了--例如某些人對泛民主派的「攻擊」、「襲擊」、「網絡攻擊」,必定少了「很多傳媒」的關注,那麼警方是否就會減少資源處理問題?

黃福全,這是否選擇性執法?

又例如有人把鄧署長的人頭,合成到「蠟筆小新」的身體上,這樣的一張裸照,是否一樣屬於不雅?如何決定?

如果合成到「人體彩繪」,是否一樣不雅?如何決定?把男性的人頭,接駁到女性的身體上,是否不雅?如何決定?如果是一副「類似兒童」的「裸體」,又如何執法?

當「多人關注」才高調執法,「少人關注」就不高調執法,那麼難怪有人上報紙投訴,相同的案件警方拒絕執法了,對不?

又例如,受害人因為種族、樣衰、乞人憎、口臭等各種不同原因,得罪了各大傳媒,因此傳媒大幅減少其報導,是否警方就會分配少一些資源去執法?

法律的使用,絕不是由司法機關選擇性執法。警方至今陷入這種公信全失的困境,就是因為一念之差,為某些團體完謊而引致。

如果警方老實公佈事實,反而大家會同情受害人;問題一方面有人說是假,一方面又要用當是真的手段執法,標準不一,一時說白一時說黑,於是所有人都成為了輸家,這就是警方在此案上最大的錯誤。

如果案件有勒索成份,警方不公佈真假,還可說有點理由;如今警方自己的公佈,都幾乎等如說明了事實了,作為市民信任的執法機關,沒可能自欺欺人說,相片真假不是重點。

如果發出的相,是男藝人的頭,駁著不知名女性的裸身,警方會用相同尺度,以同樣的人力處理嗎?警方不要迴避現實吧,對不?黃福全的講法,在法理邏輯上--只有多數關注才加強執法,正正就反映了一個現實,就是警方選擇性執法!傳媒關注從來不是平等的,但法律卻應該是平等的;用傳媒的不平等去為執法的不平等辯護,這是哪門子的歪理?就是市民所講的,法律面前,窮人含淚苦忍!

這是因為警方用全港市民的權利(法律權益),去交換「保護」某些人的利益;這種態度,就是造成今次全港市民不滿的原因!結果這種做法,不但保護不了受害人,反而令所有人都變成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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