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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月 21, 2008

淫相記者會

律師指未經同意下載陳冠希照片屬侵權 [21/02 星期四 17:17]

陳冠希透過律師發表聲明,呼籲傳媒立即停止刊登網上流傳,載有陳冠希及其女性朋友的親密相片。聲明指陳冠希已委托律師,在他能力權限內,採取所需的法律行動,以保障所有被事件影響的受害者的利益。並強調陳冠希是相片的版權擁有人,受到知識產權保障,照片被非法盜取,如果未經同意下發表、複製或散布,是不合法,而下載照片屬侵權行為。

聲明指,陳冠希獲得的法律意見是,傳媒利用有關照片所作的用途,已遠超版權條例所容許,儘管陳冠希今個月四日發放錄影片段向公眾呼籲,但進一步不合法複製及發放照片的情況仍然持續,因而對所有有關人士,造成進一步傷害。

陳冠希記者會聲明[21/02 星期四 16:48]

涉及藝人網上淫照事件的陳冠希,返回本港,他下午以英語發表聲明,承認大部分照片是他拍攝,他向受影響女士及其家人、自己父母,以致所有香港人道歉,希望得到各方原諒。陳冠希說完成所有工作後,將無限期退出香港娛樂圈,未來幾個月會參與慈善公益活動。他希望事件盡快過去,又指照片是私人所有,但被人非法盜用,惡意上載到互聯網。他在相片一開發放時,已同警方聯絡,會盡力合作,協助調查事件,避免進一步失控。

陳冠希又話事件影響到整個社會,他指年輕人喜歡以娛樂圈人物作榜樣,但自己不能成為好榜樣,呼籲年青人不要仿效,說事件對所有人及整個社會都上了一課。他強調目前最重要是保護無辜者及年青人,已指示律師,採取適當法律行動。期間他多度道歉。又說自己無逃避責任。指過去幾星期同媽媽及家人一齊,得到他們支持。陳冠希並無回答記者提問就離開。

陳冠希終於回港開記招,其發言內容亦有明顯改善,最起碼提及了道歉;然而有關相片的疑點,仍然有不盡不實之處,如果誤導了公眾,而事後又被踢爆,則只會愈陷愈深。完全不接受記者提問的記招,比起錄影片段又有甚麼明顯分別?

好了,陳冠希去到二月廿一日終於承認照片是他拍的,因此下載照片,或者傳媒載登照片,都是侵權!問題是,陳冠希只說「大部份照片」是他拍的,那麼小部份不是他拍的呢?這些照片是誰拍的?如要刊登,要問誰拿版權?

例如林忌說,互聯網的照片,有部份是林忌拍的,因此刊登互聯網的照片,傳媒是侵權,這樣行不行?

要說明侵權,那早就要出來承認那張相片是陳冠希拍的--你不承認,大家聽到的「官方說法」,都說是「移花接木」,移了成個月,到今日才說是侵權,誰知道?為甚麼不早一些出來說明?為甚麼到今天都不說明,哪些是真,哪些是假?

1. 大部分照片是他拍攝--難道有小部份不是他拍攝?他的意思是指,有人「疑花接木」,還是指,還有第三者拍攝?如因此令人想入非非,這是他的原意嗎?

2. 照片是私人所有,但被人非法盜用--如何盜用?是未經授權而作他用,還是只在維修電腦時被盜?他自己有沒有曾和其他第三者,如朋友分享過?除他之外,有沒有其他版本流傳在外?

3. 好了,假設想信陳冠希的「被偷說」,陳冠希是否知道相片如何被偷?是一次被偷還是多次被偷?還是連他自己都不知道?如果不知道是為甚麼不知道呢?

在經歷過「移花接木」說,居然是只對傳媒放話,而非向警方報案的內容之後,單單陳冠希說被偷,大家就深信不疑在這點上附和的話,其問題將會非常嚴重。

好彩的事實真的如此,或者還沒有甚麼影響;萬一有其他源頭出現,如警方所不敢否定的情況發生的話,那麼這些評論將會有如附和「移花接木」一樣,令人懷疑其公信力。

對很多人單單把責任推到「偷相者」,林忌是絕對不以為然的--對,你關了房門做甚麼是閣下的自由,可是明知資訊科技的危險性,再考慮自己的身份和地位,相關人士要不要負責?

用一個比喻,你在家中喜歡做甚麼,穿甚麼,當然是你的自由;可是明知你家就在大街之上,明知有無數人會經過你的窗戶,可是你卻在窗前赤身露體甚至進行性行為,你可以怪責在窗前偷窺、偷影你的人嗎?

假設在你中環建了一層玻璃屋,只貼一層膠紙在上面;偏偏有一個衰人、壞人、下流人,揭開這層膠紙,令全中環的人都看到你在進行性行為的話,你不會以為自己沒有責任吧?

自己身為明星,自己身為公眾人物,用查小欣的說法,不會連電腦維修員都沒有吧?對,或者沒有,可是你把充滿淫相的電腦送給血氣方剛的年青人修理,造成這樣的結果真的不可預知嗎?反過來,法例可有要求電腦維修員要年滿十八歲?如果剛好維修的青年人,是一個未滿十八歲的暑期工,不知到時送電腦維修,是否要包膠,或者在電腦上自己寫上警告字句?

全個社會談到拍淫相,就大條道理就是個人自由!對,一個少女在全部人望得到的屋內露體,也是個人自由,可是事後怪人偷窺偷影,那就徒嘆奈何了,對不?那些藝人可有盡到保護自己,保護當事人的最基本責任?

當然,如果相片不是偷回來的,有關人等的責任,就更加大了--只希望事情真如陳冠希所說,那淫相案或真有早日落幕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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