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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月 01, 2008

幾時拉埋「哂蕉藝人」?

各圖片均轉自內地論壇天涯社區:
涉發網上淫照男子不准保釋 (11:37)
2008年2月1日

涉嫌在網上發布疑似藝人不雅照片的男子,被控發布淫褻物品罪名,毋須答辯,還押看管,3月28日再審。

29歲被告鍾亦天無業,他今早在屯門裁判法院提堂,被控一項發布淫褻物品罪名。他涉嫌在網上發布一張疑似藝人淫褻照片,警方在其電腦內亦發現12張有關照片。

裁判官表示,發布淫褻物品罪行嚴重,而在互聯網上發表,造成傷害更大,一經定罪,可能判監。

警方於本星期初接獲兩名本地藝人代表報案,指在互聯網上發現貌似藝人的不雅照片。

商業罪案調查科接手調查,前日在新界拘捕被告,並於其寓所撿獲兩部電腦,發現涉嫌與案件有關的不雅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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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涉與女童性交拍影帶

【本報訊】中年汽車商人去年透過友人認識一名未成年女童,其後經她介紹結識另兩名女童,商人疑先後與三名女童在土瓜灣一單位內多次性交,並拍下錄影帶,事後給予千元報酬。他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控與16 歲以下兒童非法性交,及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等 16 項罪名,案件押後至 2 月 12 日轉解區域法院審理 。

控方續指,由於案情十分嚴重,涉及三名未成年女童,故要求加重被告的保釋條件,阻止他干擾本案證人,辯方亦願意將保釋金由1萬元增至4萬元,主任裁判官練錦鴻最後准許被告以現金及人事合共 10萬元保釋外出,但不可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案 件 編 號 : KCCC765/08

原來,轉載一張成個互聯網充斥的「移花接木」相,比起自己同三個未成年少女性交,再拍下錄影帶更加嚴重,前者不准保釋,後者俾十萬就可以了!

唔怪得,警方只拉「轉載者」,卻唔拉拍「哂蕉相」的藝人啦;同未成年少女性交拍帶,唔好彩會唔會流出?會唔會同人分享?會唔會有一日變成「淫相案」咁?呢個商人的情況嚴重一些,還是在網上轉載的網友嚴重一些?

發布淫褻物品居然不准保釋?還要即時「還押」坐監八星期?無需答辯即坐八星期?那麼早輪有大批傳媒報導過,有陳姓藝人把自己的生殖器官自拍上網,為何至今警方仍不肯執法?

如果警方採取相同的人力,以超過一百個警力協助,找國際刑警向 friendster 提出要求,以商業罪案鑑證有關人等的硬碟,又怎會找不到自拍照?

是否應該立即拘捕陳姓藝人?為何警方不做?

演藝人協會選擇性地道德,藝人在演唱會大跳三級舞、在傳媒宣揚「賣大包」、「最激」、「最震撼」,這些行為對青少人又有甚麼影響?

聯署吧!聯署要求拘捕陳姓藝人自拍的行為!
請在此留言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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