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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月 0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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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涉發放貌似藝人不雅照 29 歲男子被落案起訴 2008-02-01 HKT 00:12
一名29歲本地男子,被落案控以一項發放淫褻物品罪,今天稍後在屯門裁判法院提堂。

警方分別於本星期一及星期二接獲兩名本地藝人代表報案,指在互聯網上發現貌似藝人的不雅照片。

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科技罪案組接手調查事件,前日在新界拘捕這名男子,並在他的寓所內撿獲兩部電腦。

警方於電腦內發現涉嫌與案件有關的不雅相片。

警方提醒市民在互聯網上發放淫褻物品,包括轉載淫褻物品及其互聯網超連結,無論能否從中獲 利,都將會觸犯香港法例第三百九十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最高刑罰為罰款一百萬,及入獄三年。

警方科技鑑證追查裸照發放者[31/01 星期四 16:07]

警方調查互聯網流傳貌似多名藝人的淫褻裸照案,取得進展,在新界拘捕一名年約30歲的男子,在他的電腦搜獲十二張有關照片,副警務處長任達榮說,初步調查認為疑犯與有關藝人並無密切關係,亦無證據顯示涉及勒索成份,正透過科技鑑證方法,追查是他首名發放抑或轉載裸照,警方亦會聯絡數名藝人會面,及鑑證照片真偽。
警務處長鄧竟成說,警方重視這宗案件,首要工作是透過網絡供應商,刪除流傳的裸照,警方呼籲巿民不要轉載這些照片,否則可能會觸犯法例。

不知道警察對大陸公安當年發放何偉途的「裸照」,可會提出「首要工作是透過網絡供應商,刪除流傳的裸照,警方呼籲巿民不要轉載這些照片,否則可能會觸犯法例」?

還是沒有露點,就不算裸照?打了格仔的,還算不算裸照?轉載可能觸犯法例,轉載報紙上的版本呢?靠嚇呀?公民權利呢?

連在澳洲的內地留學生,用六千倍的技術都無法找到有關相片「移花接木」的痕跡之時,警方這樣「警告」及「追輯」疑兇,是否因為藝人在法律面前有特權?

反過來,如果發放的藝人照片不是香港居民,又或者涉案的藝人不是香港人,而是台灣的,那麼香港警方會用甚麼態度去面對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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