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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1月 15, 2008

彈性執法時間

辯方:控罪沒撤銷 不能上訴
民間電台案涉違檢控程序

【本報訊】支聯會主席司徒華出席民間電台論壇,事隔半年遭電訊管理局票控,案件昨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訊。辯方昨於庭上突指裁判官游德康上周暫緩執行《電訊條例》違憲的裁決,違反刑事檢控程序,提出覆核。裁判官讓控方於明日就有關申請作出回應,又將案件押後至 3 月 3 日,待律政司就裁決的上訴有結果後,才另定審期。

律政司認雷射槍操作程序出錯

林建岳超速改控罪 警設工作小組檢討

【本報訊】當局修訂對富豪林建岳超速駕駛的事件引起全城關注,雷射槍的準確度或引起訴訟潮。律政司昨天終於為事件降溫,坦認事件涉及操作程序,考慮到難以成功入罪,才對林改以較輕的控罪,發言人堅稱事件與雷射槍的準確度無關。警方表明會繼續使用雷射槍偵查超速,但會成立工作小組,檢討雷射槍的內部指引及程序,希望盡快平息風波。

前警員張先生稱,交通警員每天都要「交貨」,發出一定數目的告票,部份人員更會視執行反超速行動時發出的告票數目為「表現」機會。 自稱曾在警務處工作的梁先生也指,雖然內部沒明文 每天要發出多少告票,但上級有時會向屬下軍裝人員說「今個月尾,數唔係好夠,出街要落力」 ,或「月尾有幾日放大假,今個月大家早開工」,反映警員或會因交差而濫發告票。

公道點說句,到今日為止律政司「司長」黃仁龍,是否要為這些法律炸彈負全責,我有保留;全個香港的法律問題,在梁愛詩的手上做了些甚麼?這些累積下來的炸彈,那些梁愛詩留下的人手,內情如何真的不得而知。

舉例說,每天辦公時間,常看到一大堆貨車、旅遊車在路邊落貨,有些更甚至泊在一旁,連司機也沒有;以中國的「人情」來看,大家「搵食」,所以好多時警員同交通督導員都唔係太忍心,除了個別「為搵夠數」的執法者,都會「彈性處理」。

類似的「彈性處理」,實在很有「彈性」;一個常識問題:一架車泊在咪錶過了一分鐘被抄易些,還是泊在附近的非咪錶位易些?答案是前者--因為執法者喜歡去咪錶抄牌,多過在街些抄「阻街」的車輛。據聞理由是:1. 泊錶都過鐘,就抵你死啦 2. 人人都過鐘,未大家泊哂街囉 3. 泊街,都係有急事嘛。

而事實上,據有些「有經驗」泊街的車主表示,執法者通常有固定的「執法路線」,例如某鐘數就去某地方「抄夠 order」,其他時候就去某些固定的茶餐廳「休息/蛇王」云云,因此只要不是「固定執法位置」,泊街絕對比起必定列入「固定執法位置」的咪錶安全。

最有「彈性執法」的地方,當然是限速 50 公里的「高速公路路段」了;例如鬧市中環、灣仔一帶,都是抄「超速」的高危地點;真的人人「跟足法例」的話,相信交通會最少擠塞三成;可是現實就是,50 公里的抄牌地點,最易捉到超速--腳大力一點,條路斜一點,由 50 公里開到 55 公里,真的很容易;而現實這些地方,九成以上車輛都開 50 公里以上的;簡單來講,這就是執法者「補 order 」的黃金地點。

甚麼?為甚麼下午三點半有七架法拉利飛車,卻不見執法者?甚麼?為何有大量巴士、貨櫃車、泥頭車噴黑煙,卻沒有人處理?為甚麼每天鬧市都有大量車輛亂泊在街?問題現實大家都慣了「選擇性執法」、「彈性執法」,睇下邊個唔好彩;當然永遠唔好彩的,係你我他呢類車主,而唔係果個開法拉利,用百五萬同你打官司的岳少吧;俾你做差人,你下次見到有架錢七同一架法拉利一齊超速,你會抄邊架先呢?當然係拉司徒華,唔係拉蔡素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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