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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10月 19, 2007

硬膠邏輯之香港定義

有朋友轉載一條問題,電郵質問林忌,說「通常居住於香港」在立法會條例以及稅務條例兩者之間,是否獨立的東西。

我想了想,發現了一個更有趣的邏輯問題..

1. 兩條條例都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而甚麼叫「香港永久性居民」呢?香港法例第 112 章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是否可以和香港法例第 542 章的《立法會條例》不同?

要查「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解釋,存在於香港法例第 115 章的《入境條例》 釋義 (2)(1)之中,而「通常居住時間」就存在於第 115 章的《入境條例》釋義 (2)(6);這道理是顯而易見的,難道居住於香港,不查入境條例查什麼?這不是反智的問題嗎? 115 章 (2) 條,就是有關香港所有居留問題的釋義。

如果朋友的解釋可以成立,那麼《稅務條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定義,就可以和《立法會條例》的定義不同了;例如,交稅的永久居民唔需要「愛國愛港」,但選立法會的永久居民就要「愛國愛港」,由這樣的人去定法律的話,真的很可怕。

2. 「香港」代表甚麼?香港法例 115 章及 542 章都沒有解釋,如果兩者的「香港」定義可以不同的話,那麼交稅時「香港」代表「全宇宙」,參選時「香港」代表「長洲」,玩哂啦不如。

香港的定義,存在於香港法例第 1 章第 3 條之中,為撐葉劉咁都諗都出,都辛苦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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