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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10月 18, 2007

福佳有理:葉劉過去 3年是否「通常居於香港」?

刊於十月十八日蘋果日報論壇版

2006 年 5 月11 日,政府新聞處及稅務局在網頁上,高調發了一篇新聞稿:有一位五十八歲的納稅人,因作出虛作陳述,觸犯《稅務條例》 82 條第(1)(c) 款,因為少交了四萬幾蚊稅,被判即時入獄兩個月。

這位納稅人虛假陳述了什麼呢?只因他填報了自己的父母通常居於香港,而稅務局翻查紀錄,卻發現其父母在該課稅年度,只有幾天在香港,不符合「通常居於香港」的規定,因此轉介律政司控告該納稅人。

稅局考慮五項客觀因素
在此案判決後的一個月,立法會議員劉江華向政府提出書面質詢《稅務條例》內有關「通常居住於香港」的定義,當時的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書面答覆說,《稅務條例》本身並沒有就「通常居住於香港」作出定義。稅務局是根據一般法律原則處理有關個案。

馬時亨的答覆繼續說:「在決定受供養的父母或祖父母是否通常居住於香港時,稅務局會考慮他們與香港的社交及經濟聯繫,而可參考的客觀因素包括:
(1) 在港逗留日數﹔
(2) 在港是否有一個固定居所﹔
(3) 在外地是否擁有物業作居住用途﹔
(4) 在香港或外地有否工作或經營業務﹔和
(5) 其主要家庭成員在香港還是在外地居住。」

除第 (3) 項外,上述因素與香港法例第 115 章《入境條例》第 2(6) 條非常相似, 而其實第 (3) 和第 (2) 項性質相同,只不過是採取另一個角度,去考慮當事人的真正居所何在。

一項不符被告即入獄
上述案件中,當事人的父母除第 (1) 項外,幾乎全部都符合馬局長的要求,亦符合入境條例的要求,可是只是「居港天數不足」,當事人不但失去了父母免稅額的資格,更因而作了虛假陳述,被判即時入獄兩個月!我們小市民報稅時是否很危險?夠竟父母要居港幾多天,才足夠申請免稅額呢?

最有趣的是,香港法例第 542 章《立法會條例》第 37(1)(d) 條「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同樣亦要求候選人「在緊接提名前的3年內通常在香港居住」。

我們找遍了立法會條例,也找遍了選管會網頁上提供的相關法例條文,都找不到「通常在香港居住」的定義;因此林忌心內有個疑團,就是這位被判入獄的人兄,其父母有沒有資格參選立法會或區議會?「通常在香港居住」的定義,和稅務方面的定義,是否相同?是否都源於入境條例的定義?

再翻查由律政司撥款的網站《社區法網》,看到「通常居於香港」的解釋,指出暫時離開香港,但仍可能被繼續視為「通常居於香港」 。「暫時性」一詞並無清楚確實的定義,但 《入境條例》第 2(6) 條列明若干可供考慮的因素,以便決定有關人士是否不再通常居於香港,網站指「外地度假、公幹或短期留學」,只屬暫時。

問題來了,林忌有一朋友,他的父母想去離港留學,如在境外的大學修讀全職的碩士學位,又算不算短期留學呢?該年度他又可否申報「供養父母免稅額」呢?而該父母讀成歸來後,要多久才有資格在區議會及立法會選舉中參選呢?兩者是否會否會有雙重標準?為釋公眾的疑慮,政府可否公報一下「通常居於香港」的最低要求是什麼?還是因人的權力、地位、身份會有雙重標準出現呢?由當選立法會議員到逃稅被判入獄,這樣的雙重標準,會否太離譜了?

放寬規定或會帶來官司
林忌對「通常居於香港」這個要求,本身是非常不以為然的!正如劉江華議員所提出的:「鑑於越來越多受供養的退休長者移居內地,當局會否考慮放寬有關的居港規定;若否,理據為何?」當時馬時亨回應說,如果取消「通常居於香港」的規定,稅務局將難以核實這些資料的真確性,以致這項免稅額有可能被濫用,引致稅收損失!為香港的廣大群眾的公眾利益著想,林忌不得不無奈接受。

然而,正如馬局長的說法,放寬「通常居於香港」會影響香港稅收的話,那麼,如果放寬選舉條例中有關「通常居於香港」的規定,即馬局長口中放寬稅務局所根據的一般法律原則的話,又會否帶來骨牌的連鎖效應,引來大量的稅務官司及司法覆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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