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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6月 09, 2007

偏偏不許網友唱歌

世界上有些事,如果你刻意要找藉口,隨便可以找到一千個、一萬個,就正如那些潮童不宜所引用的理論一樣,獨立看起來句句都很有道理!但以目前膠國膠港一般人的邏輯能力,歪理和道理本質上是沒有什麼不同的。

就以一份網上百科全書為例,有些編輯說,他們的百科全書,擁有自己的規例,而這些規例,卻比起現實全世界的法律更嚴:舉例說,一首歌詞的作者親自作出授權,這些編輯會說,即使以香港普通法,或者美國普通法的授權,都不足夠,必須要以某種「制式」-- GDFL 授權,才可以接受。

那麼,這份百科全書的「法律要求」,豈不凌駕於法院了?那些人回應說,這是我們的規例呀!是閣下不理解!真的嗎?版權授權的目的本質是什麼?網民的知情權優先,抑或版權優先?(類似的法律邏輯問題,是常問學生的法律問題)。在網絡世界,常見是發布後見有問題刪文,還是未發現有問題之前,甚至明知沒有問題的時候--原作者的親身保證,仍堅持要刪文?這比起英國的土地法要求一些「書面證據」更嚴苛。

版權和資訊自由是有衝突的,在一個公開的「網上百科全書」之內,資訊自由行先,還是版權行先?在一個「網上百科全書」之內,對網上題目的「評審標準」,偏偏要對網上的流行程度忽視,卻要去視乎傳統傳媒、報紙刊登的次數就行了!(只是次數,不計銷量或讀者人數,簡單而言,只要有人亂報,即使沒有看,也沒有問題)

想像一下,閣下在某商場哼歌,突然管理員走過來,跟你說:「根據本商場的版權條例,閣下在唱歌時,需要提交版權證明,才可以唱歌;否則嚴禁唱歌,只有我聽到就不可以!」

於是你回應說:「這首歌是我創造的!這幾個音是我的發明,我自己就是版權持有人!」

管理員甲說:「可是,你沒有以 GDFL 把這首歌的版權發布呀,上司說,你要在本商場唱歌,必須要以 GDFL 把這些詞發布了在先,否則我一定要刪掉你!」

你回應:「我就是這首歌的作者,你憑什麼規管我的自由?香港的法例、美國的法例、甚至全世界的法例,都沒有這樣的先例呀!」

管理員甲說:「你把這商場當成自己的 blog 嗎?要唱歌回家去,別不懂我們這商場的條例,就在此說三道四、煽風點火、胡說八道!」

好了,當你努力地向護衛員提供了 GDFL 的證明之後,另一位管理員乙出現,說:「你這首歌重要性不明,我們商場的規例是,要有足夠廣泛的證明,才可以在這裏唱歌!」

你說:「什麼?我這首歌可經過報紙、傳媒報道過呀!還有幾十萬人聽過呢!」

管理員乙說:「這樣是不足夠的,你必須證明,經過全港「廣泛媒體」的報導,例如某某巴士歌王之前有近七百萬人聽過,那才夠廣泛性呀!」

你光火了,說:「什麼?剛才我不是見到你也在偷偷哼另一首歌嗎?你那首歌又有七百萬收聽嗎?」

管理員丙、丁、戊即時出現......
管理員丙:「你為什麼人身攻擊?」
管理員丁:「你為何人身攻擊我同事?」
管理員戊:「為何你不好好討論,要人身攻擊乙君?」

這時候,幾個賊人成功打劫了商場的金鋪,把財物席捲一空;商場冷氣壞了,管理員不去修理;大量的管理員不去做好自己的工作,卻偏要規管閣下哼出幾句歌詞的問題。

剛好,你高唱的歌曲,正是《福佳始終有你》;而第一時間作出干預的管理員甲,是一位來自內地人物,而且對遊人的唱歌與說話內容,經常表示「關心」--但凡有香港人唱歌,無論是《福佳》還是某歷史人物,這位來自內地,對本港不了解的管理員,都會第一時間撲出來,以種種商場的條例去禁止你發言。

這樣的商場你還想去嗎?很對不起,由於這商場的大老闆是跨國大集團,不可取代的,於是你寫信投訴說,這些條例以及執行,非常不合理!

不久之後,你接到一大堆管理員的回信,說:「一處商場一處例,你不懂我們商場的條例!」言而之意,即不滿請不要再來。

而這些條例,也居然不是大老闆定的,只是一眾管理員,自行開會的決定--大老闆把商場交給他們,目的是把商場發揚光大;可是管理員不去改善商場的設施,卻一天到晚要規管遊人的唱歌興談話,特別是一些敏感度比較高的課題。

如果作為民事案件,對於法院來說,On a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as an objective test, what a reasonable person in similar circumstances would have thought?

意思即是說,作為一個中立的第三者,你認為這些管理員為何有這樣的行為?他們的動機是什麼?以中國人的邏輯標準來說:他們想什麼,我永遠都不知道;以法律民事案的邏輯標準來說,客觀地去分析他們的「行為」,你認為他們的行為的動機是否可疑呢?

法院會接受你言論,屬「公正評論」;可是一群中國人,卻會說你是人身攻擊。忽然,你感覺到現實法律對你的保障,似乎比起網上一個自稱「公開讓網友參與」的平台大得多、自由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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