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視處不將聖經呈淫褻審裁處[17/05 星期四 19:23]
影視處晚上,就有市民投訴聖經內容不雅,作出回應,強調聖經是宗教文獻,亦是人類文明的一部分,歷代相傳;影視處認為這些源遠流長的宗教文獻或文學作品,並沒有違反一般合理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因此,不會將聖經,呈交淫褻物品審裁處評定類別。
有網站發起,投訴聖經內容不雅的簽名運動,影視處至今,共收到超過2040宗投訴。
「聖經是宗教文獻,亦是人類文明的一部分,歷代相傳;影視處認為這些源遠流長的宗教文獻或文學作品,並沒有違反一般合理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
請問一聲,影視處是根據哪一條法律,去判斷「源遠流長的宗教文獻或文學作品」有豁免審查的特權 (Immunity)?
如何去判定「一般合理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中大學生報只有百多宗投訴,聖經在兩日內卻已經有超過二千個投訴!
「道德禮教標準」是隨著時代改變的,以往普遍接受,不代表將來會繼續接受。
大家要留意,影視處是政府轄下的「行政機關」,而不是法院--所以一句講晒,選擇性執法惡晒。
大家要決定啞忍,還是對這種不公不義的現況提出抗爭?去申訴專員公署投訴?籌錢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大家好好想一想吧。
另一方面,網友或者就某些章節,再發起要求影視處送檢
1. 「這些源遠流長的宗教文獻或文學作品,並沒有違反一般合理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不包括這些作品某些的章節;即使是社會人士真的普遍接受,原因可能只是「冇睇過」。
2. 影視處是否指出,這些宗教文獻或文學作品的「全部內容」,都「沒有違反一般合理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呢」?那麼書中有關亂倫的情節,如何解釋?還是亂倫也是合理社會人士普遍表受的道德禮教標準?
不要誤會,林忌從來不反耶教,亦覺得聖經應評為一級;然而影視處既不送檢,評也不評就利用行政手段「選擇性執法」,我們法治社會要的準則在哪裏?
宗教界人士,如果你們接受影視處的「死亡之吻」,後果只會令你們自己都承受不起。
申訴專員公署之投訴電郵:complaints@ombudsman.gov.hk




11 意見:
其實, 教會內即使成年人的聚會, 也鮮有引用這些不雅的經文, 為的也許就是避免引起"厭惡情緒". 保守估計, 有超過八成的基督徒並不知道這些經文的存在. 至於兒童及青少年, 根據現時的主流社會意見, 也是不適宜接觸這些經文的. 如果有教會在主日學引用這些經文, 我很佩服她的勇氣. 一般主日學導師, 即使有信心回應孩子關於這些經文的尷尬問題, 也沒有信心向家長交代為何選用這些"教材". 教會的"自我審查"間接證明了教會也認為這些"源遠流長"的文獻確實含有一些不雅的內容, 超出一般合理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 若將聖經送檢, 正式把有關部份評為不雅, 從而限制兒童及青少年接觸該等部份, 只是把教會一向以來的做法正式化而已.
從前我一直不敢下定論說耶教組織控制著「道德審查三位一體」,
現在表面証據愈來愈多,看來快可以定論了。
P.S.一直很欣賞林先生的文章
大家贊同將聖經送檢,或認為影視處雙重標準的,請通過下列電郵投訴影視處
complaints@ombudsman.gov.hk
敬啟者:
就影視處拒絕為二千多個對投訴把《聖經》送檢,本人作出以下投訴。
本人把非常同意《聖經》是宗教文獻,天主教和基督教亦是人類發展的一部分,但這并不等同性變態及暴力聖經內容是合乎普遍香港人道德標準。米開朗基羅在 1504年完成的大衛像既是亳無疑問的藝術鉅作,又流存有五百年歷史,卻即評為二級不雅,要遮蓋下體;《秋天的童話》在1987上映,并獲得第七屆香港電影金像獎最佳電影、最佳編劇、最佳攝影三項獎項,周潤發在片中的粗口是為配合角色身份,有點晴之效,卻因一個投訴要刪去。
影視處指《聖經》乃歷史鉅著,此理據有欠根據,能接受分紅海、日月停止是史實的只有信徒而非廣大市民。該處含糊其詞,不願把不送檢理由說清,把宗教文獻與文學作品混為一談 ── 將來隨便一個教派以文獻為由寫下《聖經》中迷姦生父、碎屍等情節又該如何定奪?馬上禁止又是否會扼殺一個教派創造屬於自己「源遠流長」的文獻?《聖經》為何有此特權?為何在前所未有的二千個投訴下仍算「廣大接受的道德標準」?那麼對明報兩個投訴又何具代表性?
法治乃香港文明基石,若法律因對象而異,試問市民對政府還有信心嗎?是否又作另一胡仙案,要流芳百世?
中大學生報的出現令廣大市民明白到《淫穢條例》的真諦 ── 不一定是圖像才算淫穢。本人對《聖經》的投訴是因此而來,但對《聖經》的反感、突兀卻在早在中小學接觸變態內容時出現。現在有案例助證文字描述亂倫等可被定為二級,實在沒理由再容忍心智未成熟的小朋友接受其他人信仰所強加的嘔心文字!請認清楚《聖經》對非教徒只是科幻變態小說,絕對不是人人接受的「歷史」。不送檢是否因影視處眾人多擁宗教背景,或怕得罪教徒?
本人十分歡迎社會上有不同類型的小說,但希望影視處能為小朋友著想,將原版的聖經列為二級,讓出版社可以推出刪減色情、暴力和令人不安內容的健康版本給小朋友觀看,既不阻教會傳教,亦不令大眾非信徒承受不必要的嘔心內容。
此致
申訴專員公署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8條,如發放物品,有利於科學、文學、藝術、學術或大眾關注的其他事項,即可作為該控罪的免責辯護。《聖經》符合以上的豁免條款。
so.... 明報(大眾關注) + 中大學生報(大眾關注、學術)都有免責辯護
but....
聖經不送審
明報都不用送審吧?
一百分同意。
「大眾關注」便可豁免,難怪政府對報章雜誌上什麼明星走光濕身祼露等等沒有行動了。
在斷章取義下....聖經把淫褻情節抽離不談....它就是聖經!
在斷章取義下....把報刊雜誌情色部份反覆
批判、彈劾....它就是性經!
未來學生哥讀書壓力真大啊!看將來學習怎樣運用 斷章取義技技巧也頗費煞思量
淫審處會不會開班授徒
宗教文獻有豁免權, 飛行意粉教搞出版寫什麼都一定沒有問題了.
淫審處其實也應心知處理錯誤, 但無奈反對聲音不足, 大部份香港民眾並沒有發現淫審處有雙重標準, 亦被其轉移視線的說話誤導了。政府是一直希望大眾是容易瞞騙, 如何可以令民眾掙脫政府的思想控制呢...唉......
淫審處其實也應心知處理錯誤, 但無奈反對聲音不足, 大部份香港民眾並沒有發現淫審處有雙重標準, 亦被其轉移視線的說話誤導了。政府是一直希望大眾是容易瞞騙, 如何可以令民眾掙脫政府的思想控制呢...唉......
The CU students should then claim that the CU Student post is just part of their "religion", then according to this judgement, it should be exemp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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