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五月 18, 2007

自己印一份聖經送檢

網友提供影視處資助明光社的圖片;此圖片只是反映事實,沒有其他意思

看看有關淫褻物品審裁處的資訊:

物品的作者、印刷人、製造商、出版人、進口商、發行人、版權擁有人或設計、生產或發布的委託人,可向淫褻物品審裁處呈交有關物品,予以評定類別。律政司司長或其他獲授權的公職人員,亦可呈交物品,委託淫褻物品審裁處,予以評定類別。

既然影視處拒絕把聖經送檢,所以如果閣下自己從網上找一本「冇版權」的聖經,抽出有問題章節叫做「新 xx 版聖經」,然後主動送去淫褻物品審裁處,咁就唔使勞煩影視處啦!

再看看審裁委員:

審裁委員組成審裁委員小組,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任期3年,並可再獲委任。為了確保審裁處所採納的標準具代表性,並盡量符合社會規範,審裁小組的成員來自社會各階層,包括不同年齡組別、職業和專業。

審裁委員須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發出通知,才可辭去職務。 如有以下情況,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亦可將其姓名從審裁委員小組名單中刪除:

* 不再通常居於香港;
* 因任何罪行而被定罪;
* 被宣布為破產人;或
*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認為其疏忽職守或不能執行職責。

有意成為審裁委員的人,可向工商及科技局通訊及科技科查詢(電話:2189 2222)。


原來要成為審裁委員,可以自己打個電話申請,大家想任由目前這種質素的委員去評級嗎?還記得 1994 年的大衛像被委員列為不雅,要高院推翻嗎?

張民炳先生,多次在電視訪問發言,電視提到他是「審裁員」,有意或無意引起市民嚴重誤會,以為張民炳先生的意見,即代表了淫褻物品審裁處--五月十六號晚張民炳於無線晚間新聞發表「不需要把聖經送檢」的意見後,不少討論區上的網民,都以為張民炳代表審裁處判決。

根據 Google 的資料,張民炳先生是香港科技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School Administrator,同時是「成人及持續教育協會副會長」,更是「香港教育政策關注社主席」,種種職務和中文大學有利益衝突;這幾年成人及持續教育的市場「打崩頭」,科大和中大各方面亦是「競爭對手」!張民炳先生就《中大學生報》發表意見,是否有利益衝突的嫌疑?

參考英國上議院案例 Re Bow Street Metropolitan Stipendiary Magistrate ex p Pinochet Ugarte 1999( R v Bartle and R v Evans; Re Pinochet; R v Bartle and R v Evans):1998 年英國上議院法庭大法官賀輔明 Lord Hoffmann(賀輔明今日仍是香港終審法院的非常任法官),負責審理及判決皮諾切特案,但同時身為國際特赦組織 (Amnesty International) 的義務無薪董事 (unpaid director),而其妻子同時為此組織工作,因此被皮氏的辯護律師,以此點上訴;最終於 99 年 House of Lords 判之前 Lord Hoffmann 的判決無效,全案要由其他法官重審。

以上案為例,張民炳先生根本不能亦不應審理《中大學生報》一案;張民炳先生說,此案非由其審理;既然此案既不是張先生審理,為何張先生卻不斷在媒體就此案發言?張先生有如此多的「身份」,不知可有制止電視台稱呼其審裁員的身份?另一方面,如果張先生不是審裁員,傳媒又會不會不斷報導他的「意見」?如果身為審裁員卻仍可以不斷發表個人意見,這個制度是否有問題?

審裁員不是法官,可是審裁員的工作和法官類似,其判決是依據法例去裁定物品評級--想像一下如果香港的法官,不停就其他法官審理的案件,在傳媒不斷發表「意見」,會有什麼後果?

另一方面,張先生屬於 Lay assessors of the Obscene Articles Tribunal,理應受司法人員法官行為指引所規範。根據司法機構的《如何就法官的行為作出投訴》(Complaints against a Judge's conduct),網友可對相關問題發表意見及投訴。

後記:有網友想改編「香港始終有你」,希望網友就改版歌詞製作 MV;有能力製作 Video 及自唱錄上網的,請留言聯絡!

[最新消息]網友 Ivy ST 提到:其實係咪唔洗印出來,copy & paste 造個網站都得?
林忌回應:根據 Uwants 成人貼圖案,你搵個香港 server 做個網站,自稱係物品的作者、印刷人、製造商、出版人、進口商、發行人、版權擁有人或設計、生產或發布的委託人,應該都冇問題。


「符道德標準」聖經不送檢 法律學者:影視處越權裁斷可被覆核
陳文敏:影視處非律政司

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表示,《條例》將評審權力只賦予審裁處,其他機構並不享有該權力;但影視處昨日提出的理據,是對《聖經》內容是否不雅作出裁斷,僭越了審裁處的權力。陳解釋,影視處與律政司的權力不同,後者有法例賦予權力,可以按案件表面證據衡量是否提出檢控,但影視處並不具有此權。他說,影視處的行政決定,可以被投訴人透過司法覆核挑戰。

19 意見:

LungZeno 提到...

請問可否轉載這文章到論壇?
好讓每人也自印一份聖經送檢。

林忌 提到...

當然可以,歡迎轉載,隨手寫明出處 link回來 :)

匿名 提到...

其實係咪唔洗印出來,copy & paste造個網站都得?

Ivy ST

林忌 提到...

根據 uwants 成人貼圖案,你搵個香港 server 做個網站,自稱係物品的作者、印刷人、製造商、出版人、進口商、發行人、版權擁有人或設計、生產或發布的委託人,就應該得了!

Alan 提到...

林忌

YOU ARE MY HERO, MAN!
Please accept a salute from a fellow liberal! Hong Kong is a better place because of you!!!

Sincerely,
Alan Chan


Join "I hate 明光社" Facebook group
http://northwestern.facebook.com/group.php?gid=2346538575

大狂 提到...

何只聖經?我發覺中國四大名著都有問題!色情、暴力、國家分裂、勾結外國勢力,盡在此四部小說 ^_^

Supporter 提到...

淫褻物品審裁委員小組成員申請表格
http://www.citb.gov.hk/ctb/chi/film/form.pdf

Isaac 提到...

「冇版權」的聖經?
聖經不是早就已成為public domain的嗎?
根據版權條例(法例第528章第17條)有關文學品:
(2):『作者於某公曆年死亡,版權在自該年年終起計的50年期間完結時屆滿。』
(3) :『如屬作者不為人知的作品...凡作品於某公曆年首次製作,其版權自該年年終起計的50年期間完結時屆滿』
另第39條(1):
『為批評或評論某一作品或另一作品或批評或評論某一作品的表演而公平處理該某一作品,只要附有足夠的確認聲明,即不屬侵犯該某一作品的任何版權,而就已發表版本而言,亦不屬侵犯其排印編排的版權。』
所以不用怕版權問題。

Icarus Wong 提到...

咁樣你地針對既只係對抗法律及法律機構. 跟本同聖經無關.

荒謬無知的井低蛙?

http://hk.news.yahoo.com/070516/12/27l3l.html

香港會比人笑架~

林忌 提到...

isaac, 聖經的原作(希伯萊文)當然沒有版權很多年,可是目前流行的聖經有很多版本,亦有很多不同的翻譯。

各種翻譯本的版權問題,不盡相同;大家小心一些就是了。

批評當然不是問題,但「印一份」等同出版,或者照抄原文去「發佈」,則可能被有關人士民事索償,此點要注意一下。

林忌 提到...

Icarus Wong : 聖經被控不雅,在美國已經發生過;看來史泰祖先生應該先收集一下資料,才對外發言比較好

聖經難道可以凌駕法律嗎?司法公正重要些,還是聖經包不包膠重要些?

古惑的狼 提到...

先此聲明,我是基督徒(申報利益)
再者,由於中大學生報網站Down了,我也沒怎全面看過那些文章~
這次風波,不管是不是中大那班編輯發起的
給我第一個感覺是:「關我咩野事,做乜拖埋基督教落水,而家又唔係某某教會告發中大學生報...?」
聖經拿去送檢,固然是笑話,也是反基督教的人的主觀意願:否則四大名著不選、六祖壇經不選(好像內容有講到不記得是慧能還是誰,為求達摩收之為徒,自斷一臂明志,有夠血腥暴力的XD),大家當然會反對,因為寫上述著作的目的,不是渲染色情暴力。
而我卻聽說,學生報有些小說是以色情的角色去寫的。所以重點不是字眼的出現(否則第二份而拿去送檢的《辭海》),而是描述手法。
自己被人質疑,就大叫:「邊個邊個都有氛架喎!」...Anyway,這樣的意氣之爭,真是不禁感到煩厭...

林忌 提到...

古惑的狼兄:
http://www.inmediahk.net/public/article?item_id=217009&group_id=11

問題是雙重標準...
如果聖經完全沒有那些被人投訴的內容,全港市民又豈會如此憤怒去投訴?

在法律來說,目的是考慮的因素之一,但不是完全免責的理由;又有誰可以 Beyound reasonable doubt,中大學生部情色版的「目的」,是為了渲染色情?

那麼,我們就要看客觀事實--actus reus,用看待中大學生報尺度的相同標準,去看待聖經。聖經的確亦有亂倫的內容,又有誰擔保每一個人看了,必定有良好的反應?幾年前,東南亞就有人利用可蘭經有關亂倫的經文(舊約),用來說服妻女與其亂倫;寫的無心,看的如果戴了有色眼鏡,又如何?

問題是,尺度如何定立?尺度合理嗎?

正如大衛像的陽具,和 AV 男演員的有所不同,但問題是,為何連大衛像也送檢,聖經卻否?

真金不怕洪爐火,作為基督徒,更加應該相信主的旨意,就讓他們把聖經送檢吧,怕什麼?

評為一級,更加清白;評為二級,證明法律低能,有修改的必要;無論結果如何,蒙羞的只會是政府,而不是基督徒。

轉載:「
接下來的問題就是:誰去組織?誰去預謀?經筆者查證,五月七日明報刊登之投訴信的作者馮子釗,是播道會恩泉堂的新紮傳道人;同日星島日報刊登之投訴信的作者王達威,是宣道會真道堂的中堅份子。如果大家有印象的話,應該記得播道會和宣道會是支撐明光社陣營的兩大教會,2005那個集合數千人聯署,攻撃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的四大版明報廣告,當中就大不乏這兩間教會的人物。

g 提到...

林忌先生,坦白說,當我看到報紙那段關於聖經的新聞,我在餐廳不其然大笑出來,潛意式地發放了內心的感覺,我實在想不到有人如此「把炮」。我並非幸災樂禍,但對於這幾樣風波:貼link,中大學生報及不雅聖經,明顯地反映出香港的確是個神奇之都。

坦白說,我是個從幾歲起受洗到完成學業都是於基督教學校長大的女生,我沒有宗教歧視,一直以來,是該教令我感到反感,小時間是被逼相信,反抗被教師視我為問題學生,以致我在「腦筍都未生」的時候被困擾著:究竟我是否一定要相信?究竟我是否一定要相信他們認為那個真的神?究竟神是我們的父還是生我的是我的父?究竟傳道還是傳銷?直到我長大,方發現聖經如此多的矛盾。

我亦認同,真金不怕洪爐火,那懼送檢,是因為他們認為送檢是「玩野」及「不必要」,因為聖經一定是對的,如果一定是對的,那世上不必要如此多的宗教,也不需要法律,打開聖經裁判就是了,我們只想求個証實罷!如果香港成為國際的笑柄,我相信不單止這次風波,如果不想香港成為笑柄,那我們應當理性分析,少眾並不代表井底之蛙,多人信並不一定是真理。

古惑的狼 提到...

我固然不擔心把聖經送檢會有甚麼問題,不,是會有甚麼結果...我們的政府才沒這麼大膽(笑)

至於問到尺度如何定立?尺度合理嗎?
我相信,這社會的道德標準不會是一少撮人決定的,也許真的有失誤之時,但大抵也是有根有據的吧;正如大衛像的陽具問題,最終也由高阮修正。

如果現有不合理,就應該要求改正,而不是向聖經下手做這小動作。我想,這種舉止只會令其他人不滿,而無助解決事情

況且,我發現所謂支持者中有不少都是反基督教組織、離教人士。好聽一點,就叫趁此事件表達對聖經、基督教/淫審處雙重標準的不滿,難聽一點,我會叫這做...「抽水」。

P.S.離題一下,中大那班傢伙對中大不為他們支付律師費/籌款感到被離棄云云...有沒有人教他們「自己的屁股自己拭」的道理啦

kc 提到...

1.『自己被人質疑,就大叫:「邊個邊個都有氛架喎!」』根本投訴聖經的人並非學生報人士,也非「自己被人質疑」在先。

2.「寫上述著作的目的,不是渲染色情暴力」?知否聖經中有一整部經書是為渲染色情而設,有幾部經書是為講述某民族在上帝的幫助下殺戮異己最後立國而設?

3.除聖經外,哪部小說會被強迫心智未成熟的小孩閱讀?

4.按某些教徒「你不是向基督教奉承就是反基督的」的想法,所以反基督人士其實包含甚廣。更何況支持送檢聖經的包括基督徒。把事件標籤為「反基督人士生事」與事實不符。

5.早在有人提出聖經送檢前,某宗教團體的人士頻頻就學生報一事發言,又指社會道德淪亡云云。論「抽水」,不知是誰「抽水」在先。論「先撩者賤」,恐怕而是該教人士一馬當先。

FBibleStudy 提到...

honestly, i support young man to fight for their rights. however, when you have some desicions, think about other.

y 提到...

Actually, besides complaining about classical texts, perhaps we could also grab this opportunity to voice our discontent on other social/political issues currently in HK, eg. complain about how our cityscape is ruined by buildings too tall and phallic, leaving us feeling diminished and violated.

Williobana 提到...

想問點解要貼影視處資助明光社整果個乜乜軟件? 個問題係咪只係, 點解佢冇資助其他parties? 資助明光社好似唔代表D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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