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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5月 16, 2007

認真讀讀《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認真讀讀《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首先澄清一點,林忌提供「投訴聖經大行動」的連結,絕不代表認同其反耶教的立場。我相信大部份參加了「投訴聖經大行動」的網友,其動機亦非常單純,就是認為如果《中大學生報》屬二級不雅,那麼應該用相同標準去看待類似尺度的物品--包括《聖經》。

部份宗教界人士的回應,《聖經》不能用相同尺度去看待,他們說:
1. 《聖經》係教人學正義,根本冇贊成亂倫或者性暴力,只係記載史實。法庭都有亂倫同強姦案,唔代表報道就有問題,最緊要係報道手法。
2. 《聖經》導人向善,只有「極少內容」「可能」令那些「投訴人不安」
3. 《學生報》今次係挑戰傳統,但只係講性幻想細節,無助討論;《聖經》完全唔同, 呢 D 內容只係記述歷史,記述都唔得,唔通要刪改歷史?

首先《聖經》內的故事符不符合歷史的資格?以歷史學的標準,《聖經》的內容不能以「信史」的標準去核實。

另一方面,即使是歷史如南京大屠殺,在公開場合發佈會不會引起他人--特別是青少年不安?如果是,一般需要加上警告字眼及包封套,或由審裁處就其發佈定下條件--這是香港法例 390 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 8 條審判權 (2)(c) 項的要求。

香港法例 390 章第 8 條 (1)(c) 的確提出了「就物品的發布或任何事物的公開展示而根據第28條提出的免責辯護理由是否已證明成立」的條文,可是第 28 條的「以公益作為免責辯護」,只是對發佈者本身,即發佈免責,但仍然改變不了第 8 條(2)(b)(ii) 「如認為屬不雅,評定為第II類」的決定本身。

有趣的是,第 28 條「以公益作為免責辯護」寫明:「凡有因發布物品或公開展示事物而根據本部提出的控罪,如得到審裁處同意該項發布或展示是擬為公益而作的,理由是發布該物品或展示該事物有利於科學、文學、藝術、學術或大眾關注的其他事項,即可作為該控罪的免責辯護」--即使《中大學生報》最終不能改變評級,如果辯護此條文成立,發佈的罪名、罰款等等將無法成立。

不過最有趣的,還是第 10 條「審裁處指引」:

(1) 審裁處在裁定物品是否淫褻或不雅,或裁定公開展示的事物是否不雅時,或在評定物品類別時,須考慮以下各項

(a) 一般合理的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且就物品而言,考慮該等標準時並可考慮檢查員根據《電影檢查條例》(第392章)第10條就該條例第2(1)條所指的影片所作的決定; (由1988年第25號第33(4)條代替)
(b) 物品或事物整體上產生的顯著效果;
(c) 如屬物品,其發布對象、擬發布對象或相當可能發布的對象是那些人,或是那一類別或年齡組別的人;
(d) 如屬公開展示的事物,該事物正在或將會在何處公開展示,以及相當可能觀看該事物的是那些人,或是那一類別或年齡組別的人;及
(e) 該物品或事物是否具有真正目的,或其內容是否只是掩飾,以使其任何部分成為可予接受者。

(2) 在審裁處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可就審裁處根據第(1)款必須或可以考慮的事項接納專家的意見,以確立或否定該事項。
〔比照 1963 No.22 s.11 N.Z.〕

當宗教界人士說,應考慮《聖經》整體,這是對的,因為第10條 (1)(b)寫明了「物品或事物整體上產生的顯著效果」;委員張民炳居然公然在電視上說「只要有一少部份不雅,和整體不雅根本沒有分別!」這位委員可有讀過這條法例?審裁處只評核《中大學生報》「色情版」而非全份《學生報》,明顯違反了上述條文的指引。反之,網友是否應要求審裁處只對《聖經》那些「問題章節」,如「雅歌」部份去評級,而非全本《聖經》?網友及有關行動發起人,應從目前的情況,以及法律的角度考慮這一建議。

第 10 條(1)(c) 寫明:「如屬物品,其發布對象、擬發布對象或相當可能發布的對象是那些人,或是那一類別或年齡組別的人」--《中大學生報》的發內對象是「中大學生」、「擬發布對象」亦是「大專生」,至於「相當可能發布的對象」?算了吧,難聽點說句,這樣的刊物有幾多人看?如果不是這次事件,又有幾多人知道這份《中大學生報》?有幾多「中學生」、「小學生」、「兒童」會有機會主動拿起這份《中大學生報》?

反之,《聖經》的「發布對象、擬發布對象或相當可能發布的對象」卻有更多是兒童、青少年以及其他 18 歲以下的人士;而且《聖經》的發行量,絕對比《中大學生報》多很多倍;單就這點而言,《聖經》比起《中大學生報》危險很多。

第 10 條 (1)(d) 的情況和 (1)(c) 類似,唯第 10 條 (1)(e) 則可能對《中大學生報》比較不利,如果審裁處委員一口咬定「情色版」的目的是「掛羊頭賣狗肉」,甚至成份《中大學生報》的目的也是「掛羊頭賣狗肉」,情況則對其不利。

根據第 7 條,我們看到只要由三人小組的裁決,就可以決定一份刊物的命運;上訴時(第15條 ),最少亦只有五個人,就可以裁決--從那位委員在電視上發表「一少部份和全份冇分別」,就知道這些委員的「資格」與「能力」了,也難怪 1994 年,著名的大衛像雕塑也會評為二級不雅。

法律條文讀過了,有關人士敢出來說真話嗎?真正的問題是,如何去評定不雅的標準--這個標準是否合理?是否公正?

《聖經》和大衛像一樣,絕對不應列為不雅!《中大學生報》亦絕對不應列為不雅!品味差是一回事,借法律去打壓品味,則是另一回事;宗教界、道德界人士,說出這句真心話,真的這麼困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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