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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4月 27, 2007

從法律細節 溜出來的魔鬼

刊於四月廿七日蘋果日報論壇版
法律的魔鬼盡在細節中
香港特區的憲法──基本法,乃八十年代由「基本法草委」制定,於90 年4月4日 兒童節,由全國人大「大人」三讀通過;除繼承港英時代原有的法律之外,凡新的法律制定,都要交由立法會三讀通過,才可以生效。
一條新法律的制定,除了表面上有形的影響之外,往往還會帶來種種無形的影響;有些影響是可以預見的,有些影響卻可能是不能預見的──凡法律條文的存在,必然有一些灰色地帶,引來爭論與爭議,甚至引發一連串的訴訟,往往出乎立法者意料之外。

2003 年底,台灣的立法院通過了《公投法》,其中第17條所賦予總統權力,舉行「防禦性公投」,泛藍肯「放水」同意通過此條文,是因為此條文原本的設計,只是為了一旦「台灣遭受外力威脅,導致主權有改變的危險時」,總統才有權發動的措施。然而法律才通過一個月,陳水扁就聲稱受大陸七百多枝導彈「威脅」,因此發動「公投綁大選」,透過所謂「增購武器」與「對等和談」的公投,去追求其政治目的。

打低 23 條 走甩另一條
同樣在 2003年,當傳媒、政府、立法會議員與全港市民,集中在基本法廿三條的立法問題討論的同時,另一條將會引起爭議的法律,卻於同年的七月十日悄悄的通過了──這就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
政府與議員當年肯過這條條例,以刑事法律去禁止這些物品,其良好意願是用來保護十六歲以下的兒童不受傷害,這應只涉及「真人」;可是條文中的灰色地帶, 凡「被描畫為兒童」,或藏有卡通兒童色情圖片或影片,也變成了犯罪行為。於是問題來了,一個卡通人物的年紀,如何去界定?憑樣貌?卡通人物多屬「童顏」!憑身材?難道身材和年紀一定成正比嗎?同一張「卡通色情圖片」,說成是十六歲或以上,就合法;說成是十六歲以下,就會為人帶來牢獄之災,這樣是否很荒謬?

禁下載 形同禁互聯網
依美國與加拿大的案例,一般要含裸露、明確的性內容或姿勢,才叫做「兒童色情」,可是律政司檢控《壹本便利》的案件,單是一位十四歲的演藝少女李蘊,濕身嬉水的封面已會被檢控──即使該少女純屬自願,既穿了白色外衣,也戴了胸圍,可是這種以往在日本或外國司空見慣照片,在香港卻會被檢控──推而廣之,那些藏有日本少女泳裝照片或封面,少女胸圍廣告,甚至一些未滿十六歲就行上天橋做 model 的照片或影片,豈不都很容易誤闖禁區,輕則帶來官司,重則要身陷囹圄?
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是用來保障個人生命與財產,而不是用來作思想的道德審判──在電影中殺害一個兒童,以及在電影中拍攝一個著內衣的少女,對比起來,如果說影片對人帶來「負面影響」的話,為何拍攝殺人則合法,拍攝濕身嬉水則隨時坐監?

防止兒童色情條例被濫用,受影響的仍是少數人;可是政府最近諮詢的《數碼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問題,則很容易再次變成基本法廿三條的「翻版」;所謂的「下載一張相、一篇文章也犯法」,就有如某電訊公司的廣告「唔使下載,即時收聽」一樣,反映了有關人等對 IT 知識的傲慢與無知--相片或文章由互聯網進入電腦,出現你家的螢光幕上,這本身就已經完全完成了所謂「下載」的過程──禁止下載等如禁止互聯網存在!閱讀網頁時,瀏覽器本身就已經會把所有看過的網頁內容,作為 「cache」存在電腦之內!

侵權法建議 踐踏私隱
有人認為,只要法律清楚界定了「非法儲存」,就可以解決含糊不清的問題;然而科技急速的發展,很快會令任何人為的立法界線,變得含糊不清;此外,要互聯網供應商 (ISP) 儲存公眾在網上行為的資料,先不論成本問題,個人私隱權將會如何被踐踏?不經法庭手令就可以直接向 ISP索取個人私隱資料,這又豈不是為大量侵犯私隱的行為大開方便之門?
在一個沒有民主普選的政府,由大部份沒有專業知識,只求交換政治利益的官員與立法會議員,立法「侵權刑事化」很容易變成「全民刑事化」──大量的灰色地帶,不但鼓勵執法機關「選擇性執法」,而且更令市民與商業機構動輒得咎,只會阻礙香港的營商環境與繁榮安定。為了解決侵權的問題,卻創造了更多的問題──這樣只求道德不問成效的法律,表面看起來問題不大,可是魔鬼卻盡在細節之中,就有如打開希臘神話中的潘朵拉盒子,只會引來無窮無盡的禍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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